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洛染股份有限公司污染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的公示
关于河南省洛染股份有限公司污染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的公示
(略) (略) (略) (略) 偃师区顾县镇顾县路口西,占地面积为43895.60 m2(合65.9亩),正门横坐标为*.788,纵坐标为*.4555,始建于1984年,于2009年运营结束。单位法人是邱顺通,企业联系人是陈育杰,企业为关闭企业,行业类别为2614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主要产品为2,4-硝基氯苯。该企业2009年发生过爆炸事故,厂区主体建筑物及主要生产装置均已拆除。至2020年6月现场踏勘时,平面布置图及重点区域已无法辨别,只能通过访谈相关工作人员及历史卫星图辨识厂区边界及重点区域, (略) (略) 地块功能区可分为生产车间区、仓库区、废水治理区、固废储存区等区域。根据偃师区2015-2035年城乡总体规划图(偃师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编制),该场地未来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属于建设用地中第一类用地。
根据《 (略) 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国家环保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2号)、《 (略) 清洁土壤行动计划》(豫政〔2017〕13号)以及《 (略)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豫环文〔2018〕243号)等相关文件及法规要求,对关停搬迁工业企业原址场地必须开展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略) (略) 地块土壤环境状况,2020年6月, (略) 生态环境局委托洛阳 (略) (略) (略) 地块开展疑似污染环境初步调查工作,编制完成了《 (略) (略) 疑似污染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初步调查报告》),并通过了专家评审、备案,可作为后续工作的依据。
《初步调查报告》表明: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均存在一定程度的超标。初步调查在场地内共布设土壤监测点位12个(厂区外对照监测点1个,厂区内土壤监测点位11),采集土壤样品48个,检测因子为必测45项及特征污染因子pH、氯苯、苯并[a]芘、砷(其中氯苯、苯并[a]芘、砷包含于土壤45项必测监测项中)。初步调查在场地内共设土壤监测点位12个(厂区外对照监测点1个,厂区内土壤监测点位11个),采集土壤样品48个,检测因子为必测45项、pH及特征污染因子氯苯、苯并[a]芘、砷(氯苯、苯并[a]芘、砷包含于土壤45项必测监测项中)。经检测,本次调查采样中1,1,2-三氯*烷、氯苯以及1,4-二氯苯3项因子检测结果超过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标准,1,1,2-三氯*烷最大值为5.72 mg/kg(T5生产区5.5-6.0 m),为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的9.5倍;1,4-二氯苯最大值为17.8mg/kg(T11生产区7.5~8m),为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的3.1倍;氯苯最大值为7.26×103mg/kg(T12生产区7.5-8.0m),为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的106.8倍,远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标准。初步调查共布设地下水采样点4个,特征污染因子苯并[a]芘未检出;厂区内检测常规因子35项中,有色度、浑浊度/NTU、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铝、挥发性酚类、耗氧量、氨氮、硫化物13项因子均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中Ш类标准值。
因此,该地块确定为污染地块,需开展污染地块详细调查等工作。为进一步查明地块污染范围及污染深度, (略) 偃师区顾县镇人民政府委托河南水木森环保 (略) 对该污染地块进行详细调查工作,接到任务后,我公司(河南水木森环保 (略) )立即成立项目组,依据相关导则规范,对污染地块开始进行详细调查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了踏勘,收集了地块内与地块环境调查相关的资料,确定了地块的土壤污染监测采样点位。通过现场勘察与采样分析,根据检测结果,编制完成了《 (略) (略) 污染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
主要调查结果如下:本次详细调查采用“分区布点法+系统布点加密布设法”相结合进行布点,本地块调查面积为43895.60 m2(合65.9亩),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要求,并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在该地块共布设土壤检测点位67个(12个对照点,55个监测点),针对厂区重点关注区域即在地块《初步调查报告》中检测出存在超标点位的区域,按照20×20m的间距加密布点,布设检测点位12个;厂区其他区域按照40×40m的间距布点,布设检测点位38,而后根据检测结果中点位超标情况,对超标区域外延增测5个点位(T51、T52、T53、T54、T55),对照点在地块四个风向处各取3个点位。详细调查阶段土壤样品分两次采集,第一次采集0-8m土壤样品(对照点0-0.5m),第一次采样于2021年9月22日完成,而后根据检测结果情况,将采样终层仍存在污染的土壤点位(T5、T12、18、T23、T24、T30、T31、T32、T34、T51、T52)继续向下每1m采集一个土壤样品,直至不污染为止,第二次采样于2021年11月30日完成。本次详细调查共布设土壤采样点67个(12个对照点、55个监测点),采集土壤样品290个(不含平行样)。关注污染物为1,1,2-三氯*烷、氯苯、1,4-二氯苯3项,土壤取样深度为0m~8m(根据现场快检结果,针对部分采样深度达到8m仍存在污染的点位,继续向下每1m采集一个土壤样品,直至不污染为止),对照点取样深度为0~0.5m;针对地块地下水布设15个检测点位(2个对照点,13个监测点),采集地下水样品共计30份(不含平行样);在距离地块150m的伊河段面上布设两个地表水采样点,采集地表水样品共计2份进行检测分析(不含平行样)。
根据详细调查检测结果,土壤样品检测因子45项中:砷、镉、铜、铅、汞、镍、四氯化碳、氯仿、氯*烷、四氯*烯、1,1,2-三氯*烷、氯苯以及1,4-二氯苯13项有检,其余32项均未检出。检出的镉、铜、铅、汞、镍、四氯化碳、氯仿、氯*烷、四氯*烯以及1,1,2-三氯*烷10项因子检测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标准。砷、氯苯和1,4-二氯苯监测结果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标准:砷含量在8.09~22.7 mg/kg,含量最高点为T20原厂区空地(0-0.5m),略高于第一类用地砷风险筛选值20 mg/kg;氯苯含量在0.0014~9.13×104mg/kg之间,含量最高点为T33生产车间(4~6m),为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的1343倍;1,4-二氯苯含量在0.0016~540 mg/kg之间,含量最高点为T33生产车间(4~6m),为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的96倍,远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风险
筛选值标准。土壤pH值检测值在7.34~8.89之间,其中土壤对照监测点pH值在8.03~8.40之间,厂区内与土壤对照点的pH值差值不大。
土壤特征污染因子:1,1,2-三氯*烷仅在T44点位有少量检出,远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标准;氯苯含量在0.0014~9.13×104mg/kg之间,含量最高点为T33生产车间(4~6m),为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的1343倍,远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
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标准;1,4-二氯苯含量在0.0016~540 mg/kg之间,含量最高点为T33生产车间(4~6m),为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的96倍,远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标准。
由于氯苯、1,4-二 (略) (略) 的主要生产原料,检测结果说明本地块发生了原材料氯苯泄露,且本地块发生爆炸事故后,应急部门针对场内外爆炸所抛落的设备、未泄露的原料、残渣残液及抛撒的有毒污染物进行了清运处置,并将厂内炸坑填充物及炸坑底部受污染土层共约3000 m3全部挖掘转移至厂区应急池,而后
清理了表层污染土壤并外运杂填土平铺于场地内,故本地块表层土壤均为后期外运杂填土,因此T5、T11、T12、T18、T23、T24、T30、T31、T32、T33、T51、T52点位表层土壤中氯苯未检出或仅有少量检出,却在2~11m处检出大量氯苯。
因此,本次调查中土壤检测因子砷、氯苯、1,4-二氯苯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厂区内污染物的含量不满足用地规划的要求, (略) (略) 判断为污染地块。根据初步调查及详细调查检测结果,地块涉及污染因子为:砷、氯苯、1,4-二氯苯、1,1,2-三氯*烷,地块土壤污染土方量为39800m3,涉及总污染面积为7600m2。对于以上超标污染物需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污染物是否存在健康风险或致癌风险,对于超出人体接受水平或存在致癌风险污染物需进行修复。
本次详细调查共布设地下水采样点15个(2个对照点,13个监测点),厂区内检测常规因子35项中:色度、浑浊度/NTU、肉眼可见物、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挥发性酚类、耗氧量、氨氮、钠、亚硝酸盐、硝酸盐、硒、铬(六价)、铅、三氯*烷、四氯化碳以及镉21项因子均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中Ш类标准值。
地下水特征检测因子为:色度、浑浊度/NTU、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铝、挥发性酚类、耗氧量、氨氮、硫化物、1,1,2-三氯*烷、氯苯、,4-二氯苯共计16项(除1,1,2-三氯*烷、氯苯、1,4-二氯苯外,其余13项均包含在地下水常规检测因子35项中):1,1,2-三氯*烷:未检出,所有点位均未超过地下水Ⅲ类标
准值;1,4-二氯苯:未检出,所有点位均未超过地下水Ⅲ类标准值;氯苯:0~9.96×104μg/L,最大值点位为厂区东北侧仓库区W4(0~6m),W1、W2、W3、W4、W5、W6、W7、W8、W14点位氯苯含量超过地下水Ⅲ类标准值。
本次详细调查在距离地块250m的伊河断面上布设两个地表水采样点位B1、B2,检测因子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必测项目24项,特征污染因子:色度、浑浊度/NTU、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铝、挥发性酚类、氨氮、硫化物、1,1,2-三氯*烷、氯苯、1,4-二氯苯共计15项(其中挥发性酚类、硫化物、氨氮3项包含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
地表水检测结果中特征污染因子均未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表水Ⅲ类标准值, (略) (略) 厂区的生产未对地表水造成影响。
综上,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及《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2号)等相关文件及法规要求,本地块为污染地块,污染范围为厂区北侧生产车间,污染面积为7200 m2,污染方量为36200 m3,污染物种类涉及无机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因子为砷、氯苯、1,4-二氯苯。
本次地块环境调查完成后,需要根据详细调查和初步调查结果,结合地块未来规划开展风险评估,土壤关注污染物为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污染因子,包括砷、氯苯、1,4-二氯苯;地下水关注污染物为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中Ш类标准值的污染因子,包括色度、浑浊度/NTU、肉眼可见物、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挥发性酚类、耗氧量、氨氮、钠、亚硝酸盐、硝酸盐、硒、铬(六价)、铅、三氯*烷、四氯化碳、氯苯。在本次调查工作完成后至地块环境风险评估完成前,地块责任单位应对该区域进行必要的管理和保护,避免目标区域受到扰动而影响下一步环境管理工作。本地块已进行围挡,建议在边界悬挂明显标志,在地块环境调查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备案之前,禁止任何单位和人员开挖、取土等扰动此区域的行为,确保后续必要的修复工作的顺利开展。
(略) (略) (略) (略) 偃师区顾县镇顾县路口西,占地面积为43895.60 m2(合65.9亩),正门横坐标为*.788,纵坐标为*.4555,始建于1984年,于2009年运营结束。单位法人是邱顺通,企业联系人是陈育杰,企业为关闭企业,行业类别为2614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主要产品为2,4-硝基氯苯。该企业2009年发生过爆炸事故,厂区主体建筑物及主要生产装置均已拆除。至2020年6月现场踏勘时,平面布置图及重点区域已无法辨别,只能通过访谈相关工作人员及历史卫星图辨识厂区边界及重点区域, (略) (略) 地块功能区可分为生产车间区、仓库区、废水治理区、固废储存区等区域。根据偃师区2015-2035年城乡总体规划图(偃师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编制),该场地未来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属于建设用地中第一类用地。
根据《 (略) 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国家环保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2号)、《 (略) 清洁土壤行动计划》(豫政〔2017〕13号)以及《 (略)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豫环文〔2018〕243号)等相关文件及法规要求,对关停搬迁工业企业原址场地必须开展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略) (略) 地块土壤环境状况,2020年6月, (略) 生态环境局委托洛阳 (略) (略) (略) 地块开展疑似污染环境初步调查工作,编制完成了《 (略) (略) 疑似污染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初步调查报告》),并通过了专家评审、备案,可作为后续工作的依据。
《初步调查报告》表明: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均存在一定程度的超标。初步调查在场地内共布设土壤监测点位12个(厂区外对照监测点1个,厂区内土壤监测点位11),采集土壤样品48个,检测因子为必测45项及特征污染因子pH、氯苯、苯并[a]芘、砷(其中氯苯、苯并[a]芘、砷包含于土壤45项必测监测项中)。初步调查在场地内共设土壤监测点位12个(厂区外对照监测点1个,厂区内土壤监测点位11个),采集土壤样品48个,检测因子为必测45项、pH及特征污染因子氯苯、苯并[a]芘、砷(氯苯、苯并[a]芘、砷包含于土壤45项必测监测项中)。经检测,本次调查采样中1,1,2-三氯*烷、氯苯以及1,4-二氯苯3项因子检测结果超过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标准,1,1,2-三氯*烷最大值为5.72 mg/kg(T5生产区5.5-6.0 m),为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的9.5倍;1,4-二氯苯最大值为17.8mg/kg(T11生产区7.5~8m),为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的3.1倍;氯苯最大值为7.26×103mg/kg(T12生产区7.5-8.0m),为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的106.8倍,远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标准。初步调查共布设地下水采样点4个,特征污染因子苯并[a]芘未检出;厂区内检测常规因子35项中,有色度、浑浊度/NTU、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铝、挥发性酚类、耗氧量、氨氮、硫化物13项因子均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中Ш类标准值。
因此,该地块确定为污染地块,需开展污染地块详细调查等工作。为进一步查明地块污染范围及污染深度, (略) 偃师区顾县镇人民政府委托河南水木森环保 (略) 对该污染地块进行详细调查工作,接到任务后,我公司(河南水木森环保 (略) )立即成立项目组,依据相关导则规范,对污染地块开始进行详细调查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了踏勘,收集了地块内与地块环境调查相关的资料,确定了地块的土壤污染监测采样点位。通过现场勘察与采样分析,根据检测结果,编制完成了《 (略) (略) 污染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
主要调查结果如下:本次详细调查采用“分区布点法+系统布点加密布设法”相结合进行布点,本地块调查面积为43895.60 m2(合65.9亩),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要求,并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在该地块共布设土壤检测点位67个(12个对照点,55个监测点),针对厂区重点关注区域即在地块《初步调查报告》中检测出存在超标点位的区域,按照20×20m的间距加密布点,布设检测点位12个;厂区其他区域按照40×40m的间距布点,布设检测点位38,而后根据检测结果中点位超标情况,对超标区域外延增测5个点位(T51、T52、T53、T54、T55),对照点在地块四个风向处各取3个点位。详细调查阶段土壤样品分两次采集,第一次采集0-8m土壤样品(对照点0-0.5m),第一次采样于2021年9月22日完成,而后根据检测结果情况,将采样终层仍存在污染的土壤点位(T5、T12、18、T23、T24、T30、T31、T32、T34、T51、T52)继续向下每1m采集一个土壤样品,直至不污染为止,第二次采样于2021年11月30日完成。本次详细调查共布设土壤采样点67个(12个对照点、55个监测点),采集土壤样品290个(不含平行样)。关注污染物为1,1,2-三氯*烷、氯苯、1,4-二氯苯3项,土壤取样深度为0m~8m(根据现场快检结果,针对部分采样深度达到8m仍存在污染的点位,继续向下每1m采集一个土壤样品,直至不污染为止),对照点取样深度为0~0.5m;针对地块地下水布设15个检测点位(2个对照点,13个监测点),采集地下水样品共计30份(不含平行样);在距离地块150m的伊河段面上布设两个地表水采样点,采集地表水样品共计2份进行检测分析(不含平行样)。
根据详细调查检测结果,土壤样品检测因子45项中:砷、镉、铜、铅、汞、镍、四氯化碳、氯仿、氯*烷、四氯*烯、1,1,2-三氯*烷、氯苯以及1,4-二氯苯13项有检,其余32项均未检出。检出的镉、铜、铅、汞、镍、四氯化碳、氯仿、氯*烷、四氯*烯以及1,1,2-三氯*烷10项因子检测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标准。砷、氯苯和1,4-二氯苯监测结果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标准:砷含量在8.09~22.7 mg/kg,含量最高点为T20原厂区空地(0-0.5m),略高于第一类用地砷风险筛选值20 mg/kg;氯苯含量在0.0014~9.13×104mg/kg之间,含量最高点为T33生产车间(4~6m),为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的1343倍;1,4-二氯苯含量在0.0016~540 mg/kg之间,含量最高点为T33生产车间(4~6m),为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的96倍,远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风险
筛选值标准。土壤pH值检测值在7.34~8.89之间,其中土壤对照监测点pH值在8.03~8.40之间,厂区内与土壤对照点的pH值差值不大。
土壤特征污染因子:1,1,2-三氯*烷仅在T44点位有少量检出,远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标准;氯苯含量在0.0014~9.13×104mg/kg之间,含量最高点为T33生产车间(4~6m),为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的1343倍,远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
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标准;1,4-二氯苯含量在0.0016~540 mg/kg之间,含量最高点为T33生产车间(4~6m),为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的96倍,远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标准。
由于氯苯、1,4-二 (略) (略) 的主要生产原料,检测结果说明本地块发生了原材料氯苯泄露,且本地块发生爆炸事故后,应急部门针对场内外爆炸所抛落的设备、未泄露的原料、残渣残液及抛撒的有毒污染物进行了清运处置,并将厂内炸坑填充物及炸坑底部受污染土层共约3000 m3全部挖掘转移至厂区应急池,而后
清理了表层污染土壤并外运杂填土平铺于场地内,故本地块表层土壤均为后期外运杂填土,因此T5、T11、T12、T18、T23、T24、T30、T31、T32、T33、T51、T52点位表层土壤中氯苯未检出或仅有少量检出,却在2~11m处检出大量氯苯。
因此,本次调查中土壤检测因子砷、氯苯、1,4-二氯苯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厂区内污染物的含量不满足用地规划的要求, (略) (略) 判断为污染地块。根据初步调查及详细调查检测结果,地块涉及污染因子为:砷、氯苯、1,4-二氯苯、1,1,2-三氯*烷,地块土壤污染土方量为39800m3,涉及总污染面积为7600m2。对于以上超标污染物需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污染物是否存在健康风险或致癌风险,对于超出人体接受水平或存在致癌风险污染物需进行修复。
本次详细调查共布设地下水采样点15个(2个对照点,13个监测点),厂区内检测常规因子35项中:色度、浑浊度/NTU、肉眼可见物、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挥发性酚类、耗氧量、氨氮、钠、亚硝酸盐、硝酸盐、硒、铬(六价)、铅、三氯*烷、四氯化碳以及镉21项因子均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中Ш类标准值。
地下水特征检测因子为:色度、浑浊度/NTU、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铝、挥发性酚类、耗氧量、氨氮、硫化物、1,1,2-三氯*烷、氯苯、,4-二氯苯共计16项(除1,1,2-三氯*烷、氯苯、1,4-二氯苯外,其余13项均包含在地下水常规检测因子35项中):1,1,2-三氯*烷:未检出,所有点位均未超过地下水Ⅲ类标
准值;1,4-二氯苯:未检出,所有点位均未超过地下水Ⅲ类标准值;氯苯:0~9.96×104μg/L,最大值点位为厂区东北侧仓库区W4(0~6m),W1、W2、W3、W4、W5、W6、W7、W8、W14点位氯苯含量超过地下水Ⅲ类标准值。
本次详细调查在距离地块250m的伊河断面上布设两个地表水采样点位B1、B2,检测因子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必测项目24项,特征污染因子:色度、浑浊度/NTU、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铝、挥发性酚类、氨氮、硫化物、1,1,2-三氯*烷、氯苯、1,4-二氯苯共计15项(其中挥发性酚类、硫化物、氨氮3项包含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
地表水检测结果中特征污染因子均未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表水Ⅲ类标准值, (略) (略) 厂区的生产未对地表水造成影响。
综上,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及《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2号)等相关文件及法规要求,本地块为污染地块,污染范围为厂区北侧生产车间,污染面积为7200 m2,污染方量为36200 m3,污染物种类涉及无机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因子为砷、氯苯、1,4-二氯苯。
本次地块环境调查完成后,需要根据详细调查和初步调查结果,结合地块未来规划开展风险评估,土壤关注污染物为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污染因子,包括砷、氯苯、1,4-二氯苯;地下水关注污染物为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中Ш类标准值的污染因子,包括色度、浑浊度/NTU、肉眼可见物、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挥发性酚类、耗氧量、氨氮、钠、亚硝酸盐、硝酸盐、硒、铬(六价)、铅、三氯*烷、四氯化碳、氯苯。在本次调查工作完成后至地块环境风险评估完成前,地块责任单位应对该区域进行必要的管理和保护,避免目标区域受到扰动而影响下一步环境管理工作。本地块已进行围挡,建议在边界悬挂明显标志,在地块环境调查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备案之前,禁止任何单位和人员开挖、取土等扰动此区域的行为,确保后续必要的修复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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