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梧州市年处理20万吨含铜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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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梧州市年处理20万吨含铜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略) :

《 (略) 年处理20万吨含铜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项目位于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华景大道12号,由西南、西北、东北、东南4个地块组成。其中西南地块原属于广西五福 (略) 报废汽车拆解、区域性破碎中心项目(以下简称“汽车拆解项目”),西北地块原属于 (略) (略) 废旧家电、电子信息产品拆解项目(以下简称家电拆解项目),均于2013年4月2日取得环评批复(梧环管字〔2013〕16号、梧环管字〔2013〕17号);东北及东南地块原属于 (略) (略) 梧州再生资 (略) 场建设项目(以下简 (略) 场),于2014年7月28日取得环评批复(梧环管字〔2014〕72号)。原厂区内的3个项目中,家电拆解项目已于厂区西北地块建设了家电拆解车间、家电仓库,并于2016年7月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梧环验字〔2016〕27号); (略) 场项目仅于厂区东北地块建设了1#厂房、2#厂房、5#厂房、7#厂房,且厂房四周均未封闭;汽车拆解项目未建设,其环评批复于2021年11月2 (略) 生态环境局注销;厂区西南地块及东南地块现为空地。

(略) (略) 及广西五福 (略) 均有青岛北控资 (略) 参股,2017年2月, (略) (略) 更名为 (略) (略) ( (略) ),同时青岛北控资 (略) 进行资产整合,并将汽车拆 (略) ,北控公司拥有4个地块及其地上所有物的产权。由于经营不善, (略) 基本处于停产状态。2021年8月,北控 (略) (略) ( (略) )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将4个地块土地产权及其地上所有物(含建构筑物及生产设备实施) (略) 。兴华公司拟利用厂区的东北(包括原1#、2#、5#厂房)、东南及西南地 (略) 年处理20万吨含铜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用地面积*平方米。

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工程主要建设3条含铜废物处理生产线、炉渣处理线及相关配套工程,采用富氧侧吹炉熔炼技术处理废杂铜、废电线、废电路板,年处理含铜废物20万吨(废杂铜8万吨、废电线4万吨、废电路板8万吨)及自产炉渣(约7.98万吨/年)。二期工程主要建设烟灰处理线,用于处理项目自身产生的烟灰(约3.31万吨/年),并安装5MW的光伏太阳能发电系统。项目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项目总投资3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262万元,占总投资的31.28%。

项目于2021年9月30日取得项目核准批复,项目代码为2109-*-04-01-*。项目符合《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产业规划(修编)》(2018—2022),符合其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相关要求。项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

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在落实《 (略) 年处理20万吨含铜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的前提下,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项目外购的危险废物原料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进行分区贮存和管理,相关暂存间均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建设,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富氧熔炼烟气

3台富氧侧吹炉烟气分别经配套的二燃室+SNCR脱硝+热交换器(余热回收)+急冷+U型管表冷+活性炭喷射+旋风+石灰喷射+旋风+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再共用1套四级脱硫系统(石灰-石膏法)处理后,由1根60米高烟囱排放(DA001)。

2.富氧熔炼环境集烟废气

3台富氧侧吹炉加料口、出铜口、出渣口处均设置集气罩,环境集烟废气经收集后共用1套覆膜袋式除尘+两级脱硫系统(石灰-石膏法)处理后,由1根40米高烟囱排放(DA002)。

3.废电路板撕碎粉尘

废电路板预处理产生撕碎粉尘,通过在产尘点处安装集气罩收集,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

4.烟化炉烟气

烟化炉烟气经沉降室沉降+U型管表冷+覆膜袋式除尘+四级脱硫(石灰-石膏法)处理后,由1根50米高烟囱(DA004)排放。

5.烟化炉环境集烟废气

烟化炉的加料口、出铜口、出渣口处均设置集气罩,环境集烟废气收集并经覆膜袋式除尘处理后,由1根30米高烟囱(DA005)排放。

6.炭粉入仓粉尘

粉磨后的焦炭输送进料仓过程产生的粉尘经配备的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空。

7.水淬渣加工粉尘

在产尘点处安装集气罩收集烟化炉炉渣经水冷却烘干后磨细及筛分过程产生的粉尘,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废气通过1根17米高排气筒(DA006)排放。

8.打磨粉入仓粉尘

水淬渣加工产生的3种不同粒径的打磨粉送入料仓时产生的粉尘,经配备的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空。

9.浸出废气

烟灰经漂洗压滤后的滤渣在中性浸出、弱酸性浸出及酸性浸出过程中产生含酸废气经负压收集并采用碱液喷淋吸收后,由1根17米高排气筒(DA007)排放。

上述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砷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硫酸雾的排放浓度须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3标准限值要求,铅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氯化氢、氟化物、一氧化碳排放浓度须达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4-2020),汞及其化合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10.食堂油烟

厨房油烟经配套的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油烟专用烟道引至楼顶排放,油烟排放浓度须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11.落实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厂界的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氯化氢、氟化物排放浓度须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5标准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及其化合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生产废水

富氧侧吹炉水套间接冷却水及烟化炉水套间接冷却水经冷却后循环回用,不外排;职工淋浴水经石灰+铁盐法处理后,与化验室后期的清洗废水、软水站排水及循环水系统排水一并回用于烟化炉冲渣用水,不外排;烟气湿法脱硫产生的废水经絮凝沉淀处理后回用于脱硫剂配置用水,不外排;烟化炉炉渣水淬废水循环回用,不外排;硫酸钠溶液蒸发结晶产生的水蒸汽经冷凝后回用于水洗及二级漂洗工序,不外排。

2.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标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汇入园区东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3.初期雨水

项目在厂区烟化炉车间北侧新建一个4200立方米的初期雨水收集池。初期雨水采用石灰+铁盐法处理后,回用于烟化炉冲渣用水,不外排。

(四)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一般固体废物

(1)废交换树脂外售给废旧回收企业;打磨粉作为打磨材料外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及时清运处理。

(2)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库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进行建设。

2.危险废物

(1)一期工程的废布袋、废润滑油、化验室废液定期交由有相关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收尘灰在二期工程投产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二期工程投产后,作为烟灰处理的原料。一期工程投产后,尽快开展脱硫石膏、废耐火砖、泥饼的属性鉴别,鉴别属于危废的,定期交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处理;鉴别不属于危废的,作为建筑材料外售。

(2)二期工程的铁锰渣、铜镉渣、铅渣定期交由有相关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二期工程投产后,尽快开展工业盐的属性鉴别,鉴别属于危废的,定期交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处理;鉴别不属于危废的,若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可外售。

(3)属性尚未确定前的脱硫石膏、废耐火砖、泥饼及工业盐按危险废物管理。

(4)危废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及2013年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五)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六)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

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七)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八)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一期工程大气污染物中二氧化硫65.307吨/年、氮氧化物97.777吨/年、烟粉尘73.231吨/年、砷6.29千克/年、铅257.2千克/年、锡1309.52千克/年、锑913.33千克/年、镉8.054千克/年、铬16.185千克/年、汞1.273千克/年、二噁英362.428毫克/年、氯化氢8.685吨/年、氟化物2.739吨/年、挥发性有机物2.88吨/年、溴化物7.167吨/年。

项目二期工程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中二氧化硫65.307吨/年、氮氧化物97.777吨/年、烟粉尘73.252吨/年、砷6.29千克/年、铅257.2千克/年、锡1309.52千克/年、锑913.33千克/年、镉8.054千克/年、铬16.185千克/年、汞1.273千克/年、二噁英362.428毫克/年、氯化氢8.685吨/年、氟化物2.739吨/年、挥发性有机物2.88吨/年、溴化物7.167吨/年、硫酸雾0.441吨/年。

四、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富氧熔炼车间外200米、烟化炉车间外200米、原料间外50米的区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五、鉴于项目排放的重金属、氟化物等污染物可能对人群健康产生累积影响,建设单位应配合园区管委会定期开展园区周边地表水、土壤、地下水、农作物及人群健康的跟踪监测。

六、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 (略) 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十、 (略) 生态环境局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公开项目区域削减方案的落实承诺及后续监督管理情况,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设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公开削减措施落实进展。

十一、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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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

《 (略) 年处理20万吨含铜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项目位于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华景大道12号,由西南、西北、东北、东南4个地块组成。其中西南地块原属于广西五福 (略) 报废汽车拆解、区域性破碎中心项目(以下简称“汽车拆解项目”),西北地块原属于 (略) (略) 废旧家电、电子信息产品拆解项目(以下简称家电拆解项目),均于2013年4月2日取得环评批复(梧环管字〔2013〕16号、梧环管字〔2013〕17号);东北及东南地块原属于 (略) (略) 梧州再生资 (略) 场建设项目(以下简 (略) 场),于2014年7月28日取得环评批复(梧环管字〔2014〕72号)。原厂区内的3个项目中,家电拆解项目已于厂区西北地块建设了家电拆解车间、家电仓库,并于2016年7月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梧环验字〔2016〕27号); (略) 场项目仅于厂区东北地块建设了1#厂房、2#厂房、5#厂房、7#厂房,且厂房四周均未封闭;汽车拆解项目未建设,其环评批复于2021年11月2 (略) 生态环境局注销;厂区西南地块及东南地块现为空地。

(略) (略) 及广西五福 (略) 均有青岛北控资 (略) 参股,2017年2月, (略) (略) 更名为 (略) (略) ( (略) ),同时青岛北控资 (略) 进行资产整合,并将汽车拆 (略) ,北控公司拥有4个地块及其地上所有物的产权。由于经营不善, (略) 基本处于停产状态。2021年8月,北控 (略) (略) ( (略) )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将4个地块土地产权及其地上所有物(含建构筑物及生产设备实施) (略) 。兴华公司拟利用厂区的东北(包括原1#、2#、5#厂房)、东南及西南地 (略) 年处理20万吨含铜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用地面积*平方米。

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工程主要建设3条含铜废物处理生产线、炉渣处理线及相关配套工程,采用富氧侧吹炉熔炼技术处理废杂铜、废电线、废电路板,年处理含铜废物20万吨(废杂铜8万吨、废电线4万吨、废电路板8万吨)及自产炉渣(约7.98万吨/年)。二期工程主要建设烟灰处理线,用于处理项目自身产生的烟灰(约3.31万吨/年),并安装5MW的光伏太阳能发电系统。项目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项目总投资3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262万元,占总投资的31.28%。

项目于2021年9月30日取得项目核准批复,项目代码为2109-*-04-01-*。项目符合《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产业规划(修编)》(2018—2022),符合其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相关要求。项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

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在落实《 (略) 年处理20万吨含铜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的前提下,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项目外购的危险废物原料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进行分区贮存和管理,相关暂存间均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建设,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富氧熔炼烟气

3台富氧侧吹炉烟气分别经配套的二燃室+SNCR脱硝+热交换器(余热回收)+急冷+U型管表冷+活性炭喷射+旋风+石灰喷射+旋风+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再共用1套四级脱硫系统(石灰-石膏法)处理后,由1根60米高烟囱排放(DA001)。

2.富氧熔炼环境集烟废气

3台富氧侧吹炉加料口、出铜口、出渣口处均设置集气罩,环境集烟废气经收集后共用1套覆膜袋式除尘+两级脱硫系统(石灰-石膏法)处理后,由1根40米高烟囱排放(DA002)。

3.废电路板撕碎粉尘

废电路板预处理产生撕碎粉尘,通过在产尘点处安装集气罩收集,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

4.烟化炉烟气

烟化炉烟气经沉降室沉降+U型管表冷+覆膜袋式除尘+四级脱硫(石灰-石膏法)处理后,由1根50米高烟囱(DA004)排放。

5.烟化炉环境集烟废气

烟化炉的加料口、出铜口、出渣口处均设置集气罩,环境集烟废气收集并经覆膜袋式除尘处理后,由1根30米高烟囱(DA005)排放。

6.炭粉入仓粉尘

粉磨后的焦炭输送进料仓过程产生的粉尘经配备的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空。

7.水淬渣加工粉尘

在产尘点处安装集气罩收集烟化炉炉渣经水冷却烘干后磨细及筛分过程产生的粉尘,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废气通过1根17米高排气筒(DA006)排放。

8.打磨粉入仓粉尘

水淬渣加工产生的3种不同粒径的打磨粉送入料仓时产生的粉尘,经配备的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空。

9.浸出废气

烟灰经漂洗压滤后的滤渣在中性浸出、弱酸性浸出及酸性浸出过程中产生含酸废气经负压收集并采用碱液喷淋吸收后,由1根17米高排气筒(DA007)排放。

上述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砷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硫酸雾的排放浓度须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3标准限值要求,铅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氯化氢、氟化物、一氧化碳排放浓度须达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4-2020),汞及其化合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10.食堂油烟

厨房油烟经配套的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油烟专用烟道引至楼顶排放,油烟排放浓度须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11.落实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厂界的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氯化氢、氟化物排放浓度须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5标准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及其化合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生产废水

富氧侧吹炉水套间接冷却水及烟化炉水套间接冷却水经冷却后循环回用,不外排;职工淋浴水经石灰+铁盐法处理后,与化验室后期的清洗废水、软水站排水及循环水系统排水一并回用于烟化炉冲渣用水,不外排;烟气湿法脱硫产生的废水经絮凝沉淀处理后回用于脱硫剂配置用水,不外排;烟化炉炉渣水淬废水循环回用,不外排;硫酸钠溶液蒸发结晶产生的水蒸汽经冷凝后回用于水洗及二级漂洗工序,不外排。

2.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标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汇入园区东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3.初期雨水

项目在厂区烟化炉车间北侧新建一个4200立方米的初期雨水收集池。初期雨水采用石灰+铁盐法处理后,回用于烟化炉冲渣用水,不外排。

(四)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一般固体废物

(1)废交换树脂外售给废旧回收企业;打磨粉作为打磨材料外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及时清运处理。

(2)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库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进行建设。

2.危险废物

(1)一期工程的废布袋、废润滑油、化验室废液定期交由有相关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收尘灰在二期工程投产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二期工程投产后,作为烟灰处理的原料。一期工程投产后,尽快开展脱硫石膏、废耐火砖、泥饼的属性鉴别,鉴别属于危废的,定期交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处理;鉴别不属于危废的,作为建筑材料外售。

(2)二期工程的铁锰渣、铜镉渣、铅渣定期交由有相关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二期工程投产后,尽快开展工业盐的属性鉴别,鉴别属于危废的,定期交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处理;鉴别不属于危废的,若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可外售。

(3)属性尚未确定前的脱硫石膏、废耐火砖、泥饼及工业盐按危险废物管理。

(4)危废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及2013年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五)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六)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

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七)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八)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一期工程大气污染物中二氧化硫65.307吨/年、氮氧化物97.777吨/年、烟粉尘73.231吨/年、砷6.29千克/年、铅257.2千克/年、锡1309.52千克/年、锑913.33千克/年、镉8.054千克/年、铬16.185千克/年、汞1.273千克/年、二噁英362.428毫克/年、氯化氢8.685吨/年、氟化物2.739吨/年、挥发性有机物2.88吨/年、溴化物7.167吨/年。

项目二期工程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中二氧化硫65.307吨/年、氮氧化物97.777吨/年、烟粉尘73.252吨/年、砷6.29千克/年、铅257.2千克/年、锡1309.52千克/年、锑913.33千克/年、镉8.054千克/年、铬16.185千克/年、汞1.273千克/年、二噁英362.428毫克/年、氯化氢8.685吨/年、氟化物2.739吨/年、挥发性有机物2.88吨/年、溴化物7.167吨/年、硫酸雾0.441吨/年。

四、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富氧熔炼车间外200米、烟化炉车间外200米、原料间外50米的区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五、鉴于项目排放的重金属、氟化物等污染物可能对人群健康产生累积影响,建设单位应配合园区管委会定期开展园区周边地表水、土壤、地下水、农作物及人群健康的跟踪监测。

六、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 (略) 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十、 (略) 生态环境局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公开项目区域削减方案的落实承诺及后续监督管理情况,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设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公开削减措施落实进展。

十一、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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