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辽宁华拓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泥综合利用项目审批公示
抚顺市—辽宁华拓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泥综合利用项目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3月23日我局对辽宁华拓 (略) 污泥综合利用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3﹞11号
关于辽宁华拓 (略) 污泥
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辽宁华拓 (略) :
你单位《辽宁华拓 (略) 污泥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 (略) 生态环境局审批委员会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辽宁华拓 (略) 拟投650万元建设污泥综合利用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生产厂房内(依托;建筑面积6600m2)设置1条污泥发酵生产线(800t/d)、进料区(负压封闭;占地面积90m2)、4个混料池(单个尺寸45m×10m×2m;最大存储量1350t/个)、辅料区、成品区,车间采用电采暖,其它公用工程依托现有。
建设规模:处理污泥26.4万吨/年,生产园林绿化土改良用土10.92万吨/年。
二、 (略) 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施工期堆料场地及施工场地颗粒物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城镇建成区”浓度限值。
本项目混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喷雾除尘系统”处理后大部分回落于混料池,回收利用;未回落的颗粒物和恶臭气体经“可移动式密闭罩+密闭负压收集”进入总集气管。密闭式发酵罐产生的恶臭气体由引风管接入总集气管,进入总集气管的气体均通过“生物除臭塔净化”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1;高17m)排放。
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NH3、H2S及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值。
运营期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NH3、H2S及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值。
2.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员工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依托;有效容积20m3)后,通过园区管网排入海城污水处理厂。
3.本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本项目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措施。
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的3类准标准。
4.本项目一般固体废物主要为废包装材料、废填料和生物除臭塔废液。废包装材料、废填料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依托;占地面积20m2),供应单位回收利用;生物除臭塔废液可以作为发酵菌剂,回收利用。
危险废物主要是废矿物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依托;占地面积15m2),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2013年修订)中的相关规定。
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5.本项目按规范进行分区防渗。
6.本项目原料仅限于经鉴别为一般固体废物的污水处理厂生化污泥,各项指标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918—2002)中“在酸性土壤上”农用时污染物控制标准限值。
7.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8.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9.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10.本 (略) 生态环境环境局新抚区分局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2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3月23日我局对辽宁华拓 (略) 污泥综合利用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3﹞11号
关于辽宁华拓 (略) 污泥
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辽宁华拓 (略) :
你单位《辽宁华拓 (略) 污泥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 (略) 生态环境局审批委员会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辽宁华拓 (略) 拟投650万元建设污泥综合利用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生产厂房内(依托;建筑面积6600m2)设置1条污泥发酵生产线(800t/d)、进料区(负压封闭;占地面积90m2)、4个混料池(单个尺寸45m×10m×2m;最大存储量1350t/个)、辅料区、成品区,车间采用电采暖,其它公用工程依托现有。
建设规模:处理污泥26.4万吨/年,生产园林绿化土改良用土10.92万吨/年。
二、 (略) 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施工期堆料场地及施工场地颗粒物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城镇建成区”浓度限值。
本项目混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喷雾除尘系统”处理后大部分回落于混料池,回收利用;未回落的颗粒物和恶臭气体经“可移动式密闭罩+密闭负压收集”进入总集气管。密闭式发酵罐产生的恶臭气体由引风管接入总集气管,进入总集气管的气体均通过“生物除臭塔净化”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1;高17m)排放。
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NH3、H2S及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值。
运营期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NH3、H2S及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值。
2.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员工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依托;有效容积20m3)后,通过园区管网排入海城污水处理厂。
3.本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本项目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措施。
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的3类准标准。
4.本项目一般固体废物主要为废包装材料、废填料和生物除臭塔废液。废包装材料、废填料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依托;占地面积20m2),供应单位回收利用;生物除臭塔废液可以作为发酵菌剂,回收利用。
危险废物主要是废矿物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依托;占地面积15m2),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2013年修订)中的相关规定。
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5.本项目按规范进行分区防渗。
6.本项目原料仅限于经鉴别为一般固体废物的污水处理厂生化污泥,各项指标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918—2002)中“在酸性土壤上”农用时污染物控制标准限值。
7.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8.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9.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10.本 (略) 生态环境环境局新抚区分局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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