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龙环行罚〔2023〕1号)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龙环行罚〔2023〕1号)
江西恩 (略)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99YTY56
地址: (略) (略) 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福华
2023年2月24日, (略) (略) 高性能特种工程塑料型材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略)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ABS型材3车间、4车间在生产,但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导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非*烷总烃)直接外排环境。
(略) 郝斌签字的《生态环境现场执法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赣龙环责改字〔2023〕3号)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12日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审会,2023年3月13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龙环罚告字〔2023〕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 (略) 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参照《江西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细化的规定,1.当事人当年度第一次违反本条各项规定之一的,处2万—5万元罚款。我局于2023年3月12日召开案审会,经集体审议通过,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50000.00)。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 (略) 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93769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章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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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恩 (略)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99YTY56
地址: (略) (略) 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福华
2023年2月24日, (略) (略) 高性能特种工程塑料型材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略)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ABS型材3车间、4车间在生产,但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导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非*烷总烃)直接外排环境。
(略) 郝斌签字的《生态环境现场执法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赣龙环责改字〔2023〕3号)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12日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审会,2023年3月13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龙环罚告字〔2023〕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 (略) 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参照《江西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细化的规定,1.当事人当年度第一次违反本条各项规定之一的,处2万—5万元罚款。我局于2023年3月12日召开案审会,经集体审议通过,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50000.00)。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 (略) 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凭缴款编码:*93769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足额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章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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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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