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烯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烯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福建烯 (略)
类型: (略)
住所: (略) (略) 贡川镇水东园区2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5C76H9W
法定代表人:李懿澄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022年12月14日, (略) 现场夜查。检查时,你公司在调试生产设备,原膜车间边上集污池内设置有一个潜水泵和一根软管,软管另一端口连接集污池东北侧的雨水收集口,集污池内水体呈棕黑色,雨水收集口、厂区末端雨水井和厂外西南侧边坡水体呈棕色。 (略) 永安环境监 (略) 集污池、厂区末端雨水井、厂外西南侧边坡、厂界雨水井和厂外西南侧边坡水体分别采集水样。
(略) 永安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证实:2022年12月14日,福建烯 (略) 厂区内末端雨水井内水、厂外西南侧边坡点位废水中化学需氧量均超过排放标准。
你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2023年3 月10日, (略) 永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上述环境违法事实,有以下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2022年12月14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环境照片、视频;
(二) (略) 永安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永测报字〔2022〕第B067号);
(三)202 (略) 提交的《关于污水违规排放情况整改汇报》;
(四)20 (略) 提交的《关于污水违规排放情况的整改报告》;
(五)2023年2月22日《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杨正勇、王素青);
(六)2023年3月7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永环罚告〔2023〕3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以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第1点的有关规定裁量, (略)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点击查看>>万*仟元整(¥133,00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永安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我 (略) 永安生态环境保护 (略) 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永安)
2023年3月20日
当事人:福建烯 (略)
类型: (略)
住所: (略) (略) 贡川镇水东园区2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5C76H9W
法定代表人:李懿澄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022年12月14日, (略) 现场夜查。检查时,你公司在调试生产设备,原膜车间边上集污池内设置有一个潜水泵和一根软管,软管另一端口连接集污池东北侧的雨水收集口,集污池内水体呈棕黑色,雨水收集口、厂区末端雨水井和厂外西南侧边坡水体呈棕色。 (略) 永安环境监 (略) 集污池、厂区末端雨水井、厂外西南侧边坡、厂界雨水井和厂外西南侧边坡水体分别采集水样。
(略) 永安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证实:2022年12月14日,福建烯 (略) 厂区内末端雨水井内水、厂外西南侧边坡点位废水中化学需氧量均超过排放标准。
你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2023年3 月10日, (略) 永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上述环境违法事实,有以下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2022年12月14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环境照片、视频;
(二) (略) 永安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永测报字〔2022〕第B067号);
(三)202 (略) 提交的《关于污水违规排放情况整改汇报》;
(四)20 (略) 提交的《关于污水违规排放情况的整改报告》;
(五)2023年2月22日《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杨正勇、王素青);
(六)2023年3月7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永环罚告〔2023〕3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以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第1点的有关规定裁量, (略)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点击查看>>万*仟元整(¥133,00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永安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我 (略) 永安生态环境保护 (略) 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永安)
2023年3月20日
当事人:福建烯 (略)
类型: (略)
住所: (略) (略) 贡川镇水东园区2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5C76H9W
法定代表人:李懿澄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022年12月14日, (略) 现场夜查。检查时,你公司在调试生产设备,原膜车间边上集污池内设置有一个潜水泵和一根软管,软管另一端口连接集污池东北侧的雨水收集口,集污池内水体呈棕黑色,雨水收集口、厂区末端雨水井和厂外西南侧边坡水体呈棕色。 (略) 永安环境监 (略) 集污池、厂区末端雨水井、厂外西南侧边坡、厂界雨水井和厂外西南侧边坡水体分别采集水样。
(略) 永安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证实:2022年12月14日,福建烯 (略) 厂区内末端雨水井内水、厂外西南侧边坡点位废水中化学需氧量均超过排放标准。
你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2023年3 月10日, (略) 永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上述环境违法事实,有以下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2022年12月14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环境照片、视频;
(二) (略) 永安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永测报字〔2022〕第B067号);
(三)202 (略) 提交的《关于污水违规排放情况整改汇报》;
(四)20 (略) 提交的《关于污水违规排放情况的整改报告》;
(五)2023年2月22日《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杨正勇、王素青);
(六)2023年3月7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永环罚告〔2023〕3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以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第1点的有关规定裁量, (略)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点击查看>>万*仟元整(¥133,00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永安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我 (略) 永安生态环境保护 (略) 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永安)
2023年3月20日
当事人:福建烯 (略)
类型: (略)
住所: (略) (略) 贡川镇水东园区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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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懿澄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022年12月14日, (略) 现场夜查。检查时,你公司在调试生产设备,原膜车间边上集污池内设置有一个潜水泵和一根软管,软管另一端口连接集污池东北侧的雨水收集口,集污池内水体呈棕黑色,雨水收集口、厂区末端雨水井和厂外西南侧边坡水体呈棕色。 (略) 永安环境监 (略) 集污池、厂区末端雨水井、厂外西南侧边坡、厂界雨水井和厂外西南侧边坡水体分别采集水样。
(略) 永安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证实:2022年12月14日,福建烯 (略) 厂区内末端雨水井内水、厂外西南侧边坡点位废水中化学需氧量均超过排放标准。
你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2023年3 月10日, (略) 永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上述环境违法事实,有以下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2022年12月14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环境照片、视频;
(二) (略) 永安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永测报字〔2022〕第B067号);
(三)202 (略) 提交的《关于污水违规排放情况整改汇报》;
(四)20 (略) 提交的《关于污水违规排放情况的整改报告》;
(五)2023年2月22日《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杨正勇、王素青);
(六)2023年3月7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明永环罚告〔2023〕3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以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第1点的有关规定裁量, (略)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点击查看>>万*仟元整(¥133,00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永安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我 (略) 永安生态环境保护 (略) 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崇桂新村86幢龙泉大厦三楼305室,联系电话:0598-*。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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