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娄资规罚字〔2023〕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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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娄资规罚字〔2023〕003号)

当事人: (略) 恒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L6LLT4X

法定代表人:刘智华

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7012

住址: (略) 双峰县洪山殿镇古塘村彭仑村民组

受委托人:阳*冬;电话号码:139点击查看>>*2100

我局于202 (略)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鑫乐苑小区项目一案依法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0年8月至2022年10月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在娄星区乐坪街南侧建设鑫乐苑小区项目,规划批准共3栋,框剪结构,1#、2#、3#栋,层数分别为1+24F,1+17F,6F,总建筑面积23135㎡(地上部分建筑面积19135㎡,地下部分建筑面积4000㎡);实建3栋,框剪结构,1#、2#、3#栋,层数分别为1+24F,1+17F,6F,不动产测绘总建筑面积为22562.21㎡(地上部分建筑面积19070.58㎡,地下部分建筑面积为3491.63㎡)。具体违法事实如下:1、该项目地上部分少建64.42㎡;2、3#栋业务技术用房地下室改变用途建羁押室、食堂及卫生间,占用地下停车位14个,建筑面积375.5㎡;3、地下室少建508.37㎡,规划地下停车位134个(地下立体停车位87个),实建地下停车位54个,地下机械停车位未建,地下停车位少建80个。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和《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授权委托书及阳*冬身份证复印 (略) 恒 (略) 全权委托阳*冬办理相关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号),证明规划部门批准建筑3栋,总建筑面积23135㎡。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湘(2019) (略) 不动产权第*号,证明合法用地面积为5333.44㎡。

4、《询问笔录》,证明存在违法建设行为, (略) 恒 (略) 认可鑫乐苑小区项目存在的违法建设行为。

5、《现场勘验笔录》、违法建设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鑫乐苑小区项目的现状、外观。

我局已于2023年3 (略) 送达了《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娄资规罚告〔2023〕003号)和《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听证告知书》(娄资规听告〔2023〕003号),你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出具了《承诺书》,自愿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经研究,该项目地上建筑面积少建64.42㎡,符合《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规划类)第15项规定,不予处罚。

3#栋业务技术用房(公安派出所办公楼)地下室改变用途建羁押室、食堂及卫生间,占用地下停车位14个,建筑面积375.5㎡(公安办案区域的要求,必须处于1楼及地下室不完全封闭场所)。因该行为系公安机关出于工作需要所为,符合《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中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规划类)第16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规定,不予处罚。

地下室少建508.37㎡以及地下停车位少建80个均不属于《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中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视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其中对3#栋公安业务技术用房地下室被公安机关改变用途建羁押室、食堂及卫生间,占用地下停车位14个的行为, (略) 主观过错,不予处罚,实际处罚66个。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地下少建停车位的违法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按其机械停车位造价10500元/个的10%(即1050元/个)处罚;对地下室少建的508.37㎡,系你公司按照设计单位提出的“基于项目西面红线紧邻公园一号小区挡土墙。该挡土墙高度超7米,建设年代不详;东面红线紧邻乐坪办事处家属楼挡土墙,该挡土墙高度超5米,建设年代不详。如项目地下停车场东西两面按红线下挖施工,有可能造成东西两面挡土墙开裂等不确定性隐患。故建议鑫乐苑住宅小区项目地下停车场在建设过程中,东面退后红线5米施工,西面退后红线4米施工。地下停车场东西两面与挡土墙相距3米以上”施工建议进行建设,少建具有一定的客观因素,且你公司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按工程造价1340元/㎡的5%(即67元/㎡)予以处罚。

因停车位少建,你公司应与现有购房业主加强沟通,通过告知书、优惠让利等多种方式得到业主的理解支持;对今后新购房业主应在购房合同中签订补充协议,防止因停车位问题而引发信访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 (略)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鑫乐苑小区项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地下停车位少建,罚款人民币69300元;2、地下室面积少建,罚款人民币34060元。以上两项共处罚款人民币*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工 (略) 兴城支行(账号:* 2902 4966 589,收款人: (略) 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双 (略) 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3月22日

当事人: (略) 恒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L6LLT4X

法定代表人:刘智华

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7012

住址: (略) 双峰县洪山殿镇古塘村彭仑村民组

受委托人:阳*冬;电话号码:139点击查看>>*2100

我局于202 (略)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鑫乐苑小区项目一案依法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0年8月至2022年10月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在娄星区乐坪街南侧建设鑫乐苑小区项目,规划批准共3栋,框剪结构,1#、2#、3#栋,层数分别为1+24F,1+17F,6F,总建筑面积23135㎡(地上部分建筑面积19135㎡,地下部分建筑面积4000㎡);实建3栋,框剪结构,1#、2#、3#栋,层数分别为1+24F,1+17F,6F,不动产测绘总建筑面积为22562.21㎡(地上部分建筑面积19070.58㎡,地下部分建筑面积为3491.63㎡)。具体违法事实如下:1、该项目地上部分少建64.42㎡;2、3#栋业务技术用房地下室改变用途建羁押室、食堂及卫生间,占用地下停车位14个,建筑面积375.5㎡;3、地下室少建508.37㎡,规划地下停车位134个(地下立体停车位87个),实建地下停车位54个,地下机械停车位未建,地下停车位少建80个。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和《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授权委托书及阳*冬身份证复印 (略) 恒 (略) 全权委托阳*冬办理相关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号),证明规划部门批准建筑3栋,总建筑面积23135㎡。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湘(2019) (略) 不动产权第*号,证明合法用地面积为5333.44㎡。

4、《询问笔录》,证明存在违法建设行为, (略) 恒 (略) 认可鑫乐苑小区项目存在的违法建设行为。

5、《现场勘验笔录》、违法建设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鑫乐苑小区项目的现状、外观。

我局已于2023年3 (略) 送达了《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娄资规罚告〔2023〕003号)和《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听证告知书》(娄资规听告〔2023〕003号),你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出具了《承诺书》,自愿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经研究,该项目地上建筑面积少建64.42㎡,符合《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规划类)第15项规定,不予处罚。

3#栋业务技术用房(公安派出所办公楼)地下室改变用途建羁押室、食堂及卫生间,占用地下停车位14个,建筑面积375.5㎡(公安办案区域的要求,必须处于1楼及地下室不完全封闭场所)。因该行为系公安机关出于工作需要所为,符合《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中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规划类)第16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规定,不予处罚。

地下室少建508.37㎡以及地下停车位少建80个均不属于《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中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视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其中对3#栋公安业务技术用房地下室被公安机关改变用途建羁押室、食堂及卫生间,占用地下停车位14个的行为, (略) 主观过错,不予处罚,实际处罚66个。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地下少建停车位的违法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按其机械停车位造价10500元/个的10%(即1050元/个)处罚;对地下室少建的508.37㎡,系你公司按照设计单位提出的“基于项目西面红线紧邻公园一号小区挡土墙。该挡土墙高度超7米,建设年代不详;东面红线紧邻乐坪办事处家属楼挡土墙,该挡土墙高度超5米,建设年代不详。如项目地下停车场东西两面按红线下挖施工,有可能造成东西两面挡土墙开裂等不确定性隐患。故建议鑫乐苑住宅小区项目地下停车场在建设过程中,东面退后红线5米施工,西面退后红线4米施工。地下停车场东西两面与挡土墙相距3米以上”施工建议进行建设,少建具有一定的客观因素,且你公司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按工程造价1340元/㎡的5%(即67元/㎡)予以处罚。

因停车位少建,你公司应与现有购房业主加强沟通,通过告知书、优惠让利等多种方式得到业主的理解支持;对今后新购房业主应在购房合同中签订补充协议,防止因停车位问题而引发信访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 (略)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鑫乐苑小区项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地下停车位少建,罚款人民币69300元;2、地下室面积少建,罚款人民币34060元。以上两项共处罚款人民币*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工 (略) 兴城支行(账号:* 2902 4966 589,收款人: (略) 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双 (略) 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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