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液氧提纯工程项目(储罐部分)审批公示
抚顺市——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液氧提纯工程项目(储罐部分)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3月24日我局对抚 (略) 液氧提纯工程项目(储罐部分)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3﹞13号
关于抚 (略) 液氧提纯工程项目(储罐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抚 (略) :
你单位《抚 (略) 液氧提纯工程项目(储罐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局审批委员会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抚 (略) 拟建设一套液氧提纯装置,对制氧作业区现有空分装置产生的液氧进行提纯,本项目为液氧提纯装置配套建设的储罐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在液氧提纯作业区(占地面积11.5m2)分别布置1个原料液氧储罐(有效容积:50m3)及1个副产液氧储罐(有效容积:50m3)。
拆除工程:制氧作业区浴池(一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150m2)。
其它辅助工程和公用工程依托原有。
二、依据 (略) 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开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公众支持该项目建设。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开展过程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开展项目。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扬尘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城镇建成区”浓度限值。
2.本项目施工期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废水处理后最终排入李石河。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污水。
3.本项目选购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施工机械,使施工机械远离敏感点。
施工期施工场地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运营期厂界东侧、西侧、南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 2 类标准,厂界北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 4 类标准。
4.本项目施工期固废主要为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包括废铁)、设备安装产生的废包装和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按规定处理,废铁集中收集后厂区炼钢回用,设备安装废包装外售给废品收购站,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5.本项目按要求进行分区防渗,液氧储罐区采取一般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及土壤。
6.本项目依托厂区现有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7.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8.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9.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项目开展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10.本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3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3月24日我局对抚 (略) 液氧提纯工程项目(储罐部分)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3﹞13号
关于抚 (略) 液氧提纯工程项目(储罐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抚 (略) :
你单位《抚 (略) 液氧提纯工程项目(储罐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局审批委员会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抚 (略) 拟建设一套液氧提纯装置,对制氧作业区现有空分装置产生的液氧进行提纯,本项目为液氧提纯装置配套建设的储罐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在液氧提纯作业区(占地面积11.5m2)分别布置1个原料液氧储罐(有效容积:50m3)及1个副产液氧储罐(有效容积:50m3)。
拆除工程:制氧作业区浴池(一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150m2)。
其它辅助工程和公用工程依托原有。
二、依据 (略) 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开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公众支持该项目建设。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开展过程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开展项目。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扬尘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城镇建成区”浓度限值。
2.本项目施工期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废水处理后最终排入李石河。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污水。
3.本项目选购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施工机械,使施工机械远离敏感点。
施工期施工场地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运营期厂界东侧、西侧、南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 2 类标准,厂界北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 4 类标准。
4.本项目施工期固废主要为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包括废铁)、设备安装产生的废包装和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按规定处理,废铁集中收集后厂区炼钢回用,设备安装废包装外售给废品收购站,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5.本项目按要求进行分区防渗,液氧储罐区采取一般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及土壤。
6.本项目依托厂区现有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7.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8.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9.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项目开展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10.本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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