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金川公司高纯阴极铜生产工艺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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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金川公司高纯阴极铜生产工艺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广西 (略) :

《 (略) 高纯阴极铜生产工艺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一)现有及在建工程。

广西 (略) ( (略) )厂区位于防城港经开区企沙工业园内,占地面积120.21万平方米,主要包括已建成的40万吨/年矿产铜冶炼及配套项目和4吨/年铼酸铵综合回收利用项目, (略) 铜系统工艺数字化升级项目。

(二)拟建工程。

拟建的高纯阴极铜生产工艺提升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属扩建, (略) 现有厂区内,建设内容为在现有电解车间西侧空地新增一座电解车间,在现有净液车间西侧空地新增一座净液车间,其他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均依托现有及在建工程。 (略) 在建工程生产的阳极铜为原料,采用电解工艺生产高纯阴极铜*吨/年,标准阴极铜2800吨/年,副产粗硫酸镍1000吨/年,粗硫酸铜400吨/年。

本项目建成后, (略) 全厂阴极铜生产规模合计达70万吨/年。

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本项目总投资*.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162万元,占总投资额的0.1%。

本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广西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本)》《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十四五”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划》《北钦防一体化产业协同发展限制布局清单(工业类2021年版)》有关要求, (略) 工业和信息化局同意本项目备案(项目代码:2205-*-07-02-*)。

本项目符合防城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企沙工业园规划及规划环评相关要求,符合《 (略) 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防政规〔2021〕4号)相关要求。

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 (略) 提供的《 (略) 高纯阴极铜生产工艺提升改造项目主要污染物来源方案》,本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从现有工程排污许可量中调配。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有组织排放废气。

(1)电解废气

电解工段产生的硫酸雾经风机抽至现有工程电雾系统处理后,通过已建40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

(2)净液废气

净液工段产生的硫酸雾经风机抽至经现有电除雾系统处理后,通过已建40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

(3)在建工程脱硫废气

本项目产生的残极、脱铜粉返回在建工程的多枪顶吹吹炼炉,脱铜板返回在建工程阳极炉精炼重新参与生产。在建工程多枪顶吹吹炼炉烟气经余热锅炉回收余热及收尘后,进入四电场电收尘器净化后送制酸系统;在建工程阳极炉烟气经水冷换热器冷却后进入1套金属滤袋收尘器。制酸尾气与经滤袋收尘后的阳极炉烟气一同进入一套离子液脱硫系统和两级电除雾器处理后,通过在建工程1根80米高排气筒(DA018)排放。

上述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铅、砷、汞、硫酸雾、氟化物的排放浓度须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5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氮氧化物、镉排放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限值要求。

2.无组织排放废气。

电解槽槽面使用聚*烯纤维覆盖保温,电积槽、脱铜电积槽加盖,各溶液储槽密闭。项目厂界硫酸雾须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6的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生产废水。

(1)酸性废水经现有工程酸性废水处理站处理(采用石灰—铁盐两段中和法组合工艺,已建工程处理规模为5000立方米/天,在建工程拟扩建至7500立方米/天),出水回用于渣缓冷循环水系统补充水,不外排。

(2)冷却循环排污水经现有工程生产废水处理站(采用沉砂—均质—中和—混凝沉淀—气浮—过滤组合工艺,处理规模为15000立方米/天),出水回用于渣缓冷循环水系统补充水,不外排。

2.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经管排至厂区现有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汇入企沙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3.初期雨水。

本项目所在区域已硬化,扩建未新增初期雨水产生量,初期雨水现状已进入已建净液厂房南侧的初期雨水池(容积1500立方米),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三)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脱硫石膏、中和污泥、铜再选尾料定期外售进行综合利用,残极返回在建工程火法冶炼系统。一般固废暂存库须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

2.属于危险废物的脱铜板、脱铜粉返回在建工程火法冶炼系统,阳极泥定期委托 (略) 处理,白烟尘、硫化砷泥和净化污泥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库须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同步落实以下整改措施。

1.进一步梳理现有工程排污许可执行情况,准确填报,严格自行监测和执行报告等管理,确保“按证排污”,加强厂区环境管理。

2.规范地下水监控井设置,达到有关防护要求。

三、在建工程及本项目投产后,全厂排放颗粒物241.6729吨/年、二氧化硫1154.076吨/年、氮氧化物374.5643吨/年、铅2.*吨/年、砷1.*吨/年、镉0.*吨/年、汞0.*吨/年、硫酸雾52.58039吨/年、氟化物7.28吨/年、硫化氢0.0105吨/年。

四、全厂防护距离设置现有工程电解净液车间外200米、现有工程熔炼车间外800米、现有工程原料仓外300米、现有工程渣选矿车间外400米、在建工程原料仓及配料厂房外1200米、在建工程熔炼主厂房外400米、在建工程渣选矿厂房外100米、在建工程成品酸库外50米、本项目电解车间外100米、本项目净液车间外200米包络区域。在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允许规划新建居民区、学校、 (略) 、医院等环境敏感点。

五、在建工程建成投入运行前须合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在建工程未投入运行之前,本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六、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港口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港口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十、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港口生态环境 (略) 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日常监督管理,确保本项目投产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超出现有工程排污许可证可调配余量。

十一、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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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略) :

《 (略) 高纯阴极铜生产工艺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一)现有及在建工程。

广西 (略) ( (略) )厂区位于防城港经开区企沙工业园内,占地面积120.21万平方米,主要包括已建成的40万吨/年矿产铜冶炼及配套项目和4吨/年铼酸铵综合回收利用项目, (略) 铜系统工艺数字化升级项目。

(二)拟建工程。

拟建的高纯阴极铜生产工艺提升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属扩建, (略) 现有厂区内,建设内容为在现有电解车间西侧空地新增一座电解车间,在现有净液车间西侧空地新增一座净液车间,其他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均依托现有及在建工程。 (略) 在建工程生产的阳极铜为原料,采用电解工艺生产高纯阴极铜*吨/年,标准阴极铜2800吨/年,副产粗硫酸镍1000吨/年,粗硫酸铜400吨/年。

本项目建成后, (略) 全厂阴极铜生产规模合计达70万吨/年。

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本项目总投资*.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162万元,占总投资额的0.1%。

本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广西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本)》《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十四五”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划》《北钦防一体化产业协同发展限制布局清单(工业类2021年版)》有关要求, (略) 工业和信息化局同意本项目备案(项目代码:2205-*-07-02-*)。

本项目符合防城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企沙工业园规划及规划环评相关要求,符合《 (略) 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防政规〔2021〕4号)相关要求。

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 (略) 提供的《 (略) 高纯阴极铜生产工艺提升改造项目主要污染物来源方案》,本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从现有工程排污许可量中调配。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有组织排放废气。

(1)电解废气

电解工段产生的硫酸雾经风机抽至现有工程电雾系统处理后,通过已建40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

(2)净液废气

净液工段产生的硫酸雾经风机抽至经现有电除雾系统处理后,通过已建40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

(3)在建工程脱硫废气

本项目产生的残极、脱铜粉返回在建工程的多枪顶吹吹炼炉,脱铜板返回在建工程阳极炉精炼重新参与生产。在建工程多枪顶吹吹炼炉烟气经余热锅炉回收余热及收尘后,进入四电场电收尘器净化后送制酸系统;在建工程阳极炉烟气经水冷换热器冷却后进入1套金属滤袋收尘器。制酸尾气与经滤袋收尘后的阳极炉烟气一同进入一套离子液脱硫系统和两级电除雾器处理后,通过在建工程1根80米高排气筒(DA018)排放。

上述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铅、砷、汞、硫酸雾、氟化物的排放浓度须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5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氮氧化物、镉排放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限值要求。

2.无组织排放废气。

电解槽槽面使用聚*烯纤维覆盖保温,电积槽、脱铜电积槽加盖,各溶液储槽密闭。项目厂界硫酸雾须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6的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生产废水。

(1)酸性废水经现有工程酸性废水处理站处理(采用石灰—铁盐两段中和法组合工艺,已建工程处理规模为5000立方米/天,在建工程拟扩建至7500立方米/天),出水回用于渣缓冷循环水系统补充水,不外排。

(2)冷却循环排污水经现有工程生产废水处理站(采用沉砂—均质—中和—混凝沉淀—气浮—过滤组合工艺,处理规模为15000立方米/天),出水回用于渣缓冷循环水系统补充水,不外排。

2.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经管排至厂区现有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汇入企沙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3.初期雨水。

本项目所在区域已硬化,扩建未新增初期雨水产生量,初期雨水现状已进入已建净液厂房南侧的初期雨水池(容积1500立方米),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三)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脱硫石膏、中和污泥、铜再选尾料定期外售进行综合利用,残极返回在建工程火法冶炼系统。一般固废暂存库须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

2.属于危险废物的脱铜板、脱铜粉返回在建工程火法冶炼系统,阳极泥定期委托 (略) 处理,白烟尘、硫化砷泥和净化污泥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库须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同步落实以下整改措施。

1.进一步梳理现有工程排污许可执行情况,准确填报,严格自行监测和执行报告等管理,确保“按证排污”,加强厂区环境管理。

2.规范地下水监控井设置,达到有关防护要求。

三、在建工程及本项目投产后,全厂排放颗粒物241.6729吨/年、二氧化硫1154.076吨/年、氮氧化物374.5643吨/年、铅2.*吨/年、砷1.*吨/年、镉0.*吨/年、汞0.*吨/年、硫酸雾52.58039吨/年、氟化物7.28吨/年、硫化氢0.0105吨/年。

四、全厂防护距离设置现有工程电解净液车间外200米、现有工程熔炼车间外800米、现有工程原料仓外300米、现有工程渣选矿车间外400米、在建工程原料仓及配料厂房外1200米、在建工程熔炼主厂房外400米、在建工程渣选矿厂房外100米、在建工程成品酸库外50米、本项目电解车间外100米、本项目净液车间外200米包络区域。在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允许规划新建居民区、学校、 (略) 、医院等环境敏感点。

五、在建工程建成投入运行前须合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在建工程未投入运行之前,本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六、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港口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港口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十、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港口生态环境 (略) 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日常监督管理,确保本项目投产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超出现有工程排污许可证可调配余量。

十一、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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