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3月22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3月22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3月22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开始时间为2023年3月22日,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77-*
传 真:0477-*
通讯地址: (略) (略) 生态环境局
邮编:*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 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内蒙古 (略) 高盐废水资源化回收再利用BOT技改项目变更 | (略) 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内蒙古 (略) 现有厂区内 | (略) (略) | 内蒙古绿之垠 (略) | 变更后处理能力仍为3000吨/天,处理水源变更为煤化工等企业及园区蒸发塘暂存的高盐水(考虑到长期稳定运行,同时接收符合进水水质的其他工业废水)。本项目在现有高盐废水资源化回收再利用BOT技改项目的基础上新增了废水调节池、GE蒸发器、氧化罐、超声耦合激光矩阵装置等,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全部为环保投资。 | 废气:本项目运营期有组织大气污染源主要为废水调节池废气、GE蒸发器除气器废气、氧化罐废气、超声耦合激光矩阵装置废气、斜板沉淀池废气等,均采取水喷淋+生物滴滤塔处置,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 运营期无组织废气主要为污水处理过程中未被集气罩收集的废气及硫化钠、硫酸钠盐装卸过程产生的无组织废气。污水处理过程中各类池体采用加盖措施;超声耦合激光矩阵装置位于封闭厂房内,加强集气罩集气效率;无组织非*烷总烃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限值要求,氨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要求。硫酸钠、氯化钠暂存库及产品库房均采用全封闭式,无组织颗粒物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 废水: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石英砂过滤器冲洗排水、活性炭过滤器冲洗排水、超滤系统冲洗排水、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废气治理设备排水。报告书提出,上述废水均返回调节池进入本项目污水处理。 噪声:优化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泵类等设置基础减振措施,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等,厂界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固废: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压滤系统产生的滤饼(盐泥)、废纳滤膜、废超滤膜、废活性炭等。压滤系统产生的滤饼(盐泥)开展属性鉴定,鉴定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暂存于内蒙古 (略) 40万吨/年PVC项目配套渣场工业污泥填埋场(3#池);废纳滤膜、废超滤膜、废活性炭等均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地下水和土壤:采取分区防渗措施,设置3个地下水跟踪监测井。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3月22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开始时间为2023年3月22日,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77-*
传 真:0477-*
通讯地址: (略) (略)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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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内蒙古 (略) 高盐废水资源化回收再利用BOT技改项目变更 | (略) 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内蒙古 (略) 现有厂区内 | (略) (略) | 内蒙古绿之垠 (略) | 变更后处理能力仍为3000吨/天,处理水源变更为煤化工等企业及园区蒸发塘暂存的高盐水(考虑到长期稳定运行,同时接收符合进水水质的其他工业废水)。本项目在现有高盐废水资源化回收再利用BOT技改项目的基础上新增了废水调节池、GE蒸发器、氧化罐、超声耦合激光矩阵装置等,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全部为环保投资。 | 废气:本项目运营期有组织大气污染源主要为废水调节池废气、GE蒸发器除气器废气、氧化罐废气、超声耦合激光矩阵装置废气、斜板沉淀池废气等,均采取水喷淋+生物滴滤塔处置,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 运营期无组织废气主要为污水处理过程中未被集气罩收集的废气及硫化钠、硫酸钠盐装卸过程产生的无组织废气。污水处理过程中各类池体采用加盖措施;超声耦合激光矩阵装置位于封闭厂房内,加强集气罩集气效率;无组织非*烷总烃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限值要求,氨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要求。硫酸钠、氯化钠暂存库及产品库房均采用全封闭式,无组织颗粒物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 废水: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石英砂过滤器冲洗排水、活性炭过滤器冲洗排水、超滤系统冲洗排水、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废气治理设备排水。报告书提出,上述废水均返回调节池进入本项目污水处理。 噪声:优化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泵类等设置基础减振措施,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等,厂界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固废: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压滤系统产生的滤饼(盐泥)、废纳滤膜、废超滤膜、废活性炭等。压滤系统产生的滤饼(盐泥)开展属性鉴定,鉴定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暂存于内蒙古 (略) 40万吨/年PVC项目配套渣场工业污泥填埋场(3#池);废纳滤膜、废超滤膜、废活性炭等均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地下水和土壤:采取分区防渗措施,设置3个地下水跟踪监测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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