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文安县分局关于2023年3月16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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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文安县分局关于2023年3月16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 (略) 生态环境局文安县分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准予批准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通讯地址: (略) 文安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窗口

邮编:*

电话:0316-*(兼传真)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年产30000万米电线电缆及9000吨环保级PVC合成线缆料项目

(略)

文安县大围河回族满族乡李头村村西

河北 (略)

本项目总投10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项目总占地面积6823.87平方米,位于文安县大围河回族满族乡李头村村西。项目计划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主要建设生产车间,3个生产车间,建筑面积3500平方米,办公楼建筑面积3500平方米,购置生产设备164台(套),年产15000万米电线电缆及4500吨电线电缆原辅材料;二期主要建设2个生产车间,建筑面积3200平方米,购置生产设备165台(套)

1、加强施工期间的管理。在施工期间要定期在路面、堆场洒水,并清扫路面。对易扬尘物料实行库存或加盖篷布。分段施工,在非施工地段经常洒水,施工扬尘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394-2019)表1中扬尘排放浓度限值;施工废水主要用于场地喷洒抑尘或沉淀后回用;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夜间不得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确需施工的,须由环保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施工期开挖土方大部分用于地基回填,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到生活垃圾处理场处理。对地貌、植被要及时恢复,减轻生态环境影响。2、加强废气治理。该项目PVC熔融挤出、包覆挤出、喷码工序产生的废气产生的非*烷总烃、HCL、臭气废气经集气罩+软帘收集,经通风管道通过1套“碱液喷淋塔+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经1根15米排气筒(DA001)排放。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1有机化工行业去除效率标准及印刷行业标准,HCl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氯化氢二级排放限值标准。臭气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非*烷总烃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无组织排放限值,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288-2019)附录A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去除率不满足要求时应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2016)表3排放限值。无组织HCL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无组织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3、加强废水治理。该项目废水为冷却废水、生活污水,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喷淋塔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生活污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用于泼洒地面抑尘,不外排,厂内设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4、优化平面布局,合理布置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各种配套的产噪设备,采取有效隔声降噪减振措施,确保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5、加强固体废物管理。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等方式,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该厂产生的边角料、不合格品、废包装袋外售综合利用,废油墨包装物由厂家回收,废拉丝油桶、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过滤棉暂存危废贮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不外排。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 (略) 生态环境局文安县分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准予批准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通讯地址: (略) 文安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窗口

邮编:*

电话:0316-*(兼传真)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年产30000万米电线电缆及9000吨环保级PVC合成线缆料项目

(略)

文安县大围河回族满族乡李头村村西

河北 (略)

本项目总投10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项目总占地面积6823.87平方米,位于文安县大围河回族满族乡李头村村西。项目计划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主要建设生产车间,3个生产车间,建筑面积3500平方米,办公楼建筑面积3500平方米,购置生产设备164台(套),年产15000万米电线电缆及4500吨电线电缆原辅材料;二期主要建设2个生产车间,建筑面积3200平方米,购置生产设备165台(套)

1、加强施工期间的管理。在施工期间要定期在路面、堆场洒水,并清扫路面。对易扬尘物料实行库存或加盖篷布。分段施工,在非施工地段经常洒水,施工扬尘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394-2019)表1中扬尘排放浓度限值;施工废水主要用于场地喷洒抑尘或沉淀后回用;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夜间不得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确需施工的,须由环保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施工期开挖土方大部分用于地基回填,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到生活垃圾处理场处理。对地貌、植被要及时恢复,减轻生态环境影响。2、加强废气治理。该项目PVC熔融挤出、包覆挤出、喷码工序产生的废气产生的非*烷总烃、HCL、臭气废气经集气罩+软帘收集,经通风管道通过1套“碱液喷淋塔+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经1根15米排气筒(DA001)排放。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1有机化工行业去除效率标准及印刷行业标准,HCl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氯化氢二级排放限值标准。臭气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非*烷总烃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无组织排放限值,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288-2019)附录A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去除率不满足要求时应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2016)表3排放限值。无组织HCL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无组织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3、加强废水治理。该项目废水为冷却废水、生活污水,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喷淋塔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生活污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用于泼洒地面抑尘,不外排,厂内设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4、优化平面布局,合理布置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各种配套的产噪设备,采取有效隔声降噪减振措施,确保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5、加强固体废物管理。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等方式,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该厂产生的边角料、不合格品、废包装袋外售综合利用,废油墨包装物由厂家回收,废拉丝油桶、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过滤棉暂存危废贮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不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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