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江点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江点新材料有限公司改性工程塑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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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江点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江点新材料有限公司改性工程塑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关于安徽江点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江点新材料有限公司改性工程塑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安 (略) 《安 (略) 改性工程塑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项目名称:

《安 (略) 改性工程塑料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略) 砀山县砀山经济开发区人民东路与永顺路交口

建设单位:

安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振环 (略)

公示时间:

?2023.3.22

项目概况:

项 (略) (略) 砀山县砀山经济开发区人民东路与永顺路交口,租赁 (略) 闲置钢结构厂房2000平方米,购置改性工程塑料生产线4条。项目正式运营后,可达到年产3000吨改性工程塑料的生产规模。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营运期废水: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项目生活污水依托砀 (略) 化粪池预处理后,排水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2 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的间接排放限值及砀山县经开区工业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后排入砀山县经开区工业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营运期废气:本项目混料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塑化挤出工序有机废气(以非*烷总烃计)经集气罩+垂帘收集后通过“活性炭纤维+活性炭颗粒”吸附装置吸附,处理后尾气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3)营运期噪声:项目对产噪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经处理后的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本项目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4)营运期固废: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包装袋、除尘器收集粉尘经厂内集中收集后交由物资回收部门回收利用;不合格品于一般固废暂存间暂存后外售综合利用;废机油、废活性炭及废弃含油抹布、劳保用品经于厂内危废暂存间暂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后在砀山县政务公 (略) 砀山县生态环境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进行了全本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信息。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安 (略)
相关文件:关于《安 (略) 改性工程塑料生产项目备案的通知》(砀发改备案【2022】87号)。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办理部门:

砀山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窗口

联系电话:

0557-*

邮箱:

??*@*q.com

通讯地址:

砀山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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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江点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江点新材料有限公司改性工程塑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安 (略) 《安 (略) 改性工程塑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项目名称:

《安 (略) 改性工程塑料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略) 砀山县砀山经济开发区人民东路与永顺路交口

建设单位:

安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振环 (略)

公示时间:

?2023.3.22

项目概况:

项 (略) (略) 砀山县砀山经济开发区人民东路与永顺路交口,租赁 (略) 闲置钢结构厂房2000平方米,购置改性工程塑料生产线4条。项目正式运营后,可达到年产3000吨改性工程塑料的生产规模。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营运期废水: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项目生活污水依托砀 (略) 化粪池预处理后,排水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2 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的间接排放限值及砀山县经开区工业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后排入砀山县经开区工业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营运期废气:本项目混料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塑化挤出工序有机废气(以非*烷总烃计)经集气罩+垂帘收集后通过“活性炭纤维+活性炭颗粒”吸附装置吸附,处理后尾气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3)营运期噪声:项目对产噪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经处理后的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本项目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4)营运期固废: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包装袋、除尘器收集粉尘经厂内集中收集后交由物资回收部门回收利用;不合格品于一般固废暂存间暂存后外售综合利用;废机油、废活性炭及废弃含油抹布、劳保用品经于厂内危废暂存间暂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后在砀山县政务公 (略) 砀山县生态环境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进行了全本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信息。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安 (略)
相关文件:关于《安 (略) 改性工程塑料生产项目备案的通知》(砀发改备案【2022】87号)。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办理部门:

砀山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窗口

联系电话:

0557-*

邮箱:

??*@*q.com

通讯地址:

砀山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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