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90 | 组配分类: |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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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省生态环境厅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芜湖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增6#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 ||
关键词: | 文??号: | ||
信息来源: |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 发布日期: | 2023-03-21 19:57:24 |
发文日期: | 2023-03-21 19:57:24 | 生效日期: | 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索引号: | */*-001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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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
发布机构: | 省生态环境厅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芜湖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增6#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
发布日期: | 2023-03-21 19:57:24 |
关键词: | |
信息来源: |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3-21 19:57:24 |
生效日期: | 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芜湖海创 (略) :
《芜湖海创 (略) 新增6#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项 (略) 繁昌区 (略) 现有厂区内。2019年11月, (略)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项目环评文件(皖环函〔2019〕1016号),飞灰经水洗烘干后进入 (略) 4#、5#水泥窑生产线协同处置,设计年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10万吨。项目运营后,因受水泥窑工况等因素影响,飞灰实际处置能力达不到设计规模,你公司拟购置螺旋输送机、震动电机、单机脉冲袋收尘器等设备,增设6#水泥窑协同处置线和相关配套系统。技改完成后,水洗后飞灰依托4#、5#和6#水泥熟料生产线协同处置,飞灰处置能力仍为10万吨/年。 (略) 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评估意见,经研究,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的建设 (略) 及周边区域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无害化处置
及资源化利用。从环境保护角度, (略) 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地点、工艺、服务范围、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及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各项废气治理措施。优先选用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或新能源汽车运输原料、飞灰及产品。 (略) 应尽快完成现有5#、6#窑窑尾SCR脱硝改造。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氨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表1中标准限值;氯化氢、氟化氢、汞及其化合物等污染物的排放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中表1标准。储罐废气中氯化氢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水洗废气中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氨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3标准。待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政策出台后, (略) 应积极行动,确 (略) 级要求时限前完成全流程改造任务。
(二)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仅在处置环节执行豁免管理要求,运输、储存等环节仍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结晶盐应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1~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规定的标准、方法、批次要求开展鉴别,并将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和现场踏勘记录等其他相关资料上传至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同 (略) 生态环境局;结晶盐经鉴别不属于危险废物的,且满足中国水泥协会团体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预处理产品 水洗氯化物》(T/CCAS 010-2019)前提下,方可作为副产品外售。
(三)你公司及 (略) 应在本项目投产前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修编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你公司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四、其它相关环保要求按我厅皖环函〔2019〕1016号文件执行。
五、 (略) 生态环境局、繁昌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并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MWUPR72)
(略) 生态环境厅
2023年3月1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