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佛子冲矿区龙湾矿段年采选80万吨铜铅锌矿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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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佛子冲矿区龙湾矿段年采选80万吨铜铅锌矿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略) :

《 (略) (略) 佛子冲矿区龙湾矿段年采选80万吨铜铅锌矿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技改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205-*-07-02-*) (略) (略) 诚谏镇河三村境内,包括采矿工程、选矿工程两部分。拟建工程拟对现有采、选矿工程进行技改扩建,设计开采范围为21~64勘探线、-570米标高以上的龙湾铜铅锌矿的所有矿体。技改扩建后进行矿区深部矿体开采,矿体成分与现有项目矿体成分基本一致,矿种均为铜铅锌矿(共生铜矿,伴生硫、银矿)。总投资6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70万元。

(二)规划符合性

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广西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本)要求。项目符合《 (略)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项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科学规范,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均达到有关要求,生产区和生活区实行分离,生产区建设布局规范合理,生活区的生活辅助设施符合安全、卫生及环保要求,符合《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20-2018)、《有色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B45/ 1955-2019)中的相关要求。

项目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三线一单”环境管控单元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试行)(桂环规范〔2021〕6号)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意见(梧政规〔2021〕3号)的要求。

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 (略) 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

1.矿井涌水用水泵抽排出地面,部分回用于井下凿岩冷却用水、巷道降尘用水、地面降尘用水,部分直接回用于充填站用水,其余经沉淀池处理达《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及其修改单表2标准限值后,泵至选矿厂作为选矿用水,最后与外排的选矿废水由总排口排至河三河。

2.选矿废水采用“絮凝沉淀—臭氧氧化”处理达到《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及其修改单标准要求后回用选矿,剩余部分由总排口排至河三河。

3.工业场地、选矿厂初期雨水由截水沟汇入选矿厂初期雨水池,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选矿,不外排。

4.办公生活区生活污水经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由总排口排入河三河。

(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采取分区防渗,重点防渗区采取粘土铺底,底部上层铺设10—15厘米的水泥进行硬化,池壁用砖砌+水泥硬化防渗,危废暂存间防渗结构渗透系数小于等于1×10-10厘米/秒,危废暂存间建设标准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订相关要求,其他重点防渗区防渗结构等效黏土防渗层大于等于6米,渗透系数小于等于1×10-7厘米/秒,参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19)设置防渗检漏装置。一般防渗区采取粘土铺底,再在上层铺10—15厘米的水泥进行硬化。

2.设置3口地下水观测井对水质进行长期跟踪监测,出现超标等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坑内采用湿式作业方式,微差爆破,强制机械通风,装卸作业点经常进行喷雾洒水等措施,经处理后粉尘排放浓度满足《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矿石、废石破碎筛分车间及充填站水泥仓呼吸粉尘要分别设袋式除尘器收集处理,处理效率达99%,粉尘经收集处理达《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及其修改单表5标准限值后,分别通过15米高1#、2#排气筒排放。

2.运输路线尽可能避开人口密集村庄,运输车辆要采取降速、车辆加盖篷布、道路定期清扫、洒水降尘、进出矿区经车轮清洗等措施。生产区要定期洒水增湿降尘,干旱季节应对易扬尘物料进行覆盖。对易发生扬尘的物料堆场要设置顶棚及围挡。

3.选用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选矿设备和运输设备,加强对设备维护,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废石提升至地面后暂存于临时废石堆场,上设钢架结构矿棚,地面硬化。废石经地面破碎站破碎后全部用于与尾砂胶结充填采空区。尾砂进入充填站与废石和胶结料进行充分搅拌,搅拌后进行充填井下采空区,剩余部分运至尾矿干堆场。

2.选矿废水处理站污泥与尾砂一同运至干堆场。干堆场另行选址建设的,应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3.原矿袋式除尘器收集粉尘全部回用选矿生产不外排,废石袋式除尘器收集粉尘掺入废石作为井下充填原料不外排,矿井涌水和初期雨水沉淀池污泥掺入矿石中运至选矿厂选矿,生活垃圾经收集交由地方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4.设备维修时会产生废机油等废物(HW08,900-201-08),暂存于材料库内的危废暂存间,统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5.一般工业固废临时贮存场、处置场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设计要求建设,危废暂存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建设。项目危废、一般固废的日常管理及台账记录管理应按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相关要求执行。

6.每5年对新胜脚水田、大眼埇旱地土壤环境进行监测,发现超标要采取补救措施。

(五)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高噪声设备要采取远离厂界、设置密闭操作间、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要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2.运输车辆通过居民点时禁鸣喇叭、减速慢行,避免在居民休息时间运输,减轻交通噪声对沿线村庄等敏感点的影响。

(六)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合理布置道路、厂房等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林地的占用。

2.采空区要实行封闭处理,坑内废石尽量用于充填采空区。

3.统一规划,合理安排复垦工作。

(七)环境突发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环境信息公开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设计、施工阶段环保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资金。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十)闭矿期环境管理

项目闭矿后,对矿山所有平硐口和斜井口进行封堵,拆除工业场地上的所有建筑,进行覆土后复垦,恢复植被。在各矿段的工业场地内保留污水处理站,收集处理闭矿期渗流出的矿井涌水,经处理达标后排放。矿井涌水抽排系统、污水处理站需持续运营,直至污水处理站进水稳定达标后方可关停。

三、技改工程实施后,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约为铅171千克/年、汞0.02千克/年、镉11千克/年、砷2千克/年。

四、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项目竣工后,应当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满5年,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同时开展运矿道路沿线两侧居民人群健康调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 (略) 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 (略) 、 (略) 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九、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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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

《 (略) (略) 佛子冲矿区龙湾矿段年采选80万吨铜铅锌矿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技改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205-*-07-02-*) (略) (略) 诚谏镇河三村境内,包括采矿工程、选矿工程两部分。拟建工程拟对现有采、选矿工程进行技改扩建,设计开采范围为21~64勘探线、-570米标高以上的龙湾铜铅锌矿的所有矿体。技改扩建后进行矿区深部矿体开采,矿体成分与现有项目矿体成分基本一致,矿种均为铜铅锌矿(共生铜矿,伴生硫、银矿)。总投资6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70万元。

(二)规划符合性

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广西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本)要求。项目符合《 (略)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项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科学规范,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均达到有关要求,生产区和生活区实行分离,生产区建设布局规范合理,生活区的生活辅助设施符合安全、卫生及环保要求,符合《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20-2018)、《有色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B45/ 1955-2019)中的相关要求。

项目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三线一单”环境管控单元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试行)(桂环规范〔2021〕6号)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意见(梧政规〔2021〕3号)的要求。

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 (略) 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

1.矿井涌水用水泵抽排出地面,部分回用于井下凿岩冷却用水、巷道降尘用水、地面降尘用水,部分直接回用于充填站用水,其余经沉淀池处理达《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及其修改单表2标准限值后,泵至选矿厂作为选矿用水,最后与外排的选矿废水由总排口排至河三河。

2.选矿废水采用“絮凝沉淀—臭氧氧化”处理达到《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及其修改单标准要求后回用选矿,剩余部分由总排口排至河三河。

3.工业场地、选矿厂初期雨水由截水沟汇入选矿厂初期雨水池,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选矿,不外排。

4.办公生活区生活污水经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由总排口排入河三河。

(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采取分区防渗,重点防渗区采取粘土铺底,底部上层铺设10—15厘米的水泥进行硬化,池壁用砖砌+水泥硬化防渗,危废暂存间防渗结构渗透系数小于等于1×10-10厘米/秒,危废暂存间建设标准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订相关要求,其他重点防渗区防渗结构等效黏土防渗层大于等于6米,渗透系数小于等于1×10-7厘米/秒,参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19)设置防渗检漏装置。一般防渗区采取粘土铺底,再在上层铺10—15厘米的水泥进行硬化。

2.设置3口地下水观测井对水质进行长期跟踪监测,出现超标等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坑内采用湿式作业方式,微差爆破,强制机械通风,装卸作业点经常进行喷雾洒水等措施,经处理后粉尘排放浓度满足《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矿石、废石破碎筛分车间及充填站水泥仓呼吸粉尘要分别设袋式除尘器收集处理,处理效率达99%,粉尘经收集处理达《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及其修改单表5标准限值后,分别通过15米高1#、2#排气筒排放。

2.运输路线尽可能避开人口密集村庄,运输车辆要采取降速、车辆加盖篷布、道路定期清扫、洒水降尘、进出矿区经车轮清洗等措施。生产区要定期洒水增湿降尘,干旱季节应对易扬尘物料进行覆盖。对易发生扬尘的物料堆场要设置顶棚及围挡。

3.选用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选矿设备和运输设备,加强对设备维护,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废石提升至地面后暂存于临时废石堆场,上设钢架结构矿棚,地面硬化。废石经地面破碎站破碎后全部用于与尾砂胶结充填采空区。尾砂进入充填站与废石和胶结料进行充分搅拌,搅拌后进行充填井下采空区,剩余部分运至尾矿干堆场。

2.选矿废水处理站污泥与尾砂一同运至干堆场。干堆场另行选址建设的,应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3.原矿袋式除尘器收集粉尘全部回用选矿生产不外排,废石袋式除尘器收集粉尘掺入废石作为井下充填原料不外排,矿井涌水和初期雨水沉淀池污泥掺入矿石中运至选矿厂选矿,生活垃圾经收集交由地方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4.设备维修时会产生废机油等废物(HW08,900-201-08),暂存于材料库内的危废暂存间,统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5.一般工业固废临时贮存场、处置场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设计要求建设,危废暂存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建设。项目危废、一般固废的日常管理及台账记录管理应按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相关要求执行。

6.每5年对新胜脚水田、大眼埇旱地土壤环境进行监测,发现超标要采取补救措施。

(五)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高噪声设备要采取远离厂界、设置密闭操作间、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要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2.运输车辆通过居民点时禁鸣喇叭、减速慢行,避免在居民休息时间运输,减轻交通噪声对沿线村庄等敏感点的影响。

(六)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合理布置道路、厂房等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林地的占用。

2.采空区要实行封闭处理,坑内废石尽量用于充填采空区。

3.统一规划,合理安排复垦工作。

(七)环境突发事故应急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环境信息公开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设计、施工阶段环保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资金。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十)闭矿期环境管理

项目闭矿后,对矿山所有平硐口和斜井口进行封堵,拆除工业场地上的所有建筑,进行覆土后复垦,恢复植被。在各矿段的工业场地内保留污水处理站,收集处理闭矿期渗流出的矿井涌水,经处理达标后排放。矿井涌水抽排系统、污水处理站需持续运营,直至污水处理站进水稳定达标后方可关停。

三、技改工程实施后,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约为铅171千克/年、汞0.02千克/年、镉11千克/年、砷2千克/年。

四、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项目竣工后,应当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满5年,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同时开展运矿道路沿线两侧居民人群健康调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 (略) 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 (略) 、 (略) 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的,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九、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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