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海·山湖大观项目一标段工程“4·5”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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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海·山湖大观项目一标段工程“4·5”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4月5日上午约10时40分,由 (略) 承建的中海·山湖大观项目一标段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略) 城北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城乡建设局、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分局、 (略) 、区总工会、二十里铺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组成的 (略) 中海·山湖大观项目一标段工程“4·5”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行业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分析,并结合调查问询、查阅资料等形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概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

该项目建设单位为西宁中海宏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756QW28N。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06月28日,登记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略) (略) 城北区宁张路42号创业创新大厦11层11-5室,法定代表人为杨林,注册资本*仟万圆整。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车位销售租赁(以上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西宁中海宏 (略) 于2022年5月20 (略)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宁房开资(2019)005号】。证书有效期至2022年6月24日。

建设单位组建了项目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为范书豪,任命王博为本项目的安全主管,负责本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 施工总承包单位

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为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6E。注册 (略) (略) 雁塔区电子西街3号西京3号2号楼20802室,法定代表人为孔春生,注册资本*亿零*佰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防腐保温、机电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建筑防水、水电暖通、园林绿化、市政、地基基础、钢结构、道路、消防、建筑工程的劳务分包;水利水电工程、环保工程、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模板脚手架安装工程、门窗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公路工程、古建筑工程、通讯工程、石油化工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商务信息咨询(不含金融、证券、保险、期货等限制审批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略) 2021年3月1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资质、资质证书编号:D*。2021年11月12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陕)JZ安许证字【2012】00057),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2日。

该单位授权委托王宏涛为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执业资格为一级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编号陕建安B(2015)*),自2022年3月8日之后因疫情原因未在现场履职,其授权本项目技术负责人赵振华为项目现场负责人。

  1. 劳务分包单位(1#楼内墙石膏找平作业)

该项目1#楼内墙石膏找平作业的劳务分包单位为青海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K。成立日期2014年5月7日,法定代表人为陈昌永,注册资本*仟*佰万元,注册地址湟中县上新庄镇加牙村558号。经营范围为建筑钢筋商品化加工、配送;钢材批发、零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特种砂浆生产、销售;建筑劳务分包等(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营业执照登记机 (略) 场监督管理局。

青海 (略) 原本是为本项目供应砂浆、石膏等的供货商,该公司派驻本项目的现场对接人是陈万鹏(法定代表人陈昌永的儿子)。后陈万鹏与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协商,以青海 (略) 名义承包了本项目1#楼、5#楼内墙石膏找平劳务作业。截止事发时,总包单位( (略) )与青海 (略) 的劳务分包合同仍未签订,但经陈万鹏联系的劳务作业人员已在1#楼进行内墙石膏找平作业施工多日。

陈万鹏后又将其承包的1#楼石膏找平劳务作业安排给了姚喜平,由姚喜平自行组织人员进行1#楼内墙石膏找平劳务作业。本次事故受害者安长德为姚喜平临时联系的(其同乡),到项目上负责1#楼现场带班管理工作。

  1. 工程监理单位

本项目工程监理 (略) 振东建设 (略) ,统一社会代码:9121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U。该公司成立于1996年06月25日,法定代表人柴永江,注册资本*仟万元整。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的建设监理及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建筑工程技术研究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略) 振东建设 (略) 2019年08月23日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级资质、机电安装工程监理*级资质,资质证书编号:E*-5/2。

该公司派驻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金丽杰,因疫情原因,金丽杰不能到项目主持工作,该公司于2022年3月1日下发授权委托书,委托其单位职工刘奎(无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代理本项目项目负责人,委托期限从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5月30日。

(二)事发楼栋概况及工程进展

事发楼栋为1#住宅楼西单元,建筑层数地上18层,层高为2.95米,地下二层,负一层层高为5.2米,负二层层高为4.2米。建筑总高度53.3米。主体结构已封顶,16层以下砌筑已完成,正在进行内墙石膏找平作业。

1#楼西单元楼层内风井洞口(长2m*宽0.6m)侧面墙体砌筑情况:负一层砌筑完成、1层砌筑完成、2层未砌筑、3层砌筑完成、4层砌筑完成、5层未砌筑、6层砌筑完成、7层砌筑完成、8层砌筑完成、9层未砌筑、10层砌筑完成、11层砌筑完成、12层砌筑完成、13层未砌筑、14层砌筑完成、15层砌筑完成、16、17、18层未砌筑。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4月4日晚7点左右,姚喜平联系安长德告诉他让他明天早上到本项目1#楼去管理干活的人及钉一间库房门,其次和项目部做好对接工作。4月5日上午9:40分,安长德给1#楼石膏找平班组长李润平打电话让其到项目部西门(安装了人脸识别系统)接他进入工地,李润平说没时间让他等一会,9:47分安长德给李润平打电话说不用接他了他已经进入工地了(据项目部南门门卫口述:当天早上9:40左右,石膏班组从南门进入一辆运送石膏的车辆,安长德尾随石膏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之后李润平看到安长德在1#楼楼底下捡*木方,准备去1号楼二层钉库房门,李润平过去帮他把木方一起拿到1#楼二层。李润平随后电话询问施工总承包单位1#楼栋号长,是否可以把库房门钉到二层,栋号长告知其库房门可以订到二楼东面单元。随后李润平向在二层作业的4名石膏找平作业人员介绍了安长德,告知他们这是他们新来的带班的。

上午10:30分,安长德给姚喜平打电话说钉库房门没有水泥钉子,让姚喜平去买点水泥钉子,10:47分,姚喜平买完钉子回来给安长德打电话打不通,直到11:00安长德电话一直未打通。12:22分姚喜平和李润平走出施工现场准备去吃饭,李润平告诉姚喜平说安长德电话一直打不通,我去工地找一下。随后李润平到达1#楼二层从西头找到东头没找到,又沿楼层继续往下寻找,当寻找到负一层西单元风井洞口位置时,发现墙面上有个黑洞,用手电筒往里一看发现洞口下面躺着一个人。李润平立即从负一层跑到露天给姚喜平打电话,此时为12:35分。姚喜平立即和李润平到达1#楼负二层风井洞口位置,经确认,此人正是安长德。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12:48分,姚喜平给陈万鹏打电话告知事故情况,12:58分李润平给总承包单位项目质量负责人李佳伟电话报告了事故情况。李佳伟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通知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赵振华,赵振华接到通知后立即启动中海·山湖大观项目一标段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并与相关管理人员立即前往事故现场查看,同时电话告知项目经理王宏涛,约13点15分左右,项目管理人员到达事故现场,赵振华第一时间组织项目部车辆将伤 (略) (略) 进行救治。约14点13 (略) 临床抢救无效宣布安长德死亡,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安长德死亡原因为重型颅脑损伤。

14时40分左右,城北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区应急管理局、区城乡建设局、二十里铺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往现场,了解事故基本情况并安排后续处置工作和事故调查。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亡人员情况:姓名:安长德;性别:男;年龄:62;民族:汉;籍贯: (略) ;身份证号:*716;家庭住址: (略) 临潭县新城镇口子下村二社55号。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预估12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目部允许,擅自进入施工现场进行作业(当天作业内容:在1#楼二层钉库房门)。安长德在经过1#楼西单元二层风井洞口时不慎从风井洞口坠落至地下负二层底板上头部着地,坠落高度12.35米。

2、物的不安全状态:安长德经过的1#楼西单元二层风井洞口部位防护栏杆及洞口盖板缺失。

根据JGJ 80-2016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4.2.1条、4.2.4条规定“洞口作业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当垂直洞口短边边长大于或等于500mm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设置挡脚板。3.当非竖向洞口短边边长为500mm-1500mm时,应采用盖板覆盖或防护栏杆等措施,并应固定牢固。”
  • 洞口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1KN(约100kg)的集中荷载和不小于2KN/㎡的均布荷载,有特殊要求的盖板应另行设计”。
  •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对边长大于500mm的非竖向洞口规定采用专项设计盖板进行防护,不允许使用施工材料随意盖设,因为对短边大于500mm的洞口,用非专项设计盖件不能有效承受坠物的冲击,一般可采用钢管及扣件组合而成的钢管防护网,网格间距不应大于400mm;或采用贯穿于混凝土内的钢筋构成防护网,网格间距不得大于200mm,且防护网上应满铺竹笆或木板,盖板孔洞短边不大于25mm”。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施工总承包单位( (略) )

(1)对外来人员(供应商作业人员)安全管控不到位。对受害者随石膏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未严格审查其作业身份,未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风险告知;

(2)未与青海 (略) 签订劳务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职责;

(3)对青海 (略) 将所承包的劳务作业安排给姚喜平个人施工,监督管理不到位;

(4)项目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恢复1#楼二层风井洞口临边防护设施缺失的安全隐患。

2、劳务分包单位(青海 (略) )

(1)未对受害者安长德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

(2)未在项目现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3)违规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又安排给个人(姚喜平)施工;

(4)和受害者安长德未签订劳动合同,违规使用超龄作业人员;

(5)未检查确认事故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告知作业人员;

3、监理单位( (略) 振东建设 (略) )

(1)对1#楼石膏找平作业劳务分包项目未签订劳务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即入场施工情况监督审查不到位,未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监理单位日常安全检查不到位,对1#楼2层当天上午作业情况及防护缺失情况安全检查不到位;

(3)总监理工程师因疫情原因长时间未到岗,委派的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具备相应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三)事故性质定性

经调查认为,中海·山湖大观项目一标段工程“4·5”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略) 项目经理王宏涛、青海 (略) 陈万鹏、 (略) 振东建设 (略) 总监金丽杰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建议对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建设单位西宁中海宏 (略) 履行了相应安全生产职责,配备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了定期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下发整改通知单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建议此次不予处罚。

2、施工总承包单位 (略) 对施工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未按照要求对被派遣劳动者实施安全教育培训,未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对分包单位监督管理不到位,现场无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三条有关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综合考虑,建议由城北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3、劳务分包单位青海 (略) 未按照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且无相关记录,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未配备专职安全员,违规承包劳务给个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另调查询问过程中,存在青海 (略) 对陈万鹏的授权委托书, (略) 负责中海山湖大观项目一标段现场相关事宜,故对陈万鹏“以个人名义承揽工程”的证词不予采纳,综合考虑,建议由城北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青海 (略) 处以70万元的罚款。

4、监 (略) 振东建设 (略) 对施工现场管理松懈,对事故隐患未督促按期整改,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城北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六、事故发生后的整改措施

(一)项目参建各方进一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既定施工方案施工并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和监护。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二)项目参建各方以此次事故为教训,对作业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三)对施工现场所有单体楼层进行地毯式排查,举一反三,加设和加固各楼层临边防护,每日派专人到各楼层进行巡视,消除隐患,规范工人作业行为。

(四)在全区建设行业内通报此次事故,要求全区建设项目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力度,不断提升从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同时全面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事故隐患坚决采取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等措施,对违法行为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倒逼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2022年4月5日上午约10时40分,由 (略) 承建的中海·山湖大观项目一标段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略) 城北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城乡建设局、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分局、 (略) 、区总工会、二十里铺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组成的 (略) 中海·山湖大观项目一标段工程“4·5”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行业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分析,并结合调查问询、查阅资料等形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概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

该项目建设单位为西宁中海宏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756QW28N。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06月28日,登记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略) (略) 城北区宁张路42号创业创新大厦11层11-5室,法定代表人为杨林,注册资本*仟万圆整。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车位销售租赁(以上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西宁中海宏 (略) 于2022年5月20 (略)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宁房开资(2019)005号】。证书有效期至2022年6月24日。

建设单位组建了项目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为范书豪,任命王博为本项目的安全主管,负责本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 施工总承包单位

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为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6E。注册 (略) (略) 雁塔区电子西街3号西京3号2号楼20802室,法定代表人为孔春生,注册资本*亿零*佰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防腐保温、机电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建筑防水、水电暖通、园林绿化、市政、地基基础、钢结构、道路、消防、建筑工程的劳务分包;水利水电工程、环保工程、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模板脚手架安装工程、门窗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公路工程、古建筑工程、通讯工程、石油化工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商务信息咨询(不含金融、证券、保险、期货等限制审批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略) 2021年3月1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资质、资质证书编号:D*。2021年11月12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陕)JZ安许证字【2012】00057),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2日。

该单位授权委托王宏涛为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执业资格为一级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编号陕建安B(2015)*),自2022年3月8日之后因疫情原因未在现场履职,其授权本项目技术负责人赵振华为项目现场负责人。

  1. 劳务分包单位(1#楼内墙石膏找平作业)

该项目1#楼内墙石膏找平作业的劳务分包单位为青海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K。成立日期2014年5月7日,法定代表人为陈昌永,注册资本*仟*佰万元,注册地址湟中县上新庄镇加牙村558号。经营范围为建筑钢筋商品化加工、配送;钢材批发、零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特种砂浆生产、销售;建筑劳务分包等(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营业执照登记机 (略) 场监督管理局。

青海 (略) 原本是为本项目供应砂浆、石膏等的供货商,该公司派驻本项目的现场对接人是陈万鹏(法定代表人陈昌永的儿子)。后陈万鹏与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协商,以青海 (略) 名义承包了本项目1#楼、5#楼内墙石膏找平劳务作业。截止事发时,总包单位( (略) )与青海 (略) 的劳务分包合同仍未签订,但经陈万鹏联系的劳务作业人员已在1#楼进行内墙石膏找平作业施工多日。

陈万鹏后又将其承包的1#楼石膏找平劳务作业安排给了姚喜平,由姚喜平自行组织人员进行1#楼内墙石膏找平劳务作业。本次事故受害者安长德为姚喜平临时联系的(其同乡),到项目上负责1#楼现场带班管理工作。

  1. 工程监理单位

本项目工程监理 (略) 振东建设 (略) ,统一社会代码:9121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U。该公司成立于1996年06月25日,法定代表人柴永江,注册资本*仟万元整。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的建设监理及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建筑工程技术研究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略) 振东建设 (略) 2019年08月23日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级资质、机电安装工程监理*级资质,资质证书编号:E*-5/2。

该公司派驻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金丽杰,因疫情原因,金丽杰不能到项目主持工作,该公司于2022年3月1日下发授权委托书,委托其单位职工刘奎(无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代理本项目项目负责人,委托期限从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5月30日。

(二)事发楼栋概况及工程进展

事发楼栋为1#住宅楼西单元,建筑层数地上18层,层高为2.95米,地下二层,负一层层高为5.2米,负二层层高为4.2米。建筑总高度53.3米。主体结构已封顶,16层以下砌筑已完成,正在进行内墙石膏找平作业。

1#楼西单元楼层内风井洞口(长2m*宽0.6m)侧面墙体砌筑情况:负一层砌筑完成、1层砌筑完成、2层未砌筑、3层砌筑完成、4层砌筑完成、5层未砌筑、6层砌筑完成、7层砌筑完成、8层砌筑完成、9层未砌筑、10层砌筑完成、11层砌筑完成、12层砌筑完成、13层未砌筑、14层砌筑完成、15层砌筑完成、16、17、18层未砌筑。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4月4日晚7点左右,姚喜平联系安长德告诉他让他明天早上到本项目1#楼去管理干活的人及钉一间库房门,其次和项目部做好对接工作。4月5日上午9:40分,安长德给1#楼石膏找平班组长李润平打电话让其到项目部西门(安装了人脸识别系统)接他进入工地,李润平说没时间让他等一会,9:47分安长德给李润平打电话说不用接他了他已经进入工地了(据项目部南门门卫口述:当天早上9:40左右,石膏班组从南门进入一辆运送石膏的车辆,安长德尾随石膏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之后李润平看到安长德在1#楼楼底下捡*木方,准备去1号楼二层钉库房门,李润平过去帮他把木方一起拿到1#楼二层。李润平随后电话询问施工总承包单位1#楼栋号长,是否可以把库房门钉到二层,栋号长告知其库房门可以订到二楼东面单元。随后李润平向在二层作业的4名石膏找平作业人员介绍了安长德,告知他们这是他们新来的带班的。

上午10:30分,安长德给姚喜平打电话说钉库房门没有水泥钉子,让姚喜平去买点水泥钉子,10:47分,姚喜平买完钉子回来给安长德打电话打不通,直到11:00安长德电话一直未打通。12:22分姚喜平和李润平走出施工现场准备去吃饭,李润平告诉姚喜平说安长德电话一直打不通,我去工地找一下。随后李润平到达1#楼二层从西头找到东头没找到,又沿楼层继续往下寻找,当寻找到负一层西单元风井洞口位置时,发现墙面上有个黑洞,用手电筒往里一看发现洞口下面躺着一个人。李润平立即从负一层跑到露天给姚喜平打电话,此时为12:35分。姚喜平立即和李润平到达1#楼负二层风井洞口位置,经确认,此人正是安长德。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12:48分,姚喜平给陈万鹏打电话告知事故情况,12:58分李润平给总承包单位项目质量负责人李佳伟电话报告了事故情况。李佳伟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通知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赵振华,赵振华接到通知后立即启动中海·山湖大观项目一标段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并与相关管理人员立即前往事故现场查看,同时电话告知项目经理王宏涛,约13点15分左右,项目管理人员到达事故现场,赵振华第一时间组织项目部车辆将伤 (略) (略) 进行救治。约14点13 (略) 临床抢救无效宣布安长德死亡,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安长德死亡原因为重型颅脑损伤。

14时40分左右,城北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区应急管理局、区城乡建设局、二十里铺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往现场,了解事故基本情况并安排后续处置工作和事故调查。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亡人员情况:姓名:安长德;性别:男;年龄:62;民族:汉;籍贯: (略) ;身份证号:*716;家庭住址: (略) 临潭县新城镇口子下村二社55号。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预估12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目部允许,擅自进入施工现场进行作业(当天作业内容:在1#楼二层钉库房门)。安长德在经过1#楼西单元二层风井洞口时不慎从风井洞口坠落至地下负二层底板上头部着地,坠落高度12.35米。

2、物的不安全状态:安长德经过的1#楼西单元二层风井洞口部位防护栏杆及洞口盖板缺失。

根据JGJ 80-2016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4.2.1条、4.2.4条规定“洞口作业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当垂直洞口短边边长大于或等于500mm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设置挡脚板。3.当非竖向洞口短边边长为500mm-1500mm时,应采用盖板覆盖或防护栏杆等措施,并应固定牢固。”
  • 洞口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1KN(约100kg)的集中荷载和不小于2KN/㎡的均布荷载,有特殊要求的盖板应另行设计”。
  •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对边长大于500mm的非竖向洞口规定采用专项设计盖板进行防护,不允许使用施工材料随意盖设,因为对短边大于500mm的洞口,用非专项设计盖件不能有效承受坠物的冲击,一般可采用钢管及扣件组合而成的钢管防护网,网格间距不应大于400mm;或采用贯穿于混凝土内的钢筋构成防护网,网格间距不得大于200mm,且防护网上应满铺竹笆或木板,盖板孔洞短边不大于25mm”。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施工总承包单位( (略) )

(1)对外来人员(供应商作业人员)安全管控不到位。对受害者随石膏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未严格审查其作业身份,未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风险告知;

(2)未与青海 (略) 签订劳务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职责;

(3)对青海 (略) 将所承包的劳务作业安排给姚喜平个人施工,监督管理不到位;

(4)项目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恢复1#楼二层风井洞口临边防护设施缺失的安全隐患。

2、劳务分包单位(青海 (略) )

(1)未对受害者安长德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

(2)未在项目现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3)违规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又安排给个人(姚喜平)施工;

(4)和受害者安长德未签订劳动合同,违规使用超龄作业人员;

(5)未检查确认事故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告知作业人员;

3、监理单位( (略) 振东建设 (略) )

(1)对1#楼石膏找平作业劳务分包项目未签订劳务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即入场施工情况监督审查不到位,未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监理单位日常安全检查不到位,对1#楼2层当天上午作业情况及防护缺失情况安全检查不到位;

(3)总监理工程师因疫情原因长时间未到岗,委派的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具备相应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三)事故性质定性

经调查认为,中海·山湖大观项目一标段工程“4·5”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略) 项目经理王宏涛、青海 (略) 陈万鹏、 (略) 振东建设 (略) 总监金丽杰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建议对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建设单位西宁中海宏 (略) 履行了相应安全生产职责,配备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了定期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下发整改通知单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建议此次不予处罚。

2、施工总承包单位 (略) 对施工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未按照要求对被派遣劳动者实施安全教育培训,未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对分包单位监督管理不到位,现场无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三条有关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综合考虑,建议由城北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3、劳务分包单位青海 (略) 未按照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且无相关记录,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未配备专职安全员,违规承包劳务给个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另调查询问过程中,存在青海 (略) 对陈万鹏的授权委托书, (略) 负责中海山湖大观项目一标段现场相关事宜,故对陈万鹏“以个人名义承揽工程”的证词不予采纳,综合考虑,建议由城北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青海 (略) 处以70万元的罚款。

4、监 (略) 振东建设 (略) 对施工现场管理松懈,对事故隐患未督促按期整改,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城北区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六、事故发生后的整改措施

(一)项目参建各方进一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既定施工方案施工并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和监护。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二)项目参建各方以此次事故为教训,对作业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三)对施工现场所有单体楼层进行地毯式排查,举一反三,加设和加固各楼层临边防护,每日派专人到各楼层进行巡视,消除隐患,规范工人作业行为。

(四)在全区建设行业内通报此次事故,要求全区建设项目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力度,不断提升从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同时全面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事故隐患坚决采取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等措施,对违法行为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倒逼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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