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南国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三期铜绿色发展项目(500kt/a阴极铜)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广西南国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三期铜绿色发展项目(500kt/a阴极铜)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广西 (略) :
《广西 (略) 三期铜绿色发展项目(500kt/a阴极铜)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一)现有及在建工程
广西 (略) (以下简称南国铜业)厂 (略) 扶绥县渠黎镇的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内,主要包括已建成投产的现有一期工程(年产27.5万吨阴极铜)和在建的一期原料变更工程、在建的二期工程(年产27.5万吨阴极铜)。其中一期工程占地面积60.49公顷,二期工程占地面积157.51公顷,一二期工程总占地面积218公顷。
(二)三期工程
项目属技改扩建,位于南国铜业厂区东侧区域,新增占地103.07公顷。项目生产规模为50万吨/年阴极铜,其中矿铜产阴极铜30万吨/年,杂铜产阴极铜20万吨/年。
矿铜处理生产工艺与现有工程相同,采用“富氧双侧吹熔炼+连续造铜吹炼+回转式阳极炉精炼+不锈钢阴极电解+高浓度二氧化硫制酸工艺”,同时配套建设阳极泥处理系统、渣选矿系统等。原料为铜精矿(年用量*吨)和其他含铜物料(铜渣7800吨/年、转炉渣480吨/年、反射炉冰铜渣10170吨/年、贵铅除铜渣690吨/年),其中铜精矿来源与现有的一期工程相同,其他含铜物料来自于南方集团铅锌厂。
杂铜处理生产工艺中,低品位杂铜采用顶吹转炉处理,高品位杂铜采用NGL炉处理。原料为废杂铜(高品位杂铜*吨/年、低品位杂铜70686吨/年),主要来自广西、云南、江西等地。
项目建成后,全厂阴极铜生产规模合计达105万吨/年。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项目总投资*.5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6329.65万元,占总投资的6.65%。
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有关要求。2021年8月项目取得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108-*-07-05-*)。
项目符合《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总体规划(2019-2035)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及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的要求。符合《 (略) 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试行)》(崇政办规〔2021〕5号)要求。
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在落实《广西 (略) 三期铜绿色发展项目(500kt/a阴极铜)区域削减方案》的前提下,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有组织排放废气
(1)烟气脱硫系统尾气(矿铜)
制酸尾气、阳极炉烟气、矿铜冶炼环境集烟烟气、脱铜阳极泥冶炼炉烟气均被送往烟气脱硫系统(矿铜)。脱硫系统(矿铜)采用预洗涤和离子液脱硫处理相结合的工艺处理。脱硫后尾气通过高度为171米的烟囱(DA033)达标排放。
(2)精矿转运与配料系统废气
精矿转运与配料车间胶带运输系统产尘点,设4套除尘系统,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排气筒(DA034)排放。
(3)侧吹熔炼炉进料系统废气
侧吹熔炼炉顶部进料胶带受料点废气,设1套除尘系统,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排气筒(DA035)排放。
(4)熔剂制备系统废气
熔剂制备系统设1套除尘系统,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排气筒(DA036)排放。
(5)熔剂转运系统废气
熔剂转运胶带受料点设1套除尘系统,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排气筒(DA037)排放。
(6)电解工段酸雾
电解工段设2套酸雾净化系统。电解工段产生的硫酸雾采用玻璃钢酸雾净化塔碱液喷淋洗涤中和处理后,分别经2根20米高排气筒(DA038- DA039)外排。
(7)旋流电解工段酸雾
旋流电解工段设1套酸雾净化系统。旋流电解产生的硫酸雾采用玻璃钢酸雾净化塔处理后,经1根20米高排气筒(DA040)外排。。
(8)净液工段酸雾
净液工段设1套酸雾净化系统。净液工段产生的硫酸雾采用玻璃钢酸雾净化塔处理后,经1根20米高(DA041)排气筒外排。
(9)污酸处理系统废气
污酸处理工序产生的硫化氢,送除害塔处理后经1根15米高(DA042)排气筒外排。
(10)烟尘输送系统废气
熔炼余热锅炉烟尘、吹炼余热锅炉烟尘、电收尘器粗尘通过气力输送至烟尘仓中,设1套除尘系统,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排气筒(DA043)排放。
(11)渣选矿车间废气
粗碎仓的振动给料+粗碎、转运过程产生的含尘废气以及中间矿仓的振动给料、转运过程产生的含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设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排气筒(DA044)外排。
(12)阳极泥处理系统废气及贵金属回收系统酸雾
阳极泥顶吹转炉环保烟罩、炉渣破碎区罩、炉渣缓冷区罩、顶吹转炉加料系统、感应电炉、圆形铸锭机等废气经收集后与贵金属回收区域中,金银精炼车间中的银电解液循环槽、硝酸银溶液储槽、金电解槽产生的酸雾合并后,采用布袋除尘器+动力波碱液洗涤处理后通过1根40米高烟囱(依托一期工程)(DA012)排放。
(13)银电解工段废气
银电解工段造液搅拌产生的废气采用1套氮氧化物处理器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烟囱(DA013)排放。
(14)金精炼工段废气
金精炼废气经动力波碱液吸收后通过1根40米高排气筒(DA014)外排。
(15)金银浇铸环境集烟烟气
金银浇铸过程中产生的烟气设1套除尘系统。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排气筒(DA016)外排。
(16)微波干燥烟气
微波干燥产生的烟气设1套酸雾净化系统。经玻璃钢酸雾净化塔处理后通过1根40米高排气筒(DA017)外排。
(17)分析化验系统废气
分析化验系统试金和灰吹电阻炉设2套除尘系统。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排气筒(DA045)外排。
(18)分析化验系统酸雾
分析化验系统共有11个通风柜,在工作时会产生有害气体,共设3套酸雾净化系统。通风柜排放的硫酸雾由玻璃钢酸雾净化塔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排气筒(DA046)排放。
(19)制粒废气
项目对精矿卸料区域收集下来的矿袋进行洗涤,破碎、清洗、漂洗、制粒,制粒粉尘经过旋流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47)排放。
上述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硫酸雾、铅、汞、砷、氟化物、氯气、氯化氢排放浓度须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镉排放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硫化氢排放浓度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排放限值要求。
(20)杂铜系统冶炼烟气
杂铜冶炼系统顶吹转炉烟气经喷雾冷却器骤冷,再经活性炭颗粒吸附后由高效布袋收尘器收尘后,与经余热锅炉,再经活性炭颗粒吸附后由高效布袋收尘器收尘的NGL炉烟气一起,送脱硫系统(杂铜),采用预洗涤和离子液脱硫处理相结合的工艺处理后,与烟气脱硫系统尾气(矿铜)合并后通过171米高的烟囱(DA033)达标外排。
(21)杂铜系统冶炼环境集烟
在顶吹转炉和NGL炉的进料口、出渣口等多个产尘点收集的废气为环境集烟废气,经布袋收尘器收尘后,通过编号DA033烟囱达标排放。
上述外排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铅、镉、铬、砷、锡、锑、硫酸雾的排放浓度须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中的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汞、氟化物、氯化氢的排放浓度达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中的限值要求。
2.各厂房产生的无组织废气
精矿库及配料厂房、矿铜熔炼及杂铜熔炼主厂房、电解净液车间、渣选矿厂房均采取封闭式设计,仅保留物料输送通道,通过厂房内集气罩抽风实现微负压。项目厂界的颗粒物、二氧化硫、硫酸雾、氯气、氯化氢、铅、砷、汞的排放浓度须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6的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镉的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生产废水
(1)阳极泥处理废水依托现有的阳极泥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渣缓冷;污酸及其他含重金属酸性废水送生产污水处理总站处理。生产污水处理总站由污酸处理系统和酸性废水处理系统组成,污酸经污酸处理系统(采用“硫化+石膏法”工艺)处理后与其他含重金属酸性废水一起进入酸性废水处理系统(采用“石灰+铁盐”工艺)处理后回用于渣缓冷、渣选矿等工艺,不外排。
项目拟新建1套污酸处理系统,处理规模为1500立方米/天,并扩建酸性废水处理系统,扩建后规模为2200立方米/天。
(2)循环水系统排污水经废水深度处理站(采用“多介质过滤+树脂软化+超滤+反渗透”工艺)处理后,浓水全部回用于渣缓冷等工序不外排;淡水大部分作为新水回用,剩余部分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项目拟在现有深度废水处理站扩建1套深度废水处理设施,规模为2400立方米/天,确保满足项目循环水系统排污水的处理需求。
2.生活污水
项目生活污水送新建的生活污水处理站(采用“A/O/O生物接触氧化”工艺)处理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要求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尾水排入汪庄河。
3.初期雨水
项目新增初期雨水由现有的1号池(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后,送现有的废水应急处理站处理(处理规模为45000立方米/天),后,部分优先送至渣缓冷场回用,其余输送至初期雨水回用调节池进行回用,不外排。
(三)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石膏、渣选尾矿外售水泥厂;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废暂存库须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2.属于危险废物的铅滤饼、白烟尘、杂铜冶炼烟尘(含废活性炭)委托广西 (略) 或有资质单位处置;砷滤 (略) (略) 或有资质单位处置;废触媒、废润滑油、废矿物油、废油漆桶定期送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库应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及2013年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3.中和渣返回侧吹熔炼炉处理。项目投产后,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尽快对中和渣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如鉴定为危险废物,应严格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危险特性鉴别前,中和渣暂按危险废物从严要求收集、暂存。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
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同步落实以下整改措施
新建一座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厂区生活污水,设计处理规模为360立方米/天,采用A/O/O生物接触氧化工艺。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达《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要求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项目投产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颗粒物369.38吨/年、二氧化硫1432.57吨/年、氮氧化物428.65吨/年、二噁英0.24克TEQ/年、铅2.7875吨/年、镉0.0162吨/年、铬0.0003吨/年、砷1.3148吨/年、汞0.01581吨/年、锡0.2431吨/年、锑0.0077吨/年、氟化物4.95吨/年、硫酸雾93.77吨/年、氯化氢28.08吨/年、硫化氢0.55吨/年、氯气0.375吨/年。
四、全厂防护距离设置为1公里。在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允许规划新建居民区、学校、 (略) 、医院等环境敏感点。
五、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九、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公开项目区域削减方案的落实承诺及后续监督管理情况,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设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公开削减措施落实进展。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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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略) :
《广西 (略) 三期铜绿色发展项目(500kt/a阴极铜)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一)现有及在建工程
广西 (略) (以下简称南国铜业)厂 (略) 扶绥县渠黎镇的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内,主要包括已建成投产的现有一期工程(年产27.5万吨阴极铜)和在建的一期原料变更工程、在建的二期工程(年产27.5万吨阴极铜)。其中一期工程占地面积60.49公顷,二期工程占地面积157.51公顷,一二期工程总占地面积218公顷。
(二)三期工程
项目属技改扩建,位于南国铜业厂区东侧区域,新增占地103.07公顷。项目生产规模为50万吨/年阴极铜,其中矿铜产阴极铜30万吨/年,杂铜产阴极铜20万吨/年。
矿铜处理生产工艺与现有工程相同,采用“富氧双侧吹熔炼+连续造铜吹炼+回转式阳极炉精炼+不锈钢阴极电解+高浓度二氧化硫制酸工艺”,同时配套建设阳极泥处理系统、渣选矿系统等。原料为铜精矿(年用量*吨)和其他含铜物料(铜渣7800吨/年、转炉渣480吨/年、反射炉冰铜渣10170吨/年、贵铅除铜渣690吨/年),其中铜精矿来源与现有的一期工程相同,其他含铜物料来自于南方集团铅锌厂。
杂铜处理生产工艺中,低品位杂铜采用顶吹转炉处理,高品位杂铜采用NGL炉处理。原料为废杂铜(高品位杂铜*吨/年、低品位杂铜70686吨/年),主要来自广西、云南、江西等地。
项目建成后,全厂阴极铜生产规模合计达105万吨/年。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项目总投资*.5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6329.65万元,占总投资的6.65%。
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有关要求。2021年8月项目取得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108-*-07-05-*)。
项目符合《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总体规划(2019-2035)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及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的要求。符合《 (略) 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试行)》(崇政办规〔2021〕5号)要求。
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在落实《广西 (略) 三期铜绿色发展项目(500kt/a阴极铜)区域削减方案》的前提下,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有组织排放废气
(1)烟气脱硫系统尾气(矿铜)
制酸尾气、阳极炉烟气、矿铜冶炼环境集烟烟气、脱铜阳极泥冶炼炉烟气均被送往烟气脱硫系统(矿铜)。脱硫系统(矿铜)采用预洗涤和离子液脱硫处理相结合的工艺处理。脱硫后尾气通过高度为171米的烟囱(DA033)达标排放。
(2)精矿转运与配料系统废气
精矿转运与配料车间胶带运输系统产尘点,设4套除尘系统,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排气筒(DA034)排放。
(3)侧吹熔炼炉进料系统废气
侧吹熔炼炉顶部进料胶带受料点废气,设1套除尘系统,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排气筒(DA035)排放。
(4)熔剂制备系统废气
熔剂制备系统设1套除尘系统,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排气筒(DA036)排放。
(5)熔剂转运系统废气
熔剂转运胶带受料点设1套除尘系统,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排气筒(DA037)排放。
(6)电解工段酸雾
电解工段设2套酸雾净化系统。电解工段产生的硫酸雾采用玻璃钢酸雾净化塔碱液喷淋洗涤中和处理后,分别经2根20米高排气筒(DA038- DA039)外排。
(7)旋流电解工段酸雾
旋流电解工段设1套酸雾净化系统。旋流电解产生的硫酸雾采用玻璃钢酸雾净化塔处理后,经1根20米高排气筒(DA040)外排。。
(8)净液工段酸雾
净液工段设1套酸雾净化系统。净液工段产生的硫酸雾采用玻璃钢酸雾净化塔处理后,经1根20米高(DA041)排气筒外排。
(9)污酸处理系统废气
污酸处理工序产生的硫化氢,送除害塔处理后经1根15米高(DA042)排气筒外排。
(10)烟尘输送系统废气
熔炼余热锅炉烟尘、吹炼余热锅炉烟尘、电收尘器粗尘通过气力输送至烟尘仓中,设1套除尘系统,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排气筒(DA043)排放。
(11)渣选矿车间废气
粗碎仓的振动给料+粗碎、转运过程产生的含尘废气以及中间矿仓的振动给料、转运过程产生的含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设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排气筒(DA044)外排。
(12)阳极泥处理系统废气及贵金属回收系统酸雾
阳极泥顶吹转炉环保烟罩、炉渣破碎区罩、炉渣缓冷区罩、顶吹转炉加料系统、感应电炉、圆形铸锭机等废气经收集后与贵金属回收区域中,金银精炼车间中的银电解液循环槽、硝酸银溶液储槽、金电解槽产生的酸雾合并后,采用布袋除尘器+动力波碱液洗涤处理后通过1根40米高烟囱(依托一期工程)(DA012)排放。
(13)银电解工段废气
银电解工段造液搅拌产生的废气采用1套氮氧化物处理器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烟囱(DA013)排放。
(14)金精炼工段废气
金精炼废气经动力波碱液吸收后通过1根40米高排气筒(DA014)外排。
(15)金银浇铸环境集烟烟气
金银浇铸过程中产生的烟气设1套除尘系统。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排气筒(DA016)外排。
(16)微波干燥烟气
微波干燥产生的烟气设1套酸雾净化系统。经玻璃钢酸雾净化塔处理后通过1根40米高排气筒(DA017)外排。
(17)分析化验系统废气
分析化验系统试金和灰吹电阻炉设2套除尘系统。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排气筒(DA045)外排。
(18)分析化验系统酸雾
分析化验系统共有11个通风柜,在工作时会产生有害气体,共设3套酸雾净化系统。通风柜排放的硫酸雾由玻璃钢酸雾净化塔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排气筒(DA046)排放。
(19)制粒废气
项目对精矿卸料区域收集下来的矿袋进行洗涤,破碎、清洗、漂洗、制粒,制粒粉尘经过旋流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47)排放。
上述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硫酸雾、铅、汞、砷、氟化物、氯气、氯化氢排放浓度须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镉排放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硫化氢排放浓度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排放限值要求。
(20)杂铜系统冶炼烟气
杂铜冶炼系统顶吹转炉烟气经喷雾冷却器骤冷,再经活性炭颗粒吸附后由高效布袋收尘器收尘后,与经余热锅炉,再经活性炭颗粒吸附后由高效布袋收尘器收尘的NGL炉烟气一起,送脱硫系统(杂铜),采用预洗涤和离子液脱硫处理相结合的工艺处理后,与烟气脱硫系统尾气(矿铜)合并后通过171米高的烟囱(DA033)达标外排。
(21)杂铜系统冶炼环境集烟
在顶吹转炉和NGL炉的进料口、出渣口等多个产尘点收集的废气为环境集烟废气,经布袋收尘器收尘后,通过编号DA033烟囱达标排放。
上述外排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铅、镉、铬、砷、锡、锑、硫酸雾的排放浓度须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中的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汞、氟化物、氯化氢的排放浓度达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中的限值要求。
2.各厂房产生的无组织废气
精矿库及配料厂房、矿铜熔炼及杂铜熔炼主厂房、电解净液车间、渣选矿厂房均采取封闭式设计,仅保留物料输送通道,通过厂房内集气罩抽风实现微负压。项目厂界的颗粒物、二氧化硫、硫酸雾、氯气、氯化氢、铅、砷、汞的排放浓度须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6的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镉的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生产废水
(1)阳极泥处理废水依托现有的阳极泥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渣缓冷;污酸及其他含重金属酸性废水送生产污水处理总站处理。生产污水处理总站由污酸处理系统和酸性废水处理系统组成,污酸经污酸处理系统(采用“硫化+石膏法”工艺)处理后与其他含重金属酸性废水一起进入酸性废水处理系统(采用“石灰+铁盐”工艺)处理后回用于渣缓冷、渣选矿等工艺,不外排。
项目拟新建1套污酸处理系统,处理规模为1500立方米/天,并扩建酸性废水处理系统,扩建后规模为2200立方米/天。
(2)循环水系统排污水经废水深度处理站(采用“多介质过滤+树脂软化+超滤+反渗透”工艺)处理后,浓水全部回用于渣缓冷等工序不外排;淡水大部分作为新水回用,剩余部分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项目拟在现有深度废水处理站扩建1套深度废水处理设施,规模为2400立方米/天,确保满足项目循环水系统排污水的处理需求。
2.生活污水
项目生活污水送新建的生活污水处理站(采用“A/O/O生物接触氧化”工艺)处理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要求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尾水排入汪庄河。
3.初期雨水
项目新增初期雨水由现有的1号池(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后,送现有的废水应急处理站处理(处理规模为45000立方米/天),后,部分优先送至渣缓冷场回用,其余输送至初期雨水回用调节池进行回用,不外排。
(三)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石膏、渣选尾矿外售水泥厂;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废暂存库须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2.属于危险废物的铅滤饼、白烟尘、杂铜冶炼烟尘(含废活性炭)委托广西 (略) 或有资质单位处置;砷滤 (略) (略) 或有资质单位处置;废触媒、废润滑油、废矿物油、废油漆桶定期送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库应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及2013年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3.中和渣返回侧吹熔炼炉处理。项目投产后,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尽快对中和渣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如鉴定为危险废物,应严格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危险特性鉴别前,中和渣暂按危险废物从严要求收集、暂存。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
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同步落实以下整改措施
新建一座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厂区生活污水,设计处理规模为360立方米/天,采用A/O/O生物接触氧化工艺。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达《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要求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项目投产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颗粒物369.38吨/年、二氧化硫1432.57吨/年、氮氧化物428.65吨/年、二噁英0.24克TEQ/年、铅2.7875吨/年、镉0.0162吨/年、铬0.0003吨/年、砷1.3148吨/年、汞0.01581吨/年、锡0.2431吨/年、锑0.0077吨/年、氟化物4.95吨/年、硫酸雾93.77吨/年、氯化氢28.08吨/年、硫化氢0.55吨/年、氯气0.375吨/年。
四、全厂防护距离设置为1公里。在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允许规划新建居民区、学校、 (略) 、医院等环境敏感点。
五、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九、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公开项目区域削减方案的落实承诺及后续监督管理情况,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设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公开削减措施落实进展。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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