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国信热力公司东侧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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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南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国信热力公司东侧区域)

辉政房征[2023]第6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令第590号)《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辉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辉南县人民政府对辉南县住建局拟定的《“ (略) 东侧”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审查及论证,认为该方案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据此,辉南县人民政府做出《辉南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辉政房征[2023]第6号),对“ (略) 东侧”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征收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兴工路、南至滨河大街、西至站前路、北至营白公路。

  二、征收主体:辉南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辉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辉南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实施。

  六、签约期限为:**日——**日

  七、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 (略) 东侧”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辉南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辉政房征[2023]第6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令第590号)《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辉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辉南县人民政府对辉南县住建局拟定的《“ (略) 东侧”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审查及论证,认为该方案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据此,辉南县人民政府做出《辉南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辉政房征[2023]第6号),对“ (略) 东侧”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征收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兴工路、南至滨河大街、西至站前路、北至营白公路。

  二、征收主体:辉南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辉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辉南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实施。

  六、签约期限为:**日——**日

  七、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 (略) 东侧”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辉南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辉政房征[2023]第6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令第590号)《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辉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辉南县人民政府对辉南县住建局拟定的《“ (略) 东侧”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审查及论证,认为该方案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据此,辉南县人民政府做出《辉南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辉政房征[2023]第6号),对“ (略) 东侧”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征收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兴工路、南至滨河大街、西至站前路、北至营白公路。

  二、征收主体:辉南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辉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辉南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实施。

  六、签约期限为:**日——**日

  七、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 (略) 东侧”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辉南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辉政房征[2023]第6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令第590号)《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辉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辉南县人民政府对辉南县住建局拟定的《“ (略) 东侧”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审查及论证,认为该方案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据此,辉南县人民政府做出《辉南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辉政房征[2023]第6号),对“ (略) 东侧”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征收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兴工路、南至滨河大街、西至站前路、北至营白公路。

  二、征收主体:辉南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辉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辉南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实施。

  六、签约期限为:**日——**日

  七、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 (略) 东侧”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辉南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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