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文山州爱国卫工作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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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文山州爱国卫工作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告

为加强全州爱国卫生工作,州爱卫办组织编制了《文山州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献计献策,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3年3月22日—4月10日

二、反馈意见的方式

(一)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876—*;

(二)*@*63.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 (略) 开化镇新闻二路31号文山州卫生健康委(联系人及电话:黄富敏,0876—*;邮编:*)。

附件:文山州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文山州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3月22日

附件

文山州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州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增进人民健康福祉,推进健康文山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山州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解决爱国卫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月,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为爱国卫生日,集中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组织开展和参与爱国卫生运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参与爱国卫生运动。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七条 各级爱卫会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副主任若干名。

第八条 爱卫会成员由宣传、发改、教体、民族宗教、公安、财政、人社、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广电、林草、医保、工会、共青团、妇联、海关、军队等部门组成,可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各成员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九条 各级爱卫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政策和计划;

(三)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治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卫生城镇创建和健康城镇健康细胞建设、健康影响监测与评估等爱国卫生工作;

(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考核、评价;

(五)指导开展重要活动卫生保障、重点疾病防控和重大自然灾害后的爱国卫生工作;

(六)研究解决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重大事项;

(七)完成应当由爱卫会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县级以上爱卫会应当设立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爱卫办可以单独设置,也可以设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承担爱卫会的日常事务。

乡(镇)、街道爱卫会应当设立办公室,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公共卫生委员会,承担爱国卫生日常事务。村规民约中应当有爱国卫生方面的内容。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组织机构,做好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爱卫办配备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设备、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环境卫生治理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略) 老旧小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农(集)贸市场、背街小巷、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工地等区域为重点,全面推进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提升网格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城乡污水、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处理等设施建设。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开展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资源化利用;依法规范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处置。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厕所建设、运行维护和厕所粪污管理工作。城市应当设置布局合理、数量充足、男女厕位比例恰当、指引清晰、标识规范的公共厕所,并根据实际配备无障碍设施。农村地区大力推进户用卫生厕所的建设改造。公共厕所免费向公众开放,鼓励单位、公共场所内部厕所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学校、医疗机构、农(集)贸市场、公园广场、港口码头、车站、机场、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建设洗手设施,加强管理和维护,保障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推进城乡饮水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生产、供应、水质监测全过程监管体系,提高供水安全保障水平。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农(集)贸市场标准化建设, (略) 场功能分区设置,根据实际情 (略) 场活禽交易或独立设置活禽售卖宰杀区域, (略) 场及周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有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病死畜禽及其制品,禁止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野生动物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餐饮业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餐饮服务提供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从业人员卫生操作规范及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防污染等防护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九条 有关责任单位、商户、住户等应当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度,管理好责任区域的卫生、绿化和秩序。

第四章 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以健康教育专业机构为核心、以医疗卫生机构为骨干,以社区、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为基础的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加强健康教育人才队*建设。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健身步道、健康主题公园、公共体育场馆、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等支持性环境建设。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大力宣传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建立健全全媒体协同、线上线下联动、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健康教育宣传工作机制,推动健康文化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 (略) 、进乡村、进家庭。学校、医疗机构、 (略) 、宾馆饭店、港口码头、车站机场、公园广场、 (略) 、图书馆、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通过设置宣传栏、电子屏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知识宣传和普及,并结合工作需要,定期更新内容。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健康教育,定期组织健康体检,减少和控制职业伤害、职业病以及其他相关疾病发生。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等开展健康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本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引导学生、学龄前儿童掌握健康知识和技能。

医疗机构应对职工开展健康教育知识宣传和技能培训, (略) 病人及陪护人员的健康知识宣传。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鼓励开展全民健身活动,营造良好的全民健身氛围。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各项健身活动,积极落实工间(前)操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文化体育设施。

鼓励新建工作场所建设适当的健身活动场所。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心理健康科普宣传,普及精神卫生和心理调适知识,建立健全心理健康咨询服务机制,引导公众关注个人心理健康,提高公众对精神障碍的预防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六条 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控制吸烟(含电子烟)。控制吸烟场所和区域,其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规范的禁烟标识,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及时予以制止。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烟草危害健康和公共场所控烟宣传教育。加强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医疗机构、无烟学校等无烟场所建设,倡导建设无烟家庭,无烟单位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党员、干部、教师、医务人员等主动带头不吸烟,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含电子烟)。烟草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购买烟(含电子烟)的标志。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戒烟服务的宣传和推广。鼓励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开设戒烟门诊、设置戒烟咨询热线等形式向公众提供戒烟服务。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机构开展居民健康素养水平监测,并定期向公众发布监测结果。

第五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环境治理为主、物理预防控制和化学预防控制相结合的综合预防控制措施,消除和控制病媒生物孳生环境,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

第三十二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病媒生物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病媒生物密度和抗药性监测,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控制效果评价,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预警,同时向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组织专业机构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和培训,并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社会服务机构、政府购买预防控制服务进行监管和预防控制效果评价。

第三十三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和行业负责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等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建设和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等预防控制设施,落实预防控制措施,有效防控病媒生物孳生。

第三十四条 生产、销售、使用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药品、器械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提供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操作规程,保障人身安全,并接受爱卫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卫生城镇创建与健康县城建设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统筹推进健康县城建设和卫生城镇创建工作。坚持以城带乡、城乡联动,完善城乡公共卫生设施,建立优质高效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实现健康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三十六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卫生城镇创建规划和计划,在本行政区域内 (略) 、卫生县、卫生乡镇、卫生村等创建,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因地制宜,开展卫生社区、卫生单位等基层卫生创建活动。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健康城镇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深入 (略) 、健康县城、健康乡镇建设,有效控制影响健康的相关因素。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健康村(社区)、健康机关、健康企业、健康学校、 (略) 和健康家庭建设。

第三十九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在实施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和重大项目前,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并运用评估结果。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四十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略) 有关规定,对爱国卫生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并进行监督考核。

第四十二条 各级爱卫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组织有关部门对爱国卫生工作开展督查。报刊、广播、电视、融媒体中心等新闻单位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舆论监督,定期曝光脏乱差和不文明现象。各级爱卫会应当建立爱国卫生工作投诉举报制度,受理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并及时进行反馈。

第四十三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按照规定权限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卫生城镇、卫生村、卫生先进单位和健康县城、健康乡镇、健康细胞的日常监督管理,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 (略) 爱卫会提出申请取消命名。

第四十四条 各级爱卫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兼)职爱国卫生监督员,对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对不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的成员单位,由爱卫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建议,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老鼠、蟑螂、蚊子、苍蝇等生物。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XX月XX日起施行。

为加强全州爱国卫生工作,州爱卫办组织编制了《文山州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献计献策,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3年3月22日—4月10日

二、反馈意见的方式

(一)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876—*;

(二)*@*63.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 (略) 开化镇新闻二路31号文山州卫生健康委(联系人及电话:黄富敏,0876—*;邮编:*)。

附件:文山州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文山州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3月22日

附件

文山州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州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增进人民健康福祉,推进健康文山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山州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解决爱国卫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月,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为爱国卫生日,集中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组织开展和参与爱国卫生运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参与爱国卫生运动。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七条 各级爱卫会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副主任若干名。

第八条 爱卫会成员由宣传、发改、教体、民族宗教、公安、财政、人社、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广电、林草、医保、工会、共青团、妇联、海关、军队等部门组成,可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各成员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九条 各级爱卫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政策和计划;

(三)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治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卫生城镇创建和健康城镇健康细胞建设、健康影响监测与评估等爱国卫生工作;

(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考核、评价;

(五)指导开展重要活动卫生保障、重点疾病防控和重大自然灾害后的爱国卫生工作;

(六)研究解决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重大事项;

(七)完成应当由爱卫会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县级以上爱卫会应当设立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爱卫办可以单独设置,也可以设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承担爱卫会的日常事务。

乡(镇)、街道爱卫会应当设立办公室,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公共卫生委员会,承担爱国卫生日常事务。村规民约中应当有爱国卫生方面的内容。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组织机构,做好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爱卫办配备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设备、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环境卫生治理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略) 老旧小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农(集)贸市场、背街小巷、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工地等区域为重点,全面推进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提升网格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城乡污水、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处理等设施建设。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开展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资源化利用;依法规范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处置。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厕所建设、运行维护和厕所粪污管理工作。城市应当设置布局合理、数量充足、男女厕位比例恰当、指引清晰、标识规范的公共厕所,并根据实际配备无障碍设施。农村地区大力推进户用卫生厕所的建设改造。公共厕所免费向公众开放,鼓励单位、公共场所内部厕所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学校、医疗机构、农(集)贸市场、公园广场、港口码头、车站、机场、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建设洗手设施,加强管理和维护,保障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推进城乡饮水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生产、供应、水质监测全过程监管体系,提高供水安全保障水平。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农(集)贸市场标准化建设, (略) 场功能分区设置,根据实际情 (略) 场活禽交易或独立设置活禽售卖宰杀区域, (略) 场及周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有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病死畜禽及其制品,禁止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野生动物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餐饮业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餐饮服务提供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从业人员卫生操作规范及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防污染等防护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九条 有关责任单位、商户、住户等应当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度,管理好责任区域的卫生、绿化和秩序。

第四章 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以健康教育专业机构为核心、以医疗卫生机构为骨干,以社区、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为基础的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加强健康教育人才队*建设。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健身步道、健康主题公园、公共体育场馆、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等支持性环境建设。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大力宣传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建立健全全媒体协同、线上线下联动、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健康教育宣传工作机制,推动健康文化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 (略) 、进乡村、进家庭。学校、医疗机构、 (略) 、宾馆饭店、港口码头、车站机场、公园广场、 (略) 、图书馆、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通过设置宣传栏、电子屏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知识宣传和普及,并结合工作需要,定期更新内容。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健康教育,定期组织健康体检,减少和控制职业伤害、职业病以及其他相关疾病发生。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等开展健康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本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引导学生、学龄前儿童掌握健康知识和技能。

医疗机构应对职工开展健康教育知识宣传和技能培训, (略) 病人及陪护人员的健康知识宣传。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鼓励开展全民健身活动,营造良好的全民健身氛围。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各项健身活动,积极落实工间(前)操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文化体育设施。

鼓励新建工作场所建设适当的健身活动场所。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心理健康科普宣传,普及精神卫生和心理调适知识,建立健全心理健康咨询服务机制,引导公众关注个人心理健康,提高公众对精神障碍的预防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六条 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控制吸烟(含电子烟)。控制吸烟场所和区域,其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规范的禁烟标识,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及时予以制止。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烟草危害健康和公共场所控烟宣传教育。加强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医疗机构、无烟学校等无烟场所建设,倡导建设无烟家庭,无烟单位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党员、干部、教师、医务人员等主动带头不吸烟,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含电子烟)。烟草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购买烟(含电子烟)的标志。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戒烟服务的宣传和推广。鼓励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开设戒烟门诊、设置戒烟咨询热线等形式向公众提供戒烟服务。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机构开展居民健康素养水平监测,并定期向公众发布监测结果。

第五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环境治理为主、物理预防控制和化学预防控制相结合的综合预防控制措施,消除和控制病媒生物孳生环境,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

第三十二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病媒生物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病媒生物密度和抗药性监测,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控制效果评价,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预警,同时向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组织专业机构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和培训,并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社会服务机构、政府购买预防控制服务进行监管和预防控制效果评价。

第三十三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和行业负责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等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建设和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等预防控制设施,落实预防控制措施,有效防控病媒生物孳生。

第三十四条 生产、销售、使用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药品、器械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提供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操作规程,保障人身安全,并接受爱卫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卫生城镇创建与健康县城建设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统筹推进健康县城建设和卫生城镇创建工作。坚持以城带乡、城乡联动,完善城乡公共卫生设施,建立优质高效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实现健康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三十六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卫生城镇创建规划和计划,在本行政区域内 (略) 、卫生县、卫生乡镇、卫生村等创建,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因地制宜,开展卫生社区、卫生单位等基层卫生创建活动。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健康城镇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深入 (略) 、健康县城、健康乡镇建设,有效控制影响健康的相关因素。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健康村(社区)、健康机关、健康企业、健康学校、 (略) 和健康家庭建设。

第三十九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在实施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和重大项目前,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并运用评估结果。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四十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略) 有关规定,对爱国卫生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并进行监督考核。

第四十二条 各级爱卫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组织有关部门对爱国卫生工作开展督查。报刊、广播、电视、融媒体中心等新闻单位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舆论监督,定期曝光脏乱差和不文明现象。各级爱卫会应当建立爱国卫生工作投诉举报制度,受理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并及时进行反馈。

第四十三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按照规定权限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卫生城镇、卫生村、卫生先进单位和健康县城、健康乡镇、健康细胞的日常监督管理,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 (略) 爱卫会提出申请取消命名。

第四十四条 各级爱卫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兼)职爱国卫生监督员,对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对不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的成员单位,由爱卫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建议,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老鼠、蟑螂、蚊子、苍蝇等生物。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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