关于新疆其亚硅业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高纯晶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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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其亚硅业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高纯晶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

你公司《关于对〈 (略) 年产20万吨高纯晶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略) 年产20万吨高纯晶硅项目位于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火烧山产业园, (略) 现有厂区南侧,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9°2′53.98″,北纬44°51′20.97″。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主要建设20万吨/年高纯晶硅生产装置,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10万吨/年高纯晶硅生产装置,配套5.5万吨废盐制备氯化氢装置和5万吨三氯氢硅合成装置;二期建设10万吨/年高纯晶硅生产装置。产品为高纯晶硅20万吨/年,氯化氢制备装置副产烧碱(氢氧化钠,固碱)全部在其亚集团内部使用, (略) 场出售。主要建设内容为:1.主体工程包括制氢装置、氯化氢制备装置、三氯氢硅合成装置、冷氢化装置、精馏装置、还原装置、整理装置、尾气回收装置、工艺废气等。2.公辅工程包括空压制氮站、自控系统、冷冻站、罐区、库房、给水系统、循环水系统、供热系统、消防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电信系统等。3.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废水、噪声、土壤、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工程,电磁环境影响防范工程和环境风险防控工程。本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3480万元,约占总投资的5.84%。

二、根据新疆 (略) 编制的《 (略) 年产20万吨高纯晶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3〕32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报告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3〕20号),本项目符合昌吉回族自治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氯化氢制备装置产生的废气包括蒸发固碱装置熔盐炉烟气、废氯气处理装置碱洗尾气及氯化氢合成及盐酸装置废气。蒸发固碱装置熔盐炉烟气,采用净化煤气为燃料并采取低氮燃烧技术,通过27.4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氯气处理装置碱洗尾气,经两级碱液吸收处理,通过27米高排气筒排放;氯化氢合成及盐酸装置废气,经降膜吸收+尾气吸收+水力喷射处理,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氯化氢制备装置有组织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须符合《烧碱、聚氯*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特别排放限值。高纯晶硅装置有组织废气包括硅粉料仓含尘废气、三氯氢硅合成装置加料废气、冷氢化装置加料废气,冷氢化装置渣浆水解废气,整理车间成品硅棒破碎废气,石灰料仓含尘废气,整理装置酸洗废气,工艺废气处理装置洗涤尾气,酸碱罐区碱洗废气,化验室检测废气,危废暂存库废气。硅粉料仓含尘废气、三氯氢硅合成装置加料废气、冷氢化装置加料废气,经陶瓷滤芯式除尘器处理,硅粉料仓含尘废气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三氯氢硅合成装置加料废气通过37.5米高排气筒排放,冷氢化装置加料废气通过30米高排气筒排放;冷氢化装置渣浆水解废气,经碱洗塔喷淋洗涤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整理车间成品硅棒破碎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9米高排气筒排放;石灰料仓含尘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整理装置酸洗废气,经两级碱洗处理,通过40米高排气筒排放;工艺废气处理装置洗涤尾气,经两级水洗塔处理,通过27.3米高排气筒排放;酸碱罐区碱洗废气,经碱洗处理,通过20米高排气筒排放;化验室检测废气,经两级碱洗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危废暂存库废气,经气体收集装置+活性炭吸附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高纯晶硅装置有组织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

强化无组织废气管控,厂界处氯气、氯化氢排放浓度须符合《烧碱、聚氯*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5限值,其他污染物预测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间水力喷射器尾气处理废水、制氢电解槽碱性废水、渣浆水解罐水解废水及工艺废气处理装置洗涤废水送厂内高盐废水处理站处理;整理车间酸洗机含氟废水,送厂内含氟废水处理站处理;还原洗涤废水及冲洗废水送厂内生产废水处理站处理;脱盐水站排水、超纯水站排水、循环水系统排水、冷冻站排水送厂内回用水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预处理后,送厂内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

厂内高盐废水处理站分两期建设,每期设计处理规模80立方米/小时,包括1套60立方米/小时高氯化钠废水处理系统(配套高浓盐水结晶装置)和1套20立方米/小时高氯化钙废水处理系统(配套高浓盐水结晶装置),高氯化钠废水采用“中和+过滤除杂+两级除硅+多介质过滤+蒸发结晶”处理工艺,高氯化钙废水处理系统采用“四级中和+过滤+蒸发结晶”处理工艺,出水回用于工艺废气处理、渣浆水解装置。

厂内含氟废水处理站分两期建设,每期设计处理规模200立方米/日,采用“调节、多级中和反应、斜板沉淀、板框压滤”处理工艺,出水送厂内回用水处理站处理。

厂内生产废水处理站分两期建设,每期设计处理规模80立方米/日,采用“混凝絮凝+沉淀”处理工艺,出水送厂内回用水处理站处理。

厂内生活污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规模25立方米/小时,采用A/O处理工艺,出水送厂内生产废水处理站处理。

厂内回用水处理站分两期建设,每期设计处理规模250立方米/小时,采用“絮凝沉淀预处理+超滤+反渗透”处理工艺,出水回用于循环水补水,浓水进入厂内高盐废水处理站处理。

(三)严格落实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防渗设计、施工、验收;采取分区防渗,强化制氢装置、氯化氢制备装置、三氯氢硅合成、冷氢化及还原、精馏装置、渣浆回收及高沸物裂解、整理车间、废水处理装置、工艺废气处理、污水沟、污水井、检查井、酸碱罐区、化学品库、危险废物暂存库、变电站、事故水池等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定期排查风险,杜绝跑、冒、滴、漏事故发生,避免污染地下水;定期对厂区下游区域地下水和厂区周围土壤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四)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采用吸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一般工业固废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处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建议你公司按新标准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六)严格落实碳排放控制措施。运营期碳排放主要来源为净购入电力、热力。应严格执行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措施,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要求。

(七)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中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修订、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强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发现环境污染隐患及时处理。

(八)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编制和报备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定期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并将工程环境监理情况纳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

四、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取得(变更)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

本项目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所承诺的区域主要污染物削减措施应落实到位,未落实区域削减措施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3年3月14日????

(略) :

你公司《关于对〈 (略) 年产20万吨高纯晶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申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略) 年产20万吨高纯晶硅项目位于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火烧山产业园, (略) 现有厂区南侧,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9°2′53.98″,北纬44°51′20.97″。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主要建设20万吨/年高纯晶硅生产装置,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10万吨/年高纯晶硅生产装置,配套5.5万吨废盐制备氯化氢装置和5万吨三氯氢硅合成装置;二期建设10万吨/年高纯晶硅生产装置。产品为高纯晶硅20万吨/年,氯化氢制备装置副产烧碱(氢氧化钠,固碱)全部在其亚集团内部使用, (略) 场出售。主要建设内容为:1.主体工程包括制氢装置、氯化氢制备装置、三氯氢硅合成装置、冷氢化装置、精馏装置、还原装置、整理装置、尾气回收装置、工艺废气等。2.公辅工程包括空压制氮站、自控系统、冷冻站、罐区、库房、给水系统、循环水系统、供热系统、消防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电信系统等。3.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废水、噪声、土壤、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工程,电磁环境影响防范工程和环境风险防控工程。本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3480万元,约占总投资的5.84%。

二、根据新疆 (略) 编制的《 (略) 年产20万吨高纯晶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3〕32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报告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3〕20号),本项目符合昌吉回族自治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氯化氢制备装置产生的废气包括蒸发固碱装置熔盐炉烟气、废氯气处理装置碱洗尾气及氯化氢合成及盐酸装置废气。蒸发固碱装置熔盐炉烟气,采用净化煤气为燃料并采取低氮燃烧技术,通过27.4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氯气处理装置碱洗尾气,经两级碱液吸收处理,通过27米高排气筒排放;氯化氢合成及盐酸装置废气,经降膜吸收+尾气吸收+水力喷射处理,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氯化氢制备装置有组织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须符合《烧碱、聚氯*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特别排放限值。高纯晶硅装置有组织废气包括硅粉料仓含尘废气、三氯氢硅合成装置加料废气、冷氢化装置加料废气,冷氢化装置渣浆水解废气,整理车间成品硅棒破碎废气,石灰料仓含尘废气,整理装置酸洗废气,工艺废气处理装置洗涤尾气,酸碱罐区碱洗废气,化验室检测废气,危废暂存库废气。硅粉料仓含尘废气、三氯氢硅合成装置加料废气、冷氢化装置加料废气,经陶瓷滤芯式除尘器处理,硅粉料仓含尘废气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三氯氢硅合成装置加料废气通过37.5米高排气筒排放,冷氢化装置加料废气通过30米高排气筒排放;冷氢化装置渣浆水解废气,经碱洗塔喷淋洗涤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整理车间成品硅棒破碎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9米高排气筒排放;石灰料仓含尘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整理装置酸洗废气,经两级碱洗处理,通过40米高排气筒排放;工艺废气处理装置洗涤尾气,经两级水洗塔处理,通过27.3米高排气筒排放;酸碱罐区碱洗废气,经碱洗处理,通过20米高排气筒排放;化验室检测废气,经两级碱洗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危废暂存库废气,经气体收集装置+活性炭吸附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高纯晶硅装置有组织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

强化无组织废气管控,厂界处氯气、氯化氢排放浓度须符合《烧碱、聚氯*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5限值,其他污染物预测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间水力喷射器尾气处理废水、制氢电解槽碱性废水、渣浆水解罐水解废水及工艺废气处理装置洗涤废水送厂内高盐废水处理站处理;整理车间酸洗机含氟废水,送厂内含氟废水处理站处理;还原洗涤废水及冲洗废水送厂内生产废水处理站处理;脱盐水站排水、超纯水站排水、循环水系统排水、冷冻站排水送厂内回用水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预处理后,送厂内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

厂内高盐废水处理站分两期建设,每期设计处理规模80立方米/小时,包括1套60立方米/小时高氯化钠废水处理系统(配套高浓盐水结晶装置)和1套20立方米/小时高氯化钙废水处理系统(配套高浓盐水结晶装置),高氯化钠废水采用“中和+过滤除杂+两级除硅+多介质过滤+蒸发结晶”处理工艺,高氯化钙废水处理系统采用“四级中和+过滤+蒸发结晶”处理工艺,出水回用于工艺废气处理、渣浆水解装置。

厂内含氟废水处理站分两期建设,每期设计处理规模200立方米/日,采用“调节、多级中和反应、斜板沉淀、板框压滤”处理工艺,出水送厂内回用水处理站处理。

厂内生产废水处理站分两期建设,每期设计处理规模80立方米/日,采用“混凝絮凝+沉淀”处理工艺,出水送厂内回用水处理站处理。

厂内生活污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规模25立方米/小时,采用A/O处理工艺,出水送厂内生产废水处理站处理。

厂内回用水处理站分两期建设,每期设计处理规模250立方米/小时,采用“絮凝沉淀预处理+超滤+反渗透”处理工艺,出水回用于循环水补水,浓水进入厂内高盐废水处理站处理。

(三)严格落实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防渗设计、施工、验收;采取分区防渗,强化制氢装置、氯化氢制备装置、三氯氢硅合成、冷氢化及还原、精馏装置、渣浆回收及高沸物裂解、整理车间、废水处理装置、工艺废气处理、污水沟、污水井、检查井、酸碱罐区、化学品库、危险废物暂存库、变电站、事故水池等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定期排查风险,杜绝跑、冒、滴、漏事故发生,避免污染地下水;定期对厂区下游区域地下水和厂区周围土壤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四)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采用吸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一般工业固废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处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建议你公司按新标准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六)严格落实碳排放控制措施。运营期碳排放主要来源为净购入电力、热力。应严格执行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措施,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要求。

(七)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中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修订、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强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发现环境污染隐患及时处理。

(八)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编制和报备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定期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并将工程环境监理情况纳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

四、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取得(变更)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

本项目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所承诺的区域主要污染物削减措施应落实到位,未落实区域削减措施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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