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3年3月22日拟作出新民市璞簏木木制品加工厂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3年3月22日拟作出新民市璞簏木木制品加工厂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3年3月22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3月22日-2023年3月2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 邮编:*
联系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 公众参与说明(报告书)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璞簏木木制品生产项目 | (略) 胡台镇胡台新城 | (略) 璞簏木木制品加工厂 | 辽宁 (略) | 项 (略) (略) 胡台新城振兴二街9-1号,占地面积13302.00平方米,建筑面积7072.46平方米,总投资800万元。 (略) 凯鑫防爆电器厂,在沈阳凯鑫厂现有建筑的基础上新建一栋厂房,建设4条生产线,生产贴面板,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条件下年产贴面板29768平方米。 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后,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的建设项目地点、性质、规模、布局进行项目建设。 | 批准 | 无 |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生产车间热压过程产生的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醛及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污染物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 表A.1 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生产车间燃气式模温机经低氮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楼顶排气筒(DA003)排放,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限值要求。 2.落实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其他生活污水共同排入化粪池处理,经化粪池 (略) 政管网进入 (略) 胡台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执行《 (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 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限值,pH、动植物油参考《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标准限值。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噪声主要来自于生产设备等运行。产噪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基础设置减振,且所有设备均置于生产车间内,建筑隔声等降噪措施,项目厂界四周昼夜间噪声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废活性炭、废导热油属于危险废物;废导热油3-5年更换一次,更换后 (略) 处理,不在厂内暂存;废活性炭收集后装于相应的专用容器内,暂存于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2023年7月1日实施)建设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并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废浸渍纸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于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区内,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3年3月22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3月22日-2023年3月2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 邮编:*
联系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 公众参与说明(报告书)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璞簏木木制品生产项目 | (略) 胡台镇胡台新城 | (略) 璞簏木木制品加工厂 | 辽宁 (略) | 项 (略) (略) 胡台新城振兴二街9-1号,占地面积13302.00平方米,建筑面积7072.46平方米,总投资800万元。 (略) 凯鑫防爆电器厂,在沈阳凯鑫厂现有建筑的基础上新建一栋厂房,建设4条生产线,生产贴面板,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条件下年产贴面板29768平方米。 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后,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的建设项目地点、性质、规模、布局进行项目建设。 | 批准 | 无 |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生产车间热压过程产生的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醛及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污染物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 表A.1 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生产车间燃气式模温机经低氮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楼顶排气筒(DA003)排放,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限值要求。 2.落实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其他生活污水共同排入化粪池处理,经化粪池 (略) 政管网进入 (略) 胡台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执行《 (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 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限值,pH、动植物油参考《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标准限值。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噪声主要来自于生产设备等运行。产噪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基础设置减振,且所有设备均置于生产车间内,建筑隔声等降噪措施,项目厂界四周昼夜间噪声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废活性炭、废导热油属于危险废物;废导热油3-5年更换一次,更换后 (略) 处理,不在厂内暂存;废活性炭收集后装于相应的专用容器内,暂存于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2023年7月1日实施)建设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并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废浸渍纸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于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区内,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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