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贺州市信都三元铸件有限公司不锈钢生产性配套设施综合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贺州市信都三元铸件有限公司不锈钢生产性配套设施综合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略) :
《 (略) (略) 不锈钢生产性配套设施综合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一)现有工程
(略) (略) ( (略) )位于广西东融产业园的粤港澳大湾区工业制造产业园(原信都工业园区),其前身为贺州八步区粤峰金属制品厂,2002年10月, (略) 八步区经济贸易局以《 (略) 八步区经济贸易局关 (略) 八步区粤峰金属制品厂优化升级“扩大型材生产经营规模”项目建议书的批复》(贺八经贸复〔2002〕7号)批准项目建设。2003年7月,贺州八步区粤峰金属制品厂完成“扩大型材生产经营规模”项目优化升级。 (略) (略) (略) ,6月, (略) 八步区经济贸易局以《 (略) 八步区经济贸易局关于同意 (略) 在信都镇经济合作开发区优化升级至“连铸连轧”企业项目书的批复》(贺八经贸复〔2011〕14号)批准项目的再次技术改造。2012年12月,三元公司完成优化升级至“连铸连轧”项目技术改造。
三元公司现有两个生产车间(一车间和二车间),以废不锈钢、镍铁合金、铬铁合金、锰铁合金、硅铁合金等为原料,一车间采用“废钢烘烤炉处理→电弧炉冶炼废不锈钢、合金熔化设备熔化合金→VOD精炼炉精炼→LF精炼炉精炼→连铸”工艺,二车间采用“废钢烘烤炉处理→电弧炉冶炼废不锈钢、合金熔化设备熔化合金→AOD精炼炉精炼→LF精炼炉精炼→连铸→连轧”工艺。截止2019年底已建成和完成的建设内容有:一车间主要生产设施包括1座废钢预处理烘烤炉、1座40吨电弧炉、3套40吨合金熔化设备、1座40吨VOD精炼炉、1座40吨LF精炼炉、1台2机2流板坯连铸机(实际仅安装了1流);二车间主要生产设施包括2座40吨电弧炉、4套40吨合金熔化设备、2座40吨AOD精炼炉、2座40吨LF精炼炉、1台1机1流板坯连铸机和1条Z-750型全自动纵列式组合轧钢生产线,配套建有1座液氧站、1座空压站、1座液化天然气站等相关配套辅助设施。
2020年7月, (略) 八步区人民政府委托广 (略) 对三元公司进行现场核验,根据《 (略) (略) 不锈钢生产线设备认定及工艺评估报告》(以下简称《工艺评估报告》),核定该公司3座40吨电弧炉产能为78万吨/年。
现有工程均未办理环保手续。2022年9月15日, (略) 生态环境局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贺环罚字〔2022〕33号),对三元公司实施的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略) 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2020年3月至今现有工程一直处于停产状态。
(二)技改工程概况
技改主要内容为:一车间安装原有连铸机另1流设备,改造电弧炉除尘系统和废钢烘烤炉烟气治理设施;二车间拆除原有1台1机1流板坯连铸机,置换为1台2机2流板坯连铸机,改造电弧炉除尘系统,新增1座处理能力为400t/d的废钢烘烤炉,1座炼钢净环水池,1座电炉除尘灰暂存库。厂区新建1座封闭钢渣处理车间,1座废油暂存库、1座初期雨水池等。
技改完成后,三元公司原料、生产工艺、钢坯设计产能均未发生变化,建成后年产不锈钢坯78万吨/年,其中200系列不锈钢坯50万吨/年,300系列不锈钢坯28万吨/年。项目轧钢生产线另行开展环评工作。
项目总投资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概算2820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70.5%。
现有工程和技改工程具体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 (略) 执行钢铁产业政策的复函》明确:“ (略) (略) 现有电弧炉设备于2013年前建成,不属于新增产能和淘汰类设备,可以依法依规完善项目相关手续”。项目主体产能设备及产能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项目使用的合金熔化设备、电弧炉、精炼炉等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淘汰类装备,生产的不锈钢不属于落后产品,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等相关产业政策。
现有工程未备案内容及技改新增建设内容于2021年 (略) 八步区经贸局办理了技改备案手续(项目代码:2105-*-89-02-*)。
项目符合《 (略) 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贺政发〔2021〕9号),符合《 (略) 八步区信都镇总体规划(2016~2035年)》、《广西东融产业园总体规划(2016~2030年)》及规划环评要求。
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在落实《 (略) (略) 不锈钢生产性配套设施综合技术改造项目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的前提下,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要认真落实《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要求,所有生产环节实施升级改造,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达到控制指标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以及运输过程要全面加强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 ,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落实相关监测、自动监控、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
1.废钢烘烤炉废气
一车间的废钢烘烤炉和二车间新建的1座废钢烘烤炉均以天然气为燃料,分别配置处理设施。废钢烘烤废气经炉顶的风机先后引至“二次燃烧+烟气急冷+袋式除尘+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净化后的一车间废气经高30米的DA003排气筒排放,二车间废气经高30米的DA006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二噁英类须达到《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2规定的标准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二级标准限值。
2.电炉烟气
技改完成后,一车间1座电炉的第四孔排烟+烟气急冷+密闭罩+电炉屋顶罩及合金熔化炉屋顶罩共用1套除尘系统(电炉一次烟气(炉内烟气)从电炉第四孔抽出,经急冷后与二次烟气(集气罩烟气)、三次烟气(屋顶罩烟气)及合金熔化炉屋顶罩烟气合并),采用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处理,净化后的废气经高30米DA001排气筒排放。
二车间2座电炉的第四孔排烟+烟气急冷+密闭罩+屋顶罩共用1套除尘系统(电炉一次烟气(炉内烟气)从电炉 第四孔抽出,经急冷后与二次烟气(集气罩烟气)、三次烟气(屋顶罩烟气)合并),采用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处理,净化后的废气经高30米DA002排气筒排放。
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浓度须达到《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附件2超低排放限值要求,氟化物浓度达到《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2规定的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标准,镍及其化合物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规定的二级排放限值,铬及其化合物浓度达到《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表5规定的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浓度限值。
3.合金熔化设备、LF精炼炉、VOD精炼炉、AOD精炼炉废气
本次技改完成后,一车间3套合金熔化设备设置移动式集气罩、1座LF精炼炉设置密闭罩、连铸火焰设置集气罩,上述废气经收集后共用1套除尘系统,采用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处理,净化后的废气经高30米DA004排气筒排放。一车间VOD精炼炉为密闭真空系统,废气自带除尘器净化处理(采用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净化后的废气经高30米DA005排气筒排放。
二车间4套合金熔化设备每套均设置一个移动式集气罩,废气经收集后共用1套除尘器系统(采用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净化后的废气经高35米DA007排气筒排放。二车间2座AOD精炼炉设置集气罩、2座LF精炼炉设置密闭罩、连铸火焰切割设置集气罩、钢渣处理车间设置屋顶罩,上述废气共用1套除尘系统(采用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净化后的废气经高35米DA008排气筒排放。
上述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氟化物浓度须达到《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2规定的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标准,镍及其化合物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规定的二级排放限值,铬及其化合物浓度达到《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表5规定的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浓度限值。
4.落实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
通过采取厂房封闭、全面加强集气能力建设,有效提高废气捕集率、地面洒水抑尘等措施,炼钢车间和钢渣处理车间无组织排放颗粒物须达到《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4中的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净环水系统废水
电炉、合金熔化设备、VOC精炼炉、AOD精炼炉、LF精炼炉和连铸结晶器等设备间接冷却水,大部分继续在净环水系统循环使用,少量排入连铸浊循环水池作为浊循环水系统补充水,不外排。
2.浊环水系统废水
连铸二冷室、液压剪切和电炉、废钢烘烤炉烟气等直接冷却水,进入连铸浊环水池,采取多级沉淀冷却和使用隔油棉人工撇油的治理措施后,大部分在浊环水系统循环使用,少量用于打水闷渣,不外排。
3.生活污水
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和隔油池 (略) 政污水管网,送至信都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贺江。
4.初期雨水
厂区初期雨水经一座1000立方米初期雨水池收集后,由泵加压送至连铸浊循环水池,经处理后作为生产供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三)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钢渣中大块渣钢返电炉冶炼, (略) 作水泥原料综合利用;氧化铁皮、连铸火焰切割渣外售钢铁联合企业作为烧结配料;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钢渣堆场和氧化铁皮堆场须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建设。
2.属于危险废物的电炉、合金熔化炉、精炼炉、废钢烘烤炉的除尘灰及废活性炭、矿物油、废油脂、废隔油棉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及其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3.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日常管理及台账记录管理应按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82号公告)等相关要求执行。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
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天然气气化站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加强管理。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同步落实以下整改措施
1.对预热废钢后的烟气增加二次燃烧设施;将烟气水冷设施改造为烟气急冷设施,以确保二噁英类达标排放。将排气筒加高至30米。
2.在二车间南侧区域建设一个封闭钢渣处理车间,设置屋顶罩,并配备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钢渣处理车间地面进行硬化防渗处理,渗透系数K≤1×10-7cm/s。
3.电炉除尘灰暂存库按规定标识,改用专用吨袋收集除尘灰,卸灰区用彩钢板进行封闭。
4.结合厂区总平面布置,整体规划建设雨水管网,建设1座初期雨水收集池。
5.炼钢车间顶部尽快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装置。
上述整改内容纳入验收管理。
三、本项目建成后大气污染物预测排放量为颗粒物426.20吨/年、二氧化硫0.14吨/年、氮氧化物5.11吨/年、氟化物0.609吨/年、镍及其化合物1.02吨/年、铬及其化合物0.284吨/年、二噁英类7.06毫克毒性当量/年。
四、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一车间外100米、二车间外100米包络范围。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五、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 (略) 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九、 (略) 生态环境局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公开项目区域削减方案的落实承诺及后续监督管理情况,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设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公开削减措施落实进展。
十、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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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
《 (略) (略) 不锈钢生产性配套设施综合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一)现有工程
(略) (略) ( (略) )位于广西东融产业园的粤港澳大湾区工业制造产业园(原信都工业园区),其前身为贺州八步区粤峰金属制品厂,2002年10月, (略) 八步区经济贸易局以《 (略) 八步区经济贸易局关 (略) 八步区粤峰金属制品厂优化升级“扩大型材生产经营规模”项目建议书的批复》(贺八经贸复〔2002〕7号)批准项目建设。2003年7月,贺州八步区粤峰金属制品厂完成“扩大型材生产经营规模”项目优化升级。 (略) (略) (略) ,6月, (略) 八步区经济贸易局以《 (略) 八步区经济贸易局关于同意 (略) 在信都镇经济合作开发区优化升级至“连铸连轧”企业项目书的批复》(贺八经贸复〔2011〕14号)批准项目的再次技术改造。2012年12月,三元公司完成优化升级至“连铸连轧”项目技术改造。
三元公司现有两个生产车间(一车间和二车间),以废不锈钢、镍铁合金、铬铁合金、锰铁合金、硅铁合金等为原料,一车间采用“废钢烘烤炉处理→电弧炉冶炼废不锈钢、合金熔化设备熔化合金→VOD精炼炉精炼→LF精炼炉精炼→连铸”工艺,二车间采用“废钢烘烤炉处理→电弧炉冶炼废不锈钢、合金熔化设备熔化合金→AOD精炼炉精炼→LF精炼炉精炼→连铸→连轧”工艺。截止2019年底已建成和完成的建设内容有:一车间主要生产设施包括1座废钢预处理烘烤炉、1座40吨电弧炉、3套40吨合金熔化设备、1座40吨VOD精炼炉、1座40吨LF精炼炉、1台2机2流板坯连铸机(实际仅安装了1流);二车间主要生产设施包括2座40吨电弧炉、4套40吨合金熔化设备、2座40吨AOD精炼炉、2座40吨LF精炼炉、1台1机1流板坯连铸机和1条Z-750型全自动纵列式组合轧钢生产线,配套建有1座液氧站、1座空压站、1座液化天然气站等相关配套辅助设施。
2020年7月, (略) 八步区人民政府委托广 (略) 对三元公司进行现场核验,根据《 (略) (略) 不锈钢生产线设备认定及工艺评估报告》(以下简称《工艺评估报告》),核定该公司3座40吨电弧炉产能为78万吨/年。
现有工程均未办理环保手续。2022年9月15日, (略) 生态环境局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贺环罚字〔2022〕33号),对三元公司实施的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略) 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2020年3月至今现有工程一直处于停产状态。
(二)技改工程概况
技改主要内容为:一车间安装原有连铸机另1流设备,改造电弧炉除尘系统和废钢烘烤炉烟气治理设施;二车间拆除原有1台1机1流板坯连铸机,置换为1台2机2流板坯连铸机,改造电弧炉除尘系统,新增1座处理能力为400t/d的废钢烘烤炉,1座炼钢净环水池,1座电炉除尘灰暂存库。厂区新建1座封闭钢渣处理车间,1座废油暂存库、1座初期雨水池等。
技改完成后,三元公司原料、生产工艺、钢坯设计产能均未发生变化,建成后年产不锈钢坯78万吨/年,其中200系列不锈钢坯50万吨/年,300系列不锈钢坯28万吨/年。项目轧钢生产线另行开展环评工作。
项目总投资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概算2820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70.5%。
现有工程和技改工程具体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 (略) 执行钢铁产业政策的复函》明确:“ (略) (略) 现有电弧炉设备于2013年前建成,不属于新增产能和淘汰类设备,可以依法依规完善项目相关手续”。项目主体产能设备及产能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项目使用的合金熔化设备、电弧炉、精炼炉等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淘汰类装备,生产的不锈钢不属于落后产品,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等相关产业政策。
现有工程未备案内容及技改新增建设内容于2021年 (略) 八步区经贸局办理了技改备案手续(项目代码:2105-*-89-02-*)。
项目符合《 (略) 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贺政发〔2021〕9号),符合《 (略) 八步区信都镇总体规划(2016~2035年)》、《广西东融产业园总体规划(2016~2030年)》及规划环评要求。
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在落实《 (略) (略) 不锈钢生产性配套设施综合技术改造项目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的前提下,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要认真落实《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要求,所有生产环节实施升级改造,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达到控制指标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以及运输过程要全面加强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 ,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落实相关监测、自动监控、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
1.废钢烘烤炉废气
一车间的废钢烘烤炉和二车间新建的1座废钢烘烤炉均以天然气为燃料,分别配置处理设施。废钢烘烤废气经炉顶的风机先后引至“二次燃烧+烟气急冷+袋式除尘+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净化后的一车间废气经高30米的DA003排气筒排放,二车间废气经高30米的DA006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二噁英类须达到《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2规定的标准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二级标准限值。
2.电炉烟气
技改完成后,一车间1座电炉的第四孔排烟+烟气急冷+密闭罩+电炉屋顶罩及合金熔化炉屋顶罩共用1套除尘系统(电炉一次烟气(炉内烟气)从电炉第四孔抽出,经急冷后与二次烟气(集气罩烟气)、三次烟气(屋顶罩烟气)及合金熔化炉屋顶罩烟气合并),采用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处理,净化后的废气经高30米DA001排气筒排放。
二车间2座电炉的第四孔排烟+烟气急冷+密闭罩+屋顶罩共用1套除尘系统(电炉一次烟气(炉内烟气)从电炉 第四孔抽出,经急冷后与二次烟气(集气罩烟气)、三次烟气(屋顶罩烟气)合并),采用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处理,净化后的废气经高30米DA002排气筒排放。
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浓度须达到《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附件2超低排放限值要求,氟化物浓度达到《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2规定的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标准,镍及其化合物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规定的二级排放限值,铬及其化合物浓度达到《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表5规定的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浓度限值。
3.合金熔化设备、LF精炼炉、VOD精炼炉、AOD精炼炉废气
本次技改完成后,一车间3套合金熔化设备设置移动式集气罩、1座LF精炼炉设置密闭罩、连铸火焰设置集气罩,上述废气经收集后共用1套除尘系统,采用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处理,净化后的废气经高30米DA004排气筒排放。一车间VOD精炼炉为密闭真空系统,废气自带除尘器净化处理(采用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净化后的废气经高30米DA005排气筒排放。
二车间4套合金熔化设备每套均设置一个移动式集气罩,废气经收集后共用1套除尘器系统(采用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净化后的废气经高35米DA007排气筒排放。二车间2座AOD精炼炉设置集气罩、2座LF精炼炉设置密闭罩、连铸火焰切割设置集气罩、钢渣处理车间设置屋顶罩,上述废气共用1套除尘系统(采用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净化后的废气经高35米DA008排气筒排放。
上述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氟化物浓度须达到《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2规定的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标准,镍及其化合物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规定的二级排放限值,铬及其化合物浓度达到《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表5规定的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浓度限值。
4.落实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
通过采取厂房封闭、全面加强集气能力建设,有效提高废气捕集率、地面洒水抑尘等措施,炼钢车间和钢渣处理车间无组织排放颗粒物须达到《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4中的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净环水系统废水
电炉、合金熔化设备、VOC精炼炉、AOD精炼炉、LF精炼炉和连铸结晶器等设备间接冷却水,大部分继续在净环水系统循环使用,少量排入连铸浊循环水池作为浊循环水系统补充水,不外排。
2.浊环水系统废水
连铸二冷室、液压剪切和电炉、废钢烘烤炉烟气等直接冷却水,进入连铸浊环水池,采取多级沉淀冷却和使用隔油棉人工撇油的治理措施后,大部分在浊环水系统循环使用,少量用于打水闷渣,不外排。
3.生活污水
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和隔油池 (略) 政污水管网,送至信都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贺江。
4.初期雨水
厂区初期雨水经一座1000立方米初期雨水池收集后,由泵加压送至连铸浊循环水池,经处理后作为生产供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三)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钢渣中大块渣钢返电炉冶炼, (略) 作水泥原料综合利用;氧化铁皮、连铸火焰切割渣外售钢铁联合企业作为烧结配料;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钢渣堆场和氧化铁皮堆场须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建设。
2.属于危险废物的电炉、合金熔化炉、精炼炉、废钢烘烤炉的除尘灰及废活性炭、矿物油、废油脂、废隔油棉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及其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3.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日常管理及台账记录管理应按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82号公告)等相关要求执行。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
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天然气气化站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加强管理。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同步落实以下整改措施
1.对预热废钢后的烟气增加二次燃烧设施;将烟气水冷设施改造为烟气急冷设施,以确保二噁英类达标排放。将排气筒加高至30米。
2.在二车间南侧区域建设一个封闭钢渣处理车间,设置屋顶罩,并配备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钢渣处理车间地面进行硬化防渗处理,渗透系数K≤1×10-7cm/s。
3.电炉除尘灰暂存库按规定标识,改用专用吨袋收集除尘灰,卸灰区用彩钢板进行封闭。
4.结合厂区总平面布置,整体规划建设雨水管网,建设1座初期雨水收集池。
5.炼钢车间顶部尽快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装置。
上述整改内容纳入验收管理。
三、本项目建成后大气污染物预测排放量为颗粒物426.20吨/年、二氧化硫0.14吨/年、氮氧化物5.11吨/年、氟化物0.609吨/年、镍及其化合物1.02吨/年、铬及其化合物0.284吨/年、二噁英类7.06毫克毒性当量/年。
四、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一车间外100米、二车间外100米包络范围。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五、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 (略) 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九、 (略) 生态环境局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公开项目区域削减方案的落实承诺及后续监督管理情况,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设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公开削减措施落实进展。
十、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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