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芜湖富山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新增年产1500台重型高刚性精密数控机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关于芜湖富山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新增年产1500台重型高刚性精密数控机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环行审〔2023〕20号

关于芜湖 (略) 新增年产1500台重型高刚性精密数控机床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芜湖 (略) :

你公司报送的《芜湖 (略) 新增年产1500台重型高刚性精密数控机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我局决定受理该项目环评文件,按要求对《报告表》进行审查,并在湾沚区政府信息公开网进行受理与批前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批复如下:

一、芜湖 (略) 坐落在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东湾路3998号,占地面积5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50976平方米。企业原建设的年产6万吨风力发电设备零部件铸件及加工项目已履行环评和阶段性验收手续。本项目属于扩建性质,不新增用地,利用现有厂房,建设新增年产1500台重型高刚性精密数控机床项目。项目总投资6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8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1.51%。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对现有部分铸造设备及环保设施进行升级改造,通过添置龙门导轨磨、龙门加工中心、调漆间以及喷漆房等生产设施,配套建设相应环保处理设施,其余全部依托现有设施。本项目对现有产品方案进行调整,建成后全厂将形成年产重型高钢性精密数控机床1500台、主轴等铸件5000吨的生产规模。项目实施前后全厂铸造产能不变。

本项目已经区经信局备案(经信〔2022〕113号),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湾沚区总体规划以及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要求,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后,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根据环评报告表结论,我局同意建设单位按《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单位在设备安装和生产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本项目厂区排水系统依托现有,须做到雨污分流,厂区外管网连接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确认。项目外排废水主要是职工生活污水等,生活污水须收集后采用高效化粪池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湾沚区污水处理厂纳管水质标准(PH6~9,CODcr≤300mg/L,BOD5≤150mg/L,NH3-N≤25mg/L,SS≤175mg/L),废水总排口须按要求设置规范化排污口。

2、本项目废气污染源主要是表面擦拭、调漆、喷漆及晾干、找补、喷枪清洗等工序。主要废气污染物是颗粒物、*苯、二*苯和非*烷总烃等。其中,调漆须在专用调漆间内操作,喷漆及晾干须在专用喷漆房内操作;表面擦拭、调漆、喷漆及晾干、找补、喷枪清洗等工序产生的废气须经负压收集后采用水帘净化装置+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各废气污染物经处理后须做到稳定达标排放。颗粒物、非*烷总烃、*苯和二*苯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且高度不得低于15米。

3、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设备运行噪声。建设单位应通过合理布局,并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等措施,实现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废边角料、废乳化液、废润滑油、废化学试剂包装桶、水帘废水、喷枪清洗废液、漆渣、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及生活垃圾等。其中,废乳化液、废润滑油、废化学试剂包装桶、水帘废水、喷枪清洗废液、漆渣、废活性炭、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须集中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申报审批制度,危废暂存库要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规定建设。其它一般工业固废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的有关规定,集中收集后外售或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工人及时清理,定期清运。严禁在厂区内焚烧各类固废;严禁将危险固废夹杂在生活垃圾或一般工业固废中外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5、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核定为:COD排放总量不得大于0.134吨/年,NH3-N排放总量不得大于0.012吨/年,VOCs排放总量不得大于0.679吨/年。全厂总量控制指标核定为:COD排放总量不得大于0.527吨/年,NH3-N排放总量不得大于0.036吨/年,VOCs排放总量不得大于0.784吨/年。

6、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落实环保工作;切实加强风险防范和危废管理,定期检查、维护、维修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7、项目须采用先进的工艺、设备和技术,实行清洁生产,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

8、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三、项目应严格按照我局批复内容建设,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另行报批环评文件。

2023年3月16日

环行审〔2023〕20号

关于芜湖 (略) 新增年产1500台重型高刚性精密数控机床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芜湖 (略) :

你公司报送的《芜湖 (略) 新增年产1500台重型高刚性精密数控机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我局决定受理该项目环评文件,按要求对《报告表》进行审查,并在湾沚区政府信息公开网进行受理与批前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批复如下:

一、芜湖 (略) 坐落在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东湾路3998号,占地面积5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50976平方米。企业原建设的年产6万吨风力发电设备零部件铸件及加工项目已履行环评和阶段性验收手续。本项目属于扩建性质,不新增用地,利用现有厂房,建设新增年产1500台重型高刚性精密数控机床项目。项目总投资6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8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1.51%。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对现有部分铸造设备及环保设施进行升级改造,通过添置龙门导轨磨、龙门加工中心、调漆间以及喷漆房等生产设施,配套建设相应环保处理设施,其余全部依托现有设施。本项目对现有产品方案进行调整,建成后全厂将形成年产重型高钢性精密数控机床1500台、主轴等铸件5000吨的生产规模。项目实施前后全厂铸造产能不变。

本项目已经区经信局备案(经信〔2022〕113号),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湾沚区总体规划以及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要求,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后,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根据环评报告表结论,我局同意建设单位按《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单位在设备安装和生产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本项目厂区排水系统依托现有,须做到雨污分流,厂区外管网连接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确认。项目外排废水主要是职工生活污水等,生活污水须收集后采用高效化粪池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湾沚区污水处理厂纳管水质标准(PH6~9,CODcr≤300mg/L,BOD5≤150mg/L,NH3-N≤25mg/L,SS≤175mg/L),废水总排口须按要求设置规范化排污口。

2、本项目废气污染源主要是表面擦拭、调漆、喷漆及晾干、找补、喷枪清洗等工序。主要废气污染物是颗粒物、*苯、二*苯和非*烷总烃等。其中,调漆须在专用调漆间内操作,喷漆及晾干须在专用喷漆房内操作;表面擦拭、调漆、喷漆及晾干、找补、喷枪清洗等工序产生的废气须经负压收集后采用水帘净化装置+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各废气污染物经处理后须做到稳定达标排放。颗粒物、非*烷总烃、*苯和二*苯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且高度不得低于15米。

3、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设备运行噪声。建设单位应通过合理布局,并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等措施,实现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废边角料、废乳化液、废润滑油、废化学试剂包装桶、水帘废水、喷枪清洗废液、漆渣、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及生活垃圾等。其中,废乳化液、废润滑油、废化学试剂包装桶、水帘废水、喷枪清洗废液、漆渣、废活性炭、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须集中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申报审批制度,危废暂存库要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规定建设。其它一般工业固废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的有关规定,集中收集后外售或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工人及时清理,定期清运。严禁在厂区内焚烧各类固废;严禁将危险固废夹杂在生活垃圾或一般工业固废中外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5、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核定为:COD排放总量不得大于0.134吨/年,NH3-N排放总量不得大于0.012吨/年,VOCs排放总量不得大于0.679吨/年。全厂总量控制指标核定为:COD排放总量不得大于0.527吨/年,NH3-N排放总量不得大于0.036吨/年,VOCs排放总量不得大于0.784吨/年。

6、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落实环保工作;切实加强风险防范和危废管理,定期检查、维护、维修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7、项目须采用先进的工艺、设备和技术,实行清洁生产,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

8、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三、项目应严格按照我局批复内容建设,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另行报批环评文件。

2023年3月16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