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中能建崇左2×660MW电厂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中能建崇左2×660MW电厂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能建 (略) :
《中能建崇左2×660MW电厂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拟建项目属新建(项目代码:2201-*-04-01-*)。选 (略) 扶绥县渠旧镇西南侧约2.5千米,处 (略) 中国—泰国崇左产业园内,总用地面积38.5公顷。
项目建设2×660MW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主体工程包括2×1850吨/小时超超临界燃煤锅炉、2×660MW双背压、纯凝式(带一级工业抽汽)汽轮发电机组,年利用4500小时;辅助工程包括自然通风高位收水冷却系统、接入系统、除灰渣系统、尿素站、全封闭条形煤场及输煤系统、事故灰场、油罐区、酸碱罐区等;环保工程包括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系统(采用复合塔技术)、SCR烟气脱硝装置(3+1层催化剂)、低低温双室五电场静电除尘器、210米烟囱、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脱硫废水处理系统、含油废水处理系统、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系统、含煤废水处理系统等。项目外排废水依托中国—泰国崇左产业园第三污水处理厂(于2019年8月8 (略) 生 (略) 工业区分局批复(崇环分局审〔2019〕6号),设计规模近期(2020年)为1.3万立方米/天,远期(2035年)为3万立方米/天)处理。项目以纯凝机组运行,预留供热条件,不含供热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项目总投资*万元,环保投资总额为98721.29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9.21%。
2022年1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中能建崇左2×660MW电厂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桂发改电力〔2022〕60号)。
项目建设符合《中国—泰国崇左产业园总体规划(2021-2035)》及《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中国—泰国崇左产业园总体规划(2021-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崇环函〔2022〕19号)要求,符合《 (略) 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崇政规〔2021〕2号)和《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试行)的通知》(崇政办规〔2021〕5号)要求,符合《广西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火电厂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年第1号)要求。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中能建崇左2×660MW电厂工程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调剂使用确认书》以及《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中能建崇左2×660MW电厂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调剂使用确认的函》(崇环函〔2022〕7号),项目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来源已获确认。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在落实《中能建崇左2×660MW电厂工程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的前提下,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锅炉烟气
锅炉烟气通过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3+1层SCR脱硝、双室五电场静电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210米烟囱(1#集束烟囱)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达到《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环发〔2015〕164号)要求,汞浓度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标准限值要求;烟气黑度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标准要求;氨排放满足《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1-2017)中规定的SCR氨逃逸控制限值要求。
2.转运站、煤仓间、石灰石粉仓、灰库等粉尘。
3.个转运站分别设置1套布袋除尘器,废气分别经3根16米、18米、20米高排气筒(2#~4#)排放;1座煤仓间设置1套布袋除尘器,废气经1根42米高排气筒(5#)排放;2座石灰石粉仓分别设置1套布袋除尘器,废气分别经2根20米高排气筒(6#~7#)排放;2台锅炉共用3个灰库(全封闭),每个灰库设置1套布袋除尘器,废气分别经3根27米高排气筒(8#~10#)排放。
上述除尘后外排废气粉尘排放浓度和速率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二级标准。
3.落实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厂界颗粒物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氨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循环水经厂内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中国—泰国崇左产业园第三污水处理厂,经第三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一级A标准后,通过拟建排污口排入左江。
2.含煤废水经新建2×25立方米/小时含煤废水处理站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标准后回用于煤场喷淋水、转运站及输煤栈桥冲洗。
3.脱硫废水经新建2×10立方米/小时浓缩塔浓缩后,全部进旁路烟气高温蒸发,不外排。
4.化学水处理系统产生的孔隙调节纤维过滤器反洗水、自清洗过滤器反洗水、超滤系统的反洗排水、反渗透浓水和凝结水精处理离子交换树脂再生产生的酸碱废水等,主要含pH值、悬浮物、盐度等污染物,送至新建1×50立方米/小时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系统,经絮凝、沉淀、中和等工艺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标准后作为脱硫系统工艺用水回用。
5.含油废水经一台移动式油水分离器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标准后,送至新建回用水池。
6.事故灰场场内设排水盲沟及集水池,通过集水池溢流口排至场内灰水回收池沉淀后,回用作事故灰场洒水碾压用水。
7.生活污水经新建处理能力为2×10立方米/小时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经处理满足《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标准后,通过回用水泵升压后用于厂区绿化用水。
8.输煤系统四周设置排水沟,将收集的煤场初期雨水与来自输煤栈桥及转运站冲洗回收的含煤废水送至含煤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重复利用。
9.中国—泰国崇左产业园第三污水处理厂拟建排污口未取得相关批复, (略) 人民政府《关于崇左2×660MW电厂工程项目投产的承诺书》、中能建 (略) 《中能建崇左2×660MW电厂工程投产承诺书》(中能建崇左函〔2022〕130号),拟建排污口未完善相关手续前,本项目不投入运行。
(三)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灰渣、脱硫石膏外售进行综合利用,污泥外运处置,废弃反渗透膜由厂家回收处置;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新建的2座粗灰库、1座细灰库、2座渣仓、1座石膏库等一般固废暂存库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
2.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弃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回收处置,废脱硝催化剂、废润滑油、废变压器油和废旧铅蓄电池等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项目投产后尽快完成废布袋的属性鉴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处置去向;未鉴别前,须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3.危废暂存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六)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要求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过程的管理,避免对环境发生污染风险,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建成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二氧化硫173.48吨/年,烟粉尘86.48吨/年,氮氧化物354.96吨/年,汞及其化合物0.14吨/年,氨22.19吨/年。
五、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 (略) 工业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 (略) 工业区分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九、 (略) 生态环境局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公开项目区域削减方案的落实承诺及后续监督管理情况,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设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公开削减措施落实进展。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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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能建 (略) :
《中能建崇左2×660MW电厂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拟建项目属新建(项目代码:2201-*-04-01-*)。选 (略) 扶绥县渠旧镇西南侧约2.5千米,处 (略) 中国—泰国崇左产业园内,总用地面积38.5公顷。
项目建设2×660MW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主体工程包括2×1850吨/小时超超临界燃煤锅炉、2×660MW双背压、纯凝式(带一级工业抽汽)汽轮发电机组,年利用4500小时;辅助工程包括自然通风高位收水冷却系统、接入系统、除灰渣系统、尿素站、全封闭条形煤场及输煤系统、事故灰场、油罐区、酸碱罐区等;环保工程包括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系统(采用复合塔技术)、SCR烟气脱硝装置(3+1层催化剂)、低低温双室五电场静电除尘器、210米烟囱、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脱硫废水处理系统、含油废水处理系统、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系统、含煤废水处理系统等。项目外排废水依托中国—泰国崇左产业园第三污水处理厂(于2019年8月8 (略) 生 (略) 工业区分局批复(崇环分局审〔2019〕6号),设计规模近期(2020年)为1.3万立方米/天,远期(2035年)为3万立方米/天)处理。项目以纯凝机组运行,预留供热条件,不含供热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项目总投资*万元,环保投资总额为98721.29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9.21%。
2022年1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中能建崇左2×660MW电厂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桂发改电力〔2022〕60号)。
项目建设符合《中国—泰国崇左产业园总体规划(2021-2035)》及《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中国—泰国崇左产业园总体规划(2021-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崇环函〔2022〕19号)要求,符合《 (略) 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崇政规〔2021〕2号)和《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试行)的通知》(崇政办规〔2021〕5号)要求,符合《广西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火电厂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年第1号)要求。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中能建崇左2×660MW电厂工程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调剂使用确认书》以及《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中能建崇左2×660MW电厂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调剂使用确认的函》(崇环函〔2022〕7号),项目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来源已获确认。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在落实《中能建崇左2×660MW电厂工程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的前提下,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锅炉烟气
锅炉烟气通过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3+1层SCR脱硝、双室五电场静电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210米烟囱(1#集束烟囱)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达到《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环发〔2015〕164号)要求,汞浓度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标准限值要求;烟气黑度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标准要求;氨排放满足《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1-2017)中规定的SCR氨逃逸控制限值要求。
2.转运站、煤仓间、石灰石粉仓、灰库等粉尘。
3.个转运站分别设置1套布袋除尘器,废气分别经3根16米、18米、20米高排气筒(2#~4#)排放;1座煤仓间设置1套布袋除尘器,废气经1根42米高排气筒(5#)排放;2座石灰石粉仓分别设置1套布袋除尘器,废气分别经2根20米高排气筒(6#~7#)排放;2台锅炉共用3个灰库(全封闭),每个灰库设置1套布袋除尘器,废气分别经3根27米高排气筒(8#~10#)排放。
上述除尘后外排废气粉尘排放浓度和速率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二级标准。
3.落实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厂界颗粒物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氨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循环水经厂内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中国—泰国崇左产业园第三污水处理厂,经第三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一级A标准后,通过拟建排污口排入左江。
2.含煤废水经新建2×25立方米/小时含煤废水处理站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标准后回用于煤场喷淋水、转运站及输煤栈桥冲洗。
3.脱硫废水经新建2×10立方米/小时浓缩塔浓缩后,全部进旁路烟气高温蒸发,不外排。
4.化学水处理系统产生的孔隙调节纤维过滤器反洗水、自清洗过滤器反洗水、超滤系统的反洗排水、反渗透浓水和凝结水精处理离子交换树脂再生产生的酸碱废水等,主要含pH值、悬浮物、盐度等污染物,送至新建1×50立方米/小时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系统,经絮凝、沉淀、中和等工艺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标准后作为脱硫系统工艺用水回用。
5.含油废水经一台移动式油水分离器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标准后,送至新建回用水池。
6.事故灰场场内设排水盲沟及集水池,通过集水池溢流口排至场内灰水回收池沉淀后,回用作事故灰场洒水碾压用水。
7.生活污水经新建处理能力为2×10立方米/小时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经处理满足《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标准后,通过回用水泵升压后用于厂区绿化用水。
8.输煤系统四周设置排水沟,将收集的煤场初期雨水与来自输煤栈桥及转运站冲洗回收的含煤废水送至含煤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重复利用。
9.中国—泰国崇左产业园第三污水处理厂拟建排污口未取得相关批复, (略) 人民政府《关于崇左2×660MW电厂工程项目投产的承诺书》、中能建 (略) 《中能建崇左2×660MW电厂工程投产承诺书》(中能建崇左函〔2022〕130号),拟建排污口未完善相关手续前,本项目不投入运行。
(三)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灰渣、脱硫石膏外售进行综合利用,污泥外运处置,废弃反渗透膜由厂家回收处置;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新建的2座粗灰库、1座细灰库、2座渣仓、1座石膏库等一般固废暂存库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
2.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弃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回收处置,废脱硝催化剂、废润滑油、废变压器油和废旧铅蓄电池等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项目投产后尽快完成废布袋的属性鉴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处置去向;未鉴别前,须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3.危废暂存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六)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要求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过程的管理,避免对环境发生污染风险,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建成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二氧化硫173.48吨/年,烟粉尘86.48吨/年,氮氧化物354.96吨/年,汞及其化合物0.14吨/年,氨22.19吨/年。
五、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厅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 (略) 工业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 (略) 工业区分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九、 (略) 生态环境局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公开项目区域削减方案的落实承诺及后续监督管理情况,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设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公开削减措施落实进展。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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