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行政审批局关于2023年3月24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如东县行政审批局关于2023年3月24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示期:自公示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受理公示反馈情况:无意见
联系电话:0513-*
通讯地址:如东县掘港镇城中街道泰山路16号
邮 编:*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PETG新材料包装容器研发生产项目 | 如东县大豫镇循环经济产业园纬九路9号 | 江 (略) | 南通 (略) | 江 (略) 成立于2022年9月,在如东县大豫镇循环经济产业园纬九路9号新征用地16666.8m2,新建车间、办公楼及其附属设施,总建筑面积约21000m2,购置吹瓶机、注塑机、挤压中空成型一体机等主要设备460台(套),建设PETG新材料包装容器研发生产项目。 项目建成投产后具有年产PETG和三层挤吹化妆品包装容器5000吨的生产能力 | 项目注塑机、PET吹瓶机(二步法)成型废气,采用光氧+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尾气通过15米高(1#)排气筒排放,排放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的相关限值要求; 项目一步法吹瓶机、挤吹机(一步法)成型废气,采用光氧+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尾气通过15米高(2#)排气筒排放,排放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的相关限值要求; 喷漆、烘干、喷枪清洗废气,采用干式过滤+光氧+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尾气通过15米高(3#)排气筒排放,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的相关限值要求; 印刷、烘干废气,采用光氧+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尾气通过15米高(4#)排气筒排放,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的相关限值要求;液化气燃烧废气经管道收集后尾气通过15米高(5#)排气筒排放,排放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中的相关限值要求,对周围大气环境质量影响较小;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标准后接管至大豫镇加工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噪声均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固废均可有效处置,零排放。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示期:自公示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受理公示反馈情况:无意见
联系电话:0513-*
通讯地址:如东县掘港镇城中街道泰山路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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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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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PETG新材料包装容器研发生产项目 | 如东县大豫镇循环经济产业园纬九路9号 | 江 (略) | 南通 (略) | 江 (略) 成立于2022年9月,在如东县大豫镇循环经济产业园纬九路9号新征用地16666.8m2,新建车间、办公楼及其附属设施,总建筑面积约21000m2,购置吹瓶机、注塑机、挤压中空成型一体机等主要设备460台(套),建设PETG新材料包装容器研发生产项目。 项目建成投产后具有年产PETG和三层挤吹化妆品包装容器5000吨的生产能力 | 项目注塑机、PET吹瓶机(二步法)成型废气,采用光氧+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尾气通过15米高(1#)排气筒排放,排放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的相关限值要求; 项目一步法吹瓶机、挤吹机(一步法)成型废气,采用光氧+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尾气通过15米高(2#)排气筒排放,排放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的相关限值要求; 喷漆、烘干、喷枪清洗废气,采用干式过滤+光氧+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尾气通过15米高(3#)排气筒排放,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的相关限值要求; 印刷、烘干废气,采用光氧+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尾气通过15米高(4#)排气筒排放,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的相关限值要求;液化气燃烧废气经管道收集后尾气通过15米高(5#)排气筒排放,排放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中的相关限值要求,对周围大气环境质量影响较小;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标准后接管至大豫镇加工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噪声均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固废均可有效处置,零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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