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山县宏鑫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标污染环境案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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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龙山县宏鑫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标污染环境案的公示

龙山县宏鑫 (略) 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标污染环境案

提供单位:州生态环境局永顺分局

办案单位及人员:州生态环境局永顺分局 胡顺敏王向明彭建平 向涌泉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姓名称:龙山县宏鑫 (略)

(以下简称: (略) )

案情介绍:

2022年11月2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 (略) 现场负责人向二杰的陪同下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一期)工 (略) 进行道路施工建设,施工现场内有一台机械号牌为:X-JUY00431的XE490D挖机正在作业,我局委托 (略) 检测人员对该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尾气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超出《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的排放限值要求。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湘西州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责令其立即整改。同时制作《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进行立案调查,于2022年11月30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2年12月15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5000.00元。

案件处理结果:经查,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了以下处罚:1.我局于2022年11月25日对龙山县宏鑫 (略)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龙山县宏鑫 (略) 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2.对龙山县宏鑫 (略) 处以罚款人民币*仟(5000.00)元整。

典型意义:1.有利于规范我县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过程中尾气排放,保护我县大气环境质量;2.日常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案件,体现我县对环境日常监管的执法力度之大,维护永顺一片蓝天的决心之坚。

龙山县宏鑫 (略) 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标污染环境案

提供单位:州生态环境局永顺分局

办案单位及人员:州生态环境局永顺分局 胡顺敏王向明彭建平 向涌泉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姓名称:龙山县宏鑫 (略)

(以下简称: (略) )

案情介绍:

2022年11月2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 (略) 现场负责人向二杰的陪同下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一期)工 (略) 进行道路施工建设,施工现场内有一台机械号牌为:X-JUY00431的XE490D挖机正在作业,我局委托 (略) 检测人员对该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尾气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超出《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的排放限值要求。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湘西州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责令其立即整改。同时制作《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进行立案调查,于2022年11月30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2年12月15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5000.00元。

案件处理结果:经查,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了以下处罚:1.我局于2022年11月25日对龙山县宏鑫 (略)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龙山县宏鑫 (略) 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2.对龙山县宏鑫 (略) 处以罚款人民币*仟(5000.00)元整。

典型意义:1.有利于规范我县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过程中尾气排放,保护我县大气环境质量;2.日常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案件,体现我县对环境日常监管的执法力度之大,维护永顺一片蓝天的决心之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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