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锦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高安市锦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略) (略) :
你单位 (略) 锦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技术审查, (略) 锦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建设方案批复如下:
一、基本同意拟建工程的布置方案。拟建工程位于锦江华林大桥至米州大桥的南北两岸。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5°22′38.06″,北纬28°25′10.57″。红线范围全长约3360米,用地总面积为*㎡。建设内容主要为锦江两岸堤岸修护、水环境治理以及景观提升等综合整治。其中绿化种植工程*.53㎡;道路铺装工程*.70㎡;建筑工程2170.65㎡;新建商业建筑4个(含公用卫生间2处);新建建筑占地面积2268.30㎡;室外安装工程*㎡。
二、基本同意拟建工程的涉河建设方案。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1、新建生态驳岸:长度共计3786.44米,方案采用仿木桩驳岸,桩顶标高为25.6米,桩底标高为19.6米。
2、新建硬质驳岸:长度共计277.03米,均为临水硬质平台,方案采用钢筋混凝土挡墙驳岸。设计采用悬臂式钢筋混凝土挡土墙结构形式,挡土墙墙顶标高为25.64米,基础底标高为22.44米,墙高为3.2米。
3、原位加固硬质驳岸:长度62.92米,为锦江门临水台阶码头。设计采用悬臂式钢筋混凝土挡土墙结构形式,挡土墙墙顶标高为23.17米,基础底标高为21.77米,墙高为1.4米。
4、新建防洪墙:长度286.35米,采用钢筋混凝土挡墙。设计采用扶壁式钢筋混凝土挡土墙结构形式。挡土墙墙顶标高为33.7米,底板底标高为26.2米,墙高为7.5米。
5、原防洪墙改建:长度共计19.85米,位于大观楼南侧台阶两侧。设计采用钢筋混凝土挡土墙结构形式,挡土墙墙顶标高为30.6米,底板底标高为23.6米,墙高为7.0米。
6、原堤坝改建防洪墙:长度89.77米,位于江北东段。设计采用钢筋混凝土挡土墙结构形式。挡墙顶标高为34.5米,底板底标高为27.50米,墙高为7.0米。
三、基本同意拟建工程防洪影响补救措施。下阶段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基础防渗、堤身加固、岸坡防护、安全监测、畅通防汛道路等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进行专项设计,编制专项设计报告,并报相关部门技术审查后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四、你单位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无条件、无偿服从河道管理、防洪抢险和河道治理的需要。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单位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应妥善处理好拟建工程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
五、你单位应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及时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临时设施,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立堆场及建设办公、生活、仓储用房和场地实体围墙等建筑物、填土抬高滩地,保障河道行洪通畅。
六、拟建工程开工前,你单位应将施工安排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汛应急预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其施工放样和竣工验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七、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你单位应妥善维护好堤防、护岸等防洪工程设施,如有损毁应及时按原标准予以恢复,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八、本批复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批复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你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设计方案等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此复。
2023年3月2日
附件:
(略) (略) :
你单位 (略) 锦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技术审查, (略) 锦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建设方案批复如下:
一、基本同意拟建工程的布置方案。拟建工程位于锦江华林大桥至米州大桥的南北两岸。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5°22′38.06″,北纬28°25′10.57″。红线范围全长约3360米,用地总面积为*㎡。建设内容主要为锦江两岸堤岸修护、水环境治理以及景观提升等综合整治。其中绿化种植工程*.53㎡;道路铺装工程*.70㎡;建筑工程2170.65㎡;新建商业建筑4个(含公用卫生间2处);新建建筑占地面积2268.30㎡;室外安装工程*㎡。
二、基本同意拟建工程的涉河建设方案。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1、新建生态驳岸:长度共计3786.44米,方案采用仿木桩驳岸,桩顶标高为25.6米,桩底标高为19.6米。
2、新建硬质驳岸:长度共计277.03米,均为临水硬质平台,方案采用钢筋混凝土挡墙驳岸。设计采用悬臂式钢筋混凝土挡土墙结构形式,挡土墙墙顶标高为25.64米,基础底标高为22.44米,墙高为3.2米。
3、原位加固硬质驳岸:长度62.92米,为锦江门临水台阶码头。设计采用悬臂式钢筋混凝土挡土墙结构形式,挡土墙墙顶标高为23.17米,基础底标高为21.77米,墙高为1.4米。
4、新建防洪墙:长度286.35米,采用钢筋混凝土挡墙。设计采用扶壁式钢筋混凝土挡土墙结构形式。挡土墙墙顶标高为33.7米,底板底标高为26.2米,墙高为7.5米。
5、原防洪墙改建:长度共计19.85米,位于大观楼南侧台阶两侧。设计采用钢筋混凝土挡土墙结构形式,挡土墙墙顶标高为30.6米,底板底标高为23.6米,墙高为7.0米。
6、原堤坝改建防洪墙:长度89.77米,位于江北东段。设计采用钢筋混凝土挡土墙结构形式。挡墙顶标高为34.5米,底板底标高为27.50米,墙高为7.0米。
三、基本同意拟建工程防洪影响补救措施。下阶段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基础防渗、堤身加固、岸坡防护、安全监测、畅通防汛道路等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进行专项设计,编制专项设计报告,并报相关部门技术审查后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四、你单位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无条件、无偿服从河道管理、防洪抢险和河道治理的需要。今后如因河道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单位或管理及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应妥善处理好拟建工程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
五、你单位应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及时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临时设施,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立堆场及建设办公、生活、仓储用房和场地实体围墙等建筑物、填土抬高滩地,保障河道行洪通畅。
六、拟建工程开工前,你单位应将施工安排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汛应急预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其施工放样和竣工验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七、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你单位应妥善维护好堤防、护岸等防洪工程设施,如有损毁应及时按原标准予以恢复,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八、本批复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批复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你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设计方案等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此复。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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