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黄骅市建设项目预审豁免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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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黄骅市建设项目预审豁免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据《 (略) 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略) 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134号)等,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起草了《 (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豁免清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箱:*@*26.com,请在邮件标题注明“预审豁免清单征求意见”。
2.通信地址: (略) 新海西路123号,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用途管制科,邮政编码:*,请在信封注明“预审豁免清单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27日
附件: (略) 建设项目预审豁免清单(征求意见稿)?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
? ? ? ? ? ? ? ? ? ? ? ? ? ? ? ? ?2023年3月21日
(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豁免清单
(征求意见稿)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和要求, (略) 场主体负担, (略) 场活力,依据《 (略) 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略) 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134号)等,制订本豁免清单。
?一、属于下列范围的建设项目,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1.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略) 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2.使用已经办理农用地转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已办理不动产证等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如红线范围内进行的内部通道改造、庭院改善、小区内部整治、绿化工程、环境卫生设施改造提升、大门、门卫室改造、道路改造、桥梁改造、地下管网改造、建筑或设施设备改扩建、搭建临时性设施等。
3.用于安装路灯、旗杆、户外配电箱(配电变压器)、环网柜、通讯杆塔及其附属机柜、燃气调压计量设施与安全防护装置等设施设备的基座。
4“探采合一”和“探转采”油气类及钻井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5.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
6.土地一级整理开发项目、土地熟化项目。
7.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
8.露天煤矿接续用地。
二、下列项目不纳入建设用地管理的范畴,不纳入用地预审范围
1.农村道路(宽度1-8米,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改路项目;改沟、改渠(人工修建宽度不小于1米,用于引、排、灌的渠道)项目。
2.弃土集中区、临时用地的项目。
3.符合《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所指定的光伏、风力发电项目,除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以外,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其他草地、滩涂等未利用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按规定报县区自然资源局备案,不纳入用地预审范围。
4.符合《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所指定的光伏扶贫项目和利用农用地复合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未利用地的,光伏方阵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按规定报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不纳入用地预审范围;对经核实符合国土资规〔2017〕8号文所指定的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按规定报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不纳入用地预审范围。
三、简化政府投资类非新增用地线性改造工程审批流程,免于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非新增用地线性改造工程主要指在原用地或占地范围内开展的铁路、公路、城镇道路、乡村道路、油气管线、渠道、管道、城市综合管网、输电线以及索道等改造工程,办理可研报告审批或概算审核时,不再要求提供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由项目单位作出不增加新增用地的相关说明和真实性承诺。
四、本文件自发布起执行,由沧州渤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最终解释。
?????????????????????????????2023年3月21日
关于征求《黄骅市建设项目预审豁免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据《 (略) 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略) 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134号)等,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起草了《 (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豁免清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箱:*@*26.com,请在邮件标题注明“预审豁免清单征求意见”。
2.通信地址: (略) 新海西路123号,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用途管制科,邮政编码:*,请在信封注明“预审豁免清单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27日
附件: (略) 建设项目预审豁免清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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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2023年3月21日
(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豁免清单
(征求意见稿)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和要求, (略) 场主体负担, (略) 场活力,依据《 (略) 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略) 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134号)等,制订本豁免清单。
?一、属于下列范围的建设项目,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1.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略) 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2.使用已经办理农用地转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已办理不动产证等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如红线范围内进行的内部通道改造、庭院改善、小区内部整治、绿化工程、环境卫生设施改造提升、大门、门卫室改造、道路改造、桥梁改造、地下管网改造、建筑或设施设备改扩建、搭建临时性设施等。
3.用于安装路灯、旗杆、户外配电箱(配电变压器)、环网柜、通讯杆塔及其附属机柜、燃气调压计量设施与安全防护装置等设施设备的基座。
4“探采合一”和“探转采”油气类及钻井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5.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
6.土地一级整理开发项目、土地熟化项目。
7.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
8.露天煤矿接续用地。
二、下列项目不纳入建设用地管理的范畴,不纳入用地预审范围
1.农村道路(宽度1-8米,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改路项目;改沟、改渠(人工修建宽度不小于1米,用于引、排、灌的渠道)项目。
2.弃土集中区、临时用地的项目。
3.符合《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所指定的光伏、风力发电项目,除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以外,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其他草地、滩涂等未利用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按规定报县区自然资源局备案,不纳入用地预审范围。
4.符合《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所指定的光伏扶贫项目和利用农用地复合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未利用地的,光伏方阵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按规定报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不纳入用地预审范围;对经核实符合国土资规〔2017〕8号文所指定的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按规定报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不纳入用地预审范围。
三、简化政府投资类非新增用地线性改造工程审批流程,免于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非新增用地线性改造工程主要指在原用地或占地范围内开展的铁路、公路、城镇道路、乡村道路、油气管线、渠道、管道、城市综合管网、输电线以及索道等改造工程,办理可研报告审批或概算审核时,不再要求提供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由项目单位作出不增加新增用地的相关说明和真实性承诺。
四、本文件自发布起执行,由沧州渤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最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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