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本溪县金家河防洪治理工程(农村段)项目的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本溪县金家河防洪治理工程(农村段)项目的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3-13 来源:营商环境服务室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24-*
传 真:024-*
通讯地址:小市镇政府路69号
邮 编:*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本溪县金家河防洪治理工程(农村段) | (略) 本溪县金家河丹东界至云盘村七组居民区末端 | 本溪满族自治县水务和移民事务服务中心 | 本溪 (略) | 本溪县金家河防洪治理工程(农村段) (略) (略) 本溪县金家河丹东界至云盘村七组居民区末端,治理河道长11.40km。项目总投资2602.1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2万元,占总投资0.3%。工程涉及干流河长10.63km,支流河长0.77km。分五个河段治理工程和4座交叉建筑物交通农桥恢复。防洪治理工程主要包括防护工程、护栏工程。 | 项目采取场地围挡、物料遮盖、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密闭运输、洒水抑尘等降尘措施后,施工期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表1郊区及农村地区扬尘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项目盥洗水在施工场地内泼洒抑尘,其他生活污水通过防渗旱厕处理后沤肥还田;搅拌罐出料口设置1座1.5m×1.5m×0.5m规格的可移动钢制沉淀水槽,搅拌罐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全部回用于拌料用水,不外排;项目临时围堰基坑废水在基坑内短暂沉淀后选用潜水排污泵抽排至河道外较远的草场灌溉。 采用低噪声机械及施工工艺,设备加装减振机座、隔音罩,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文明施工,设置移动式围栏,控制敏感点处车速及车辆鸣笛等措施后,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相应标准要求。 项目在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土石回填利用,剩余土方用于护岸背处填充。竣工后拆除临时施工设施,施工场地及施工营地场地清理干净,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中相关要求。 施工前进行表土剥离,集中堆存在主体工程内表土暂存场,采取坡脚编织袋挡土、密目网苫盖。避免破坏原有植被,不可避免时,采取分层移植、分层堆放、分层回填的方式,禁止抛入水体。施工中利用现有道路,临时道路应及时进行场地平整,在施工结束后施工便道均需深翻后平整、覆土恢复植被,及时恢复占地。施工围堰设置前采取人工干预等方式将围堰内的鱼类等水生生物迁徙至围堰外河道,避免对鱼类等水生生物造成破坏。 明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职责和制度,并配备吸油毡等有效的应急防护物资,确保施工期间现场的环境安全。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体系,明确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文件。 |
发布时间:2023-3-13 来源:营商环境服务室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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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本溪县金家河防洪治理工程(农村段) | (略) 本溪县金家河丹东界至云盘村七组居民区末端 | 本溪满族自治县水务和移民事务服务中心 | 本溪 (略) | 本溪县金家河防洪治理工程(农村段) (略) (略) 本溪县金家河丹东界至云盘村七组居民区末端,治理河道长11.40km。项目总投资2602.1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2万元,占总投资0.3%。工程涉及干流河长10.63km,支流河长0.77km。分五个河段治理工程和4座交叉建筑物交通农桥恢复。防洪治理工程主要包括防护工程、护栏工程。 | 项目采取场地围挡、物料遮盖、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密闭运输、洒水抑尘等降尘措施后,施工期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表1郊区及农村地区扬尘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项目盥洗水在施工场地内泼洒抑尘,其他生活污水通过防渗旱厕处理后沤肥还田;搅拌罐出料口设置1座1.5m×1.5m×0.5m规格的可移动钢制沉淀水槽,搅拌罐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全部回用于拌料用水,不外排;项目临时围堰基坑废水在基坑内短暂沉淀后选用潜水排污泵抽排至河道外较远的草场灌溉。 采用低噪声机械及施工工艺,设备加装减振机座、隔音罩,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文明施工,设置移动式围栏,控制敏感点处车速及车辆鸣笛等措施后,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相应标准要求。 项目在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土石回填利用,剩余土方用于护岸背处填充。竣工后拆除临时施工设施,施工场地及施工营地场地清理干净,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中相关要求。 施工前进行表土剥离,集中堆存在主体工程内表土暂存场,采取坡脚编织袋挡土、密目网苫盖。避免破坏原有植被,不可避免时,采取分层移植、分层堆放、分层回填的方式,禁止抛入水体。施工中利用现有道路,临时道路应及时进行场地平整,在施工结束后施工便道均需深翻后平整、覆土恢复植被,及时恢复占地。施工围堰设置前采取人工干预等方式将围堰内的鱼类等水生生物迁徙至围堰外河道,避免对鱼类等水生生物造成破坏。 明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职责和制度,并配备吸油毡等有效的应急防护物资,确保施工期间现场的环境安全。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体系,明确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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