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河县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
陆河县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
*河县司法局:
你局报来《关于要求审批陆河县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2021年2月26日县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第7期)及有关材料收悉。为进一步加强政法基础设施保障能力,推进法治建设,满足司法业务用房实际需求,经局务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陆河县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实施。
二、项目代码:2303-*-12-01-*。
三、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河县河田镇砂坑村眉坑土地储备片区,规划占地面积3449.27㎡。按《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29-2010)有关规定,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为:新建一栋5层司法业务用房2100㎡,设置法律事务接待用房;法律援助业务用房;人民调解业务用房;社区矫正业务用房;安置帮教业务用房;律师业务用房;公证业务用房;普法依法治理业务用房;司法鉴定业务用房;法治及执法监督业务用房;“148”法律服务用房;信访业务用房;资料档案用房;教育培训用房;社会志愿者工作用房;网络信息和应急指挥中心及完善相关配套设施设备。
四、项目估算总投资1472.01万元,其中:工程费1051.07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70.84万元、预备费70.10万元、设备购置费180万元。项目建设所需资金除上级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
五、严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 17号)等文件要求,司法业务用房属专项业务用房,不得作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项目建成后,原司法业务用房由县政府统筹使用。
六、项目建设要落实节能、环保、安全、绿色建筑、水土保持等相关政策和措施,严格按照行业要求和有关标准实施建设,依规定进一步完善开工前相关手续。请按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其概算,并将项目概算报我局审批。
七、根据《*河县投资县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河府办〔2022〕3 号)文件规定,本项目实行代建制。若不实行代建制请依规定报县政府批准。
八、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及招标方式须按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执行(见附件)。
附: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
*河县司法局:
你局报来《关于要求审批陆河县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2021年2月26日县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第7期)及有关材料收悉。为进一步加强政法基础设施保障能力,推进法治建设,满足司法业务用房实际需求,经局务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陆河县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实施。
二、项目代码:2303-*-12-01-*。
三、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河县河田镇砂坑村眉坑土地储备片区,规划占地面积3449.27㎡。按《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29-2010)有关规定,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为:新建一栋5层司法业务用房2100㎡,设置法律事务接待用房;法律援助业务用房;人民调解业务用房;社区矫正业务用房;安置帮教业务用房;律师业务用房;公证业务用房;普法依法治理业务用房;司法鉴定业务用房;法治及执法监督业务用房;“148”法律服务用房;信访业务用房;资料档案用房;教育培训用房;社会志愿者工作用房;网络信息和应急指挥中心及完善相关配套设施设备。
四、项目估算总投资1472.01万元,其中:工程费1051.07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70.84万元、预备费70.10万元、设备购置费180万元。项目建设所需资金除上级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
五、严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 17号)等文件要求,司法业务用房属专项业务用房,不得作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项目建成后,原司法业务用房由县政府统筹使用。
六、项目建设要落实节能、环保、安全、绿色建筑、水土保持等相关政策和措施,严格按照行业要求和有关标准实施建设,依规定进一步完善开工前相关手续。请按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其概算,并将项目概算报我局审批。
七、根据《*河县投资县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河府办〔2022〕3 号)文件规定,本项目实行代建制。若不实行代建制请依规定报县政府批准。
八、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及招标方式须按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执行(见附件)。
附: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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