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四会)万洋众创城建设项目(B-3、B-13、B-26b、B-27、B-28、B-29、B-30、B-31a、C-36、C-37、C-39、C-44、C-45栋生产车间、门卫室1)-肇庆四会市万洋众创城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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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四会)万洋众创城建设项目(B-3、B-13、B-26b、B-27、B-28、B-29、B-30、B-31a、C-36、C-37、C-39、C-44、C-45栋生产车间、门卫室1)-肇庆四会市万洋众创城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 (略) 万 (略)
工程名称广东(四会)万洋众创城建设项目(B-3、B-13、B-26b、B-27、B-28、B-29、B-30、B-31a、C-36、C-37、C-39、C-44、C-45栋生产车间、门卫室1 )
建设地址 (略) 大沙镇富溪村委会地段
建设规模总基底面积:16238.7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1436.63平方米,五层加梯间合同价格12215.4945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 (略) 坚 (略) 广东永基 (略)
设计单位广东鸿宇建筑与 (略)
施工单位 (略)
监理单位温州 (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高凯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李志伟陈杰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李俊刚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王正文总监理工程师周覃
合同工期2022.12.01~2024.12.01
状态正常
备注质量监督注册号:*-2;安全监督注册号:*-2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 (略) 万 (略)
工程名称广东(四会)万洋众创城建设项目(B-3、B-13、B-26b、B-27、B-28、B-29、B-30、B-31a、C-36、C-37、C-39、C-44、C-45栋生产车间、门卫室1 )
建设地址 (略) 大沙镇富溪村委会地段
建设规模总基底面积:16238.7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1436.63平方米,五层加梯间合同价格12215.4945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 (略) 坚 (略) 广东永基 (略)
设计单位广东鸿宇建筑与 (略)
施工单位 (略)
监理单位温州 (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高凯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李志伟陈杰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李俊刚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王正文总监理工程师周覃
合同工期2022.12.01~2024.12.01
状态正常
备注质量监督注册号:*-2;安全监督注册号:*-2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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