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贺州市兆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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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贺州市兆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贺州 (略) :

《 (略) (略) 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一)现有工程

(略) (略) 位于广西东融产业园粤港澳大湾区工业制造产业园,前身 (略) (略) ( (略) ),闽航公司于2003年建设连铸连轧工程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现广西东融产业园粤港澳大湾区工业制造产业园规划范围内),生产规模为年产低碳圆盘条、棒材105万吨,年产普碳钢(坯)115万吨,主要设备包括2台公称容量70吨的电弧炉、1台70吨钢包精炼炉、1台1机4流小方连铸机、1套全自动纵列式连轧机,连铸连轧工程项目于2003 (略) 发展计划委员会立项批复(贺计规划〔2003〕32号),于2003年 (略) 环境保护局环评批复(贺环管〔2003〕70号),于2009年 (略) 环境保护局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贺环验〔2009〕第10号)。2008年11月,闽航公司 (略) (略) ( (略) )。

2017年,兆鑫公司在现状炼钢轧钢生产线的基础上对已有2台70吨电弧炉和1台70吨精炼炉的除尘系统进行技术升级改造(以下简称节能减排技改项目),将加热炉供热能源由燃煤改为用电能,生产规模和主要设备不变,节能减排技改项目于2017 (略) 八步区经贸局备案批复(八经贸复〔2017〕13号),于2017年 (略) 八步区环境保护局环评批复(贺八环审〔2017〕49号),于2018年 (略) 八步区环境保护局噪声和固体废物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贺八环验〔2018〕第15号),废气和废水于2018年由企业自主验收。

现有工程电弧炉、精炼炉等设备设施目前均正常运行,未拆除。

(二) (略) (略) 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项目一期(以下简称本项目)概况

(略) 在现有工程厂址东侧600米,新征约81.45公顷用 (略) (略) 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项目, (略) 广西 (略) 代建,按照2台100吨电弧炉+2台120吨精炼+2套八机八流连铸+2条线材轧钢生产线+2条棒材轧钢生产线及配套公辅设施进行建设,除电炉未安装外,其余主要生产设施和公辅工程基本已建设完成(属未批先建),2021 (略) 生态环境局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贺环罚字〔2021〕4号)。

本项目于2022年4月21日取得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产能置换方案公告,退出现有的2台70吨电弧炉(产能115万吨)用于置换新建1台100吨电弧炉(产能75万吨,剩余40万吨产能用于后续产能置换),并于2022年4月24日取得八步区经济贸易区备案(项目代码为:2204-*-89-02-*)。因另外1台100吨电弧炉尚未置换产能,不纳入本次项目评价范围。

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为1台100吨Consteel电炉(75万吨/年)、2座120吨 LF 炉、2套八机八流连铸、2条Φ650高速线材生产线、2条Φ650高速棒材生产线,2座150吨/小时天然气加热炉,配套制氧站、天然气站、220千伏变电站及环保工程、公辅工程等。本项目炼钢主要原材料为废钢,轧钢需补充外购钢坯,建成后生产规模达到年产棒材142.6万吨、线材142.6万吨。

本项目钢 (略) (略) 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项目年处理60万吨钢渣生产线(以下简称钢渣生产线工程,与本项目在同一厂区范围内,已于2022年6月13 (略) 八步生态环境局环评批复(贺八环审〔2022〕22号),处理规模为60万吨/年)综合利用,初期雨水依托钢渣生产线工程的供水站V型滤池(处理能力为1000立方米/小时)处理,生活区生活污水经处理后依托信都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该污水处理厂已于2009年11 (略) 环境保护局环评批复(贺环管〔2009〕145号)。

本项目总投资30.47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74亿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5.81%。项目具体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本项目主体装备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广西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本)》限制类、淘汰类和禁止类,项目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相关要求,符合《广西东融产业园总体规划(2016-2030)》及规划环评相关要求,符合《 (略) 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贺政发〔2021〕9号)、《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实施< (略) 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试行)>的通知》(贺环发〔2021〕4号)要求。

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在落实《 (略) (略) 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项目一期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的前提下,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要认真落实《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要求,所有生产环节实施升级改造,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达到控制指标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以及运输过程要全面加强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 ,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落实相关监测、自动监控、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

1.电炉烟气

原料废钢在水平加料段利用电炉一次烟气进行预热,预热后电炉一次烟气经沉降室+急冷余热锅炉+覆膜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40米高排气筒(1#)排放。电炉二次烟气经密闭罩和屋顶罩收集后,经覆膜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42米高排气筒(2#)排放。

2.炼钢线其他废气

1#精炼炉废气经密闭罩收集,其配套的上料系统、连铸、热修、中包倾翻、拆炉、拆包、钢包冷修、钢包倒渣、卸料、废钢切割等车间分散收尘点经各自集气罩收集,收集的废气接入1#环境集烟覆膜滤料布袋除尘系统净化处理后,通过1根42米高排气筒(2#)排放(与电炉二次烟气共用排气筒);2#精炼废气经密闭罩收集,其配套的上料系统、连铸、热修、中包倾翻、拆炉、拆包、钢包冷修、钢包倒渣、卸料、废钢切割等车间分散收尘点经各自集气罩收集,收集的废气接入2#环境集烟覆膜滤料布袋除尘系统净化处理后,通过1根42米高排气筒(3#)排放。

3.轧钢加热炉废气

线材轧钢加热炉和棒材加热炉的天然气经低氮燃烧后,分别通过1根43米高排气筒(4#、5#)排放。

上述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浓度须达到《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附件2限值要求,二噁英浓度须达到《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2规定排放限值要求。

4.落实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

炼钢车间无组织排放颗粒物须达到《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4中的浓度限值,轧钢车间无组织排放颗粒物须达到《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表4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净循环水

炼钢及轧钢设备净循环水作为补充水回用浊循环水系统,不外排。炼钢车间、轧钢车间的净环水系统各自独立。

2.浊循环水

炼钢、轧钢浊循环水排污水经“旋流沉淀池沉淀+化学除油器除油+高速过滤器过滤”处理后,定期送至综合污水处理站深度处理后,回用浊循环系统,不外排。

3.余热锅炉排污水

余热锅炉排污水作为补充水回用浊循环水系统,不外排。

4.综合污水处理站废水。

浊循环水系统排污水、生产区生活污水进入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综合污水处理站预处理采用“格栅→调节池→高密度澄清池→V型滤池”工艺,预处理设计规模为4152吨/天(处理规模设 (略) (略) 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项目二期以及广西 (略) 有关升级改造项目废水处理需求);部分预处理出水进行深度处理采用“多介质过滤器→自清洗过滤器→超滤装置→超滤产水池→保安过滤器→高压泵→反渗透装置→反渗透产水池”工艺,深度处理能力2880吨/天;其余预处理出水回用于浊循环系统,不外排。

综合污水处理站深度处理后的反渗透纯水送连铸结晶器和余热锅炉补水,不外排;深度处理后的反渗透浓水送钢渣生产线工程钢渣热闷工艺补充水,不外排。

5.生活区生活污水

生活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食堂餐饮废水经隔油 (略) 政污水管网汇入信都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贺江。

6.初期雨水

厂区初期雨水经一座6120立方米初期雨水池收集后,依托钢渣生产线工程的供水站V型滤池处理,回用于技改工程浊循环系统补水,不外排。

(三)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钢渣经钢渣罐收集后送至钢渣生产线工程综合利用,生产工艺采用“辊压破碎+热焖+棒磨+球磨”工艺;氧化铁皮收集后统一外售;废耐火材料、废反渗透膜由供货厂家回收综合利用;切余料返回炼钢工序;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工业固废库依托现有工程,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建设。

2.属于危险废物的除尘灰由灰罐车收集,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机油、废油桶、废布袋以及综合污水处理站污泥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3.危废暂存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及其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天然气气化站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加强管理。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同步落实以下整改措施。

1.落实产能置换要求,本项目建成投产前完成现有工程2台70吨电炉拆除工作。按照《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现有工程进行拆除,加强拆除过程的安全和环境风险管理。

2.本项目建成投产前尽快落实现有工程各类遗留固废处置,不得违规堆放。

3.本项目建成投产前综合废水处理站停止运行,切断电源,不得再进水处理各种废水。

上述整改内容纳入验收管理。

三、现有工程2台70吨电炉拆除工作未完成以及依托的钢渣生产线工程未投入使用前,本项目不得投产。

四、本项目建成后大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年排放量分别为78.64吨、14.4吨、129.96吨、1.02克。

五、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废钢车间外50米,炼钢车间外300米包络范围。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六、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 (略) 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十、 (略) 生态环境局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公开项目区域削减方案的落实承诺及后续监督管理情况,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设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公开削减措施落实进展。

十一、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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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

贺州 (略) :

《 (略) (略) 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一)现有工程

(略) (略) 位于广西东融产业园粤港澳大湾区工业制造产业园,前身 (略) (略) ( (略) ),闽航公司于2003年建设连铸连轧工程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现广西东融产业园粤港澳大湾区工业制造产业园规划范围内),生产规模为年产低碳圆盘条、棒材105万吨,年产普碳钢(坯)115万吨,主要设备包括2台公称容量70吨的电弧炉、1台70吨钢包精炼炉、1台1机4流小方连铸机、1套全自动纵列式连轧机,连铸连轧工程项目于2003 (略) 发展计划委员会立项批复(贺计规划〔2003〕32号),于2003年 (略) 环境保护局环评批复(贺环管〔2003〕70号),于2009年 (略) 环境保护局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贺环验〔2009〕第10号)。2008年11月,闽航公司 (略) (略) ( (略) )。

2017年,兆鑫公司在现状炼钢轧钢生产线的基础上对已有2台70吨电弧炉和1台70吨精炼炉的除尘系统进行技术升级改造(以下简称节能减排技改项目),将加热炉供热能源由燃煤改为用电能,生产规模和主要设备不变,节能减排技改项目于2017 (略) 八步区经贸局备案批复(八经贸复〔2017〕13号),于2017年 (略) 八步区环境保护局环评批复(贺八环审〔2017〕49号),于2018年 (略) 八步区环境保护局噪声和固体废物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贺八环验〔2018〕第15号),废气和废水于2018年由企业自主验收。

现有工程电弧炉、精炼炉等设备设施目前均正常运行,未拆除。

(二) (略) (略) 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项目一期(以下简称本项目)概况

(略) 在现有工程厂址东侧600米,新征约81.45公顷用 (略) (略) 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项目, (略) 广西 (略) 代建,按照2台100吨电弧炉+2台120吨精炼+2套八机八流连铸+2条线材轧钢生产线+2条棒材轧钢生产线及配套公辅设施进行建设,除电炉未安装外,其余主要生产设施和公辅工程基本已建设完成(属未批先建),2021 (略) 生态环境局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贺环罚字〔2021〕4号)。

本项目于2022年4月21日取得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产能置换方案公告,退出现有的2台70吨电弧炉(产能115万吨)用于置换新建1台100吨电弧炉(产能75万吨,剩余40万吨产能用于后续产能置换),并于2022年4月24日取得八步区经济贸易区备案(项目代码为:2204-*-89-02-*)。因另外1台100吨电弧炉尚未置换产能,不纳入本次项目评价范围。

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为1台100吨Consteel电炉(75万吨/年)、2座120吨 LF 炉、2套八机八流连铸、2条Φ650高速线材生产线、2条Φ650高速棒材生产线,2座150吨/小时天然气加热炉,配套制氧站、天然气站、220千伏变电站及环保工程、公辅工程等。本项目炼钢主要原材料为废钢,轧钢需补充外购钢坯,建成后生产规模达到年产棒材142.6万吨、线材142.6万吨。

本项目钢 (略) (略) 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项目年处理60万吨钢渣生产线(以下简称钢渣生产线工程,与本项目在同一厂区范围内,已于2022年6月13 (略) 八步生态环境局环评批复(贺八环审〔2022〕22号),处理规模为60万吨/年)综合利用,初期雨水依托钢渣生产线工程的供水站V型滤池(处理能力为1000立方米/小时)处理,生活区生活污水经处理后依托信都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该污水处理厂已于2009年11 (略) 环境保护局环评批复(贺环管〔2009〕145号)。

本项目总投资30.47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74亿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5.81%。项目具体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本项目主体装备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广西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本)》限制类、淘汰类和禁止类,项目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相关要求,符合《广西东融产业园总体规划(2016-2030)》及规划环评相关要求,符合《 (略) 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贺政发〔2021〕9号)、《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实施< (略) 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试行)>的通知》(贺环发〔2021〕4号)要求。

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在落实《 (略) (略) 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项目一期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的前提下,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要认真落实《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要求,所有生产环节实施升级改造,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达到控制指标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以及运输过程要全面加强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 ,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落实相关监测、自动监控、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

1.电炉烟气

原料废钢在水平加料段利用电炉一次烟气进行预热,预热后电炉一次烟气经沉降室+急冷余热锅炉+覆膜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40米高排气筒(1#)排放。电炉二次烟气经密闭罩和屋顶罩收集后,经覆膜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42米高排气筒(2#)排放。

2.炼钢线其他废气

1#精炼炉废气经密闭罩收集,其配套的上料系统、连铸、热修、中包倾翻、拆炉、拆包、钢包冷修、钢包倒渣、卸料、废钢切割等车间分散收尘点经各自集气罩收集,收集的废气接入1#环境集烟覆膜滤料布袋除尘系统净化处理后,通过1根42米高排气筒(2#)排放(与电炉二次烟气共用排气筒);2#精炼废气经密闭罩收集,其配套的上料系统、连铸、热修、中包倾翻、拆炉、拆包、钢包冷修、钢包倒渣、卸料、废钢切割等车间分散收尘点经各自集气罩收集,收集的废气接入2#环境集烟覆膜滤料布袋除尘系统净化处理后,通过1根42米高排气筒(3#)排放。

3.轧钢加热炉废气

线材轧钢加热炉和棒材加热炉的天然气经低氮燃烧后,分别通过1根43米高排气筒(4#、5#)排放。

上述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浓度须达到《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附件2限值要求,二噁英浓度须达到《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2规定排放限值要求。

4.落实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

炼钢车间无组织排放颗粒物须达到《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4中的浓度限值,轧钢车间无组织排放颗粒物须达到《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表4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净循环水

炼钢及轧钢设备净循环水作为补充水回用浊循环水系统,不外排。炼钢车间、轧钢车间的净环水系统各自独立。

2.浊循环水

炼钢、轧钢浊循环水排污水经“旋流沉淀池沉淀+化学除油器除油+高速过滤器过滤”处理后,定期送至综合污水处理站深度处理后,回用浊循环系统,不外排。

3.余热锅炉排污水

余热锅炉排污水作为补充水回用浊循环水系统,不外排。

4.综合污水处理站废水。

浊循环水系统排污水、生产区生活污水进入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综合污水处理站预处理采用“格栅→调节池→高密度澄清池→V型滤池”工艺,预处理设计规模为4152吨/天(处理规模设 (略) (略) 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项目二期以及广西 (略) 有关升级改造项目废水处理需求);部分预处理出水进行深度处理采用“多介质过滤器→自清洗过滤器→超滤装置→超滤产水池→保安过滤器→高压泵→反渗透装置→反渗透产水池”工艺,深度处理能力2880吨/天;其余预处理出水回用于浊循环系统,不外排。

综合污水处理站深度处理后的反渗透纯水送连铸结晶器和余热锅炉补水,不外排;深度处理后的反渗透浓水送钢渣生产线工程钢渣热闷工艺补充水,不外排。

5.生活区生活污水

生活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食堂餐饮废水经隔油 (略) 政污水管网汇入信都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贺江。

6.初期雨水

厂区初期雨水经一座6120立方米初期雨水池收集后,依托钢渣生产线工程的供水站V型滤池处理,回用于技改工程浊循环系统补水,不外排。

(三)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钢渣经钢渣罐收集后送至钢渣生产线工程综合利用,生产工艺采用“辊压破碎+热焖+棒磨+球磨”工艺;氧化铁皮收集后统一外售;废耐火材料、废反渗透膜由供货厂家回收综合利用;切余料返回炼钢工序;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工业固废库依托现有工程,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建设。

2.属于危险废物的除尘灰由灰罐车收集,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机油、废油桶、废布袋以及综合污水处理站污泥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3.危废暂存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及其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天然气气化站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加强管理。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同步落实以下整改措施。

1.落实产能置换要求,本项目建成投产前完成现有工程2台70吨电炉拆除工作。按照《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现有工程进行拆除,加强拆除过程的安全和环境风险管理。

2.本项目建成投产前尽快落实现有工程各类遗留固废处置,不得违规堆放。

3.本项目建成投产前综合废水处理站停止运行,切断电源,不得再进水处理各种废水。

上述整改内容纳入验收管理。

三、现有工程2台70吨电炉拆除工作未完成以及依托的钢渣生产线工程未投入使用前,本项目不得投产。

四、本项目建成后大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年排放量分别为78.64吨、14.4吨、129.96吨、1.02克。

五、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废钢车间外50米,炼钢车间外300米包络范围。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六、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 (略) 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十、 (略) 生态环境局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公开项目区域削减方案的落实承诺及后续监督管理情况,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设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公开削减措施落实进展。

十一、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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