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3年3月23日拟作出沈阳市翼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3年3月23日拟作出沈阳市翼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3年3月23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3月23日-2023年3月29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24-*6邮编:*
联系地址: (略) 辽中区蒲水路28号 (略) 民服务中心二楼环保窗口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 公众参与说明(报告书)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略) (略) 建设项目 | (略) 辽中区近海经济区北五路 | (略) (略) | 沈阳 (略) | 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位于沈阳近海经济区北五路,占地面积30000m2,总建筑面积16936.4m2,分两期进行建设。 一期占地面积13333m2,建筑面积8468.2m2,建设办公楼1 座、生产车间2座,设置造型、砂处理、金属熔化、浇注、抛丸、打磨、机加、喷塑等生产线,产品产量:新能源电车车辆配件8000t/a、农机车车辆配件2000t/a。 二期占地面积16667m2,建筑面积8468.2m2,建设办公楼1座,生产车间2座,设置造型、砂处理、金属熔化、浇注、锻造、抛丸、打磨、机加、热处理、喷塑等生产线,产品产量:挖掘机斗齿10000t/a。 (略) 政集中供热提供, (略) 政给水管网提供。 | / | / |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造型废气、浇注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二级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中频炉熔化废气经管道排出至二级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砂处理废气经负压收集至二级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抛丸废气经管道排出至二级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喷粉颗粒物经管道收集至脉冲布袋除尘器,固化非*烷总烃经管道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共同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危废间设有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后,通过3.5m 高排气筒无组织排放。 施工期扬尘执行《 (略) 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表1中城镇建成区排放浓度限值;金属熔炼、造型、浇注、砂处理、抛丸、喷塑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30mg/m3),同时满足《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颗粒物排放限值要求(30mg/m3),厂区内(厂房外)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 限值标准,厂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挥发性有机物(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 -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限值标准。 2、落实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沈阳近海经济区污水处理厂。 项目排放的污水执行《 (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3160-2019)表2中的水质要求,pH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标准限值。 3、落实声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隔声墙,安装基础减震垫等,减少噪声排放,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即:昼间:70dB(A)、夜间:55dB(A);运营期厂界东、南、西、北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落实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中频炉炉渣、废覆膜砂、废钢丸、布袋收尘灰、废边角料、不合格品、废包装袋分类收集在一般固废暂存间,按照一般固废进行管理,定期外售;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油抹布、废活性炭暂存危废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厂内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 5、落实地下水、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危险废物暂存间所在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其他生产车间、化粪池等所在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并按照相关标准采取了防渗措施。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3年3月23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3月23日-2023年3月29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24-*6邮编:*
联系地址: (略) 辽中区蒲水路28号 (略) 民服务中心二楼环保窗口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 公众参与说明(报告书)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略) (略) 建设项目 | (略) 辽中区近海经济区北五路 | (略) (略) | 沈阳 (略) | 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位于沈阳近海经济区北五路,占地面积30000m2,总建筑面积16936.4m2,分两期进行建设。 一期占地面积13333m2,建筑面积8468.2m2,建设办公楼1 座、生产车间2座,设置造型、砂处理、金属熔化、浇注、抛丸、打磨、机加、喷塑等生产线,产品产量:新能源电车车辆配件8000t/a、农机车车辆配件2000t/a。 二期占地面积16667m2,建筑面积8468.2m2,建设办公楼1座,生产车间2座,设置造型、砂处理、金属熔化、浇注、锻造、抛丸、打磨、机加、热处理、喷塑等生产线,产品产量:挖掘机斗齿10000t/a。 (略) 政集中供热提供, (略) 政给水管网提供。 | / | / |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造型废气、浇注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二级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中频炉熔化废气经管道排出至二级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砂处理废气经负压收集至二级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抛丸废气经管道排出至二级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喷粉颗粒物经管道收集至脉冲布袋除尘器,固化非*烷总烃经管道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共同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危废间设有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后,通过3.5m 高排气筒无组织排放。 施工期扬尘执行《 (略) 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表1中城镇建成区排放浓度限值;金属熔炼、造型、浇注、砂处理、抛丸、喷塑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30mg/m3),同时满足《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颗粒物排放限值要求(30mg/m3),厂区内(厂房外)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 限值标准,厂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挥发性有机物(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 -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限值标准。 2、落实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沈阳近海经济区污水处理厂。 项目排放的污水执行《 (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3160-2019)表2中的水质要求,pH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标准限值。 3、落实声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隔声墙,安装基础减震垫等,减少噪声排放,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即:昼间:70dB(A)、夜间:55dB(A);运营期厂界东、南、西、北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落实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中频炉炉渣、废覆膜砂、废钢丸、布袋收尘灰、废边角料、不合格品、废包装袋分类收集在一般固废暂存间,按照一般固废进行管理,定期外售;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油抹布、废活性炭暂存危废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厂内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 5、落实地下水、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危险废物暂存间所在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其他生产车间、化粪池等所在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并按照相关标准采取了防渗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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