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抚顺新钢铁40000Nm3h空分装置工程审批公示
抚顺市——抚顺新钢铁40000Nm3h空分装置工程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3月24日我局对抚顺新钢铁40000Nm3h空分装置工程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3﹞12号
关于抚顺新钢铁40000Nm3h空分装置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抚 (略) :
你单位《抚顺新钢铁40000Nm3h空分装置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委员会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抚 (略) 拟29008.35万元,建设40000Nm3h空分装置工程。主要建设内容:新增1套40000m3/h空分装置(包括空气过滤及压缩、空气冷却、空气纯化、增压透平膨胀机、精馏、氧气提纯制取、氮气提纯系统等设施)、压缩机系统(空压机及预冷厂房918m2,内设1套空气透平压缩机组;氧氮压机厂房1281.6m2,内设1套30000Nm3/h氧气透平压缩机组、1套30000Nm3/h氮气透平压缩机组);储运工程(储罐及贮槽:1座2000m3氧气球罐、1座1500m3常压液氧贮槽、1座1500m3常压液氮贮槽、1座1000m3常压液氩贮槽、1座50m3液氧真空贮槽、1座50m3液氮真空贮槽、1座50m3液氩真空贮槽、1座100m3副产液氧贮槽、300瓶40L普通氮气钢瓶;管线:低压氧气管线DN1200,长度2000m;低压氮气管线DN350,长度400m;低压氮气管线DN600,长度300m);其它辅助工程、公用工程新建或依托原有。
本项目拆除工程:拆除厂内现有房屋17座(建筑面积10038m2);拆除原生产区6000机组空压机、管道等部件。
二、 (略) 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 (略) 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施工场地无组织排放扬尘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城镇建成区”排放浓度限值。
2.本项目循环冷却排污水排入抚 (略) 主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于循环水冷却系统。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污水。
3.本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本项目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建筑隔声等措施;“污氮”排气口设消音器。
运营期厂界东侧、西侧、南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 2 类标准,厂界北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 4 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为废分子筛、废氧化铝、空气过滤器废滤筒;危险废物为废油、废油桶。废分子筛、废氧化铝、空气过滤器废滤筒更换前提前联系厂家上门更换回收,厂内不暂存;废油暂存在制氧作业区新建危废暂存间(面积:10m2)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废油桶暂存在制氧作业区新建危废暂存间(面积:10m2)内,定期返回炼钢冶炼。
危险废物暂存间建设、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2013年修订)中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
5.本项目按规范进行分区防渗。
6.本项目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7.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8.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9.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10.本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3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3月24日我局对抚顺新钢铁40000Nm3h空分装置工程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3﹞12号
关于抚顺新钢铁40000Nm3h空分装置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抚 (略) :
你单位《抚顺新钢铁40000Nm3h空分装置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委员会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抚 (略) 拟29008.35万元,建设40000Nm3h空分装置工程。主要建设内容:新增1套40000m3/h空分装置(包括空气过滤及压缩、空气冷却、空气纯化、增压透平膨胀机、精馏、氧气提纯制取、氮气提纯系统等设施)、压缩机系统(空压机及预冷厂房918m2,内设1套空气透平压缩机组;氧氮压机厂房1281.6m2,内设1套30000Nm3/h氧气透平压缩机组、1套30000Nm3/h氮气透平压缩机组);储运工程(储罐及贮槽:1座2000m3氧气球罐、1座1500m3常压液氧贮槽、1座1500m3常压液氮贮槽、1座1000m3常压液氩贮槽、1座50m3液氧真空贮槽、1座50m3液氮真空贮槽、1座50m3液氩真空贮槽、1座100m3副产液氧贮槽、300瓶40L普通氮气钢瓶;管线:低压氧气管线DN1200,长度2000m;低压氮气管线DN350,长度400m;低压氮气管线DN600,长度300m);其它辅助工程、公用工程新建或依托原有。
本项目拆除工程:拆除厂内现有房屋17座(建筑面积10038m2);拆除原生产区6000机组空压机、管道等部件。
二、 (略) 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 (略) 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施工场地无组织排放扬尘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城镇建成区”排放浓度限值。
2.本项目循环冷却排污水排入抚 (略) 主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于循环水冷却系统。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污水。
3.本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本项目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建筑隔声等措施;“污氮”排气口设消音器。
运营期厂界东侧、西侧、南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 2 类标准,厂界北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 4 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为废分子筛、废氧化铝、空气过滤器废滤筒;危险废物为废油、废油桶。废分子筛、废氧化铝、空气过滤器废滤筒更换前提前联系厂家上门更换回收,厂内不暂存;废油暂存在制氧作业区新建危废暂存间(面积:10m2)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废油桶暂存在制氧作业区新建危废暂存间(面积:10m2)内,定期返回炼钢冶炼。
危险废物暂存间建设、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2013年修订)中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
5.本项目按规范进行分区防渗。
6.本项目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7.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8.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9.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10.本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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