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对江苏德桥仓储有限公司(含靖江双江港务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作出环评报告书审批意见公开
拟对江苏德桥仓储有限公司(含靖江双江港务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作出环评报告书审批意见公开
索引号: | */2023-00351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单位: | (略) 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3-03-17 |
文号: | 时效: | 有效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保承诺 |
1 | 新增物料品种项目 | 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敦土路南端现有厂区内 | (略) (含 (略) ) | 江苏新睿 (略) | 依托现有库区及码头公辅工程、环保设施等其它配套设施,在不新增储运、装卸等设施、保持库区周转量、码头吞吐量350万吨/年、库区储罐总库容54.75万m3(即依托库区139个现有储罐、码头49条现有管线)均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在码头和库区各新增13根专用装卸软管、改造2根码头管线为电伴热或蒸汽伴热管线,新增*基*烯酸*酯、*酸正*酯、正*醇、*二醇*醚、烷基苯混合物(含萘)/工业用碳十粗芳烃、液体石蜡、1,4-*二醇、棕榈酸化油、工业级混合油、*二烯、醋酸酐、碳酸*烯酯等12个物料货种、现有*酸仲*酯货种周转量,减少醋酸、*醇、石脑油、混合芳烃、*酮、氢氧化钠溶液、柴油、汽油、*烯酸、航空煤油、异辛烷等货种周转量,从事新增物料品种项目。本项目建成后经营货种为醋酸、*酸、*醇、*醇、*二醇、正*醇、异*醇、*苯、二*苯、燃料油、*基叔*基醚(MTBE)、石脑油、基础油、混合芳烃、*酮、氢氧化钠溶液、醋酸*烯酯、轻C5、*烷(C3)、*烷(C4)、己烷、*酸*酯、*酸*酯、2-*醇、柴油、汽油、棕榈油、环己酮、*酸正*酯、*酸异*酯、*烯酸、*酸仲*酯、*酸叔*酯、*二醇*醚、*二醇、三*苯、*烯酸*酯、辛醇、*二醇*醚醋酸酯、聚醚多元醇、航空煤油、混合碳4、异辛烷、轻质循环油、柴油/汽油和脂肪酸*酯的生物燃料混合物(按体积>25%但<99%)(生物柴油)、*基*烯酸*酯、*酸正*酯、正*醇、*二醇*醚、烷基苯混合物(含萘)/工业用碳十粗芳烃、液体石蜡、1,4-*二醇、棕榈酸化油、工业级混合油、*二烯、醋酸酐、碳酸*烯酯等57个。 | 1、本项目码头运输和罐区储存仅限于经营报告书所列货种及规模,不得擅自扩大规模、改变建设内容,不得改变码头的设计靠泊等级及设计年吞吐量等参数,不得新增装卸设备,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货种和增加罐区规模,不得进行经营货种的加工生产。装卸货种及规模如发生改变,须另行报批。 2、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装卸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本项目施工和营运工艺、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等清洁生产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3、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完善域内污水收集系统并加强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站)的运营和管理,码头区域不得设置任何污水外排口,严格各类废水直接排入水域。到港船舶生活污水和船舶舱底油污水、压舱废水等由海事部门认可的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理,不得自行排放;项目码头面初期雨水、地面冲洗水、管道清洗废水、碱洗废水等收集后送至后方罐区,汇同罐区区域内地面清洗废水、清洗储罐废水、储罐冷却水、储罐切水和初期雨水及经化粪池收集预处理后*域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域污水处理系统采用酸碱中和+重力分离+混凝处理+生物处理系统+深度处理系统处理后达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一并排入新港园区东部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 针对可能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影响的各环节,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修订)等标准,将整个生产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采取相应级别的防渗措施。 4、按照“源头控制、循环利用、综合治理、稳定达标、总量控制、持续改进”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控制废气产生,加强装卸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定期检查阀门、法兰片和管道间的气密性,切实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本项目产生的装船废气及扫线废气、储罐大小呼吸废气、装(车)卸废气(非*烷总烃等)由尾气处理装置收集后经碱水洗涤+冷凝+活性炭吸附装置有效处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酸仲* (略) 《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酸酯类标准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15米。 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 放,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 未捕集到的厂界无组织排放的NMHC等废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酸仲* (略) 《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NMH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5、合理布局强噪声设备,减少船舶、车辆鸣号(笛)频次,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降低噪声对周国环境的影响。临长江一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4类标准、其它界外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 6、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冷凝废液、废活性炭、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清罐(管)废渣、废海绵球、废包装容器、废保温材料等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其它一般固废出售给相关单位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真正做到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到日产日清;来往船舶禁止在码头附近水域内排放垃圾,船舶垃圾上岸后由建设单位与所在地环卫部门或具备资质的港口垃圾服务企业签订相关协议,进行及时清运及处置。船舶垃圾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 7、本项目设置以码头边界外扩200m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8、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生产和环保运行台账,加强对运输、贮存过程的监控与管理;做好各类储存、管道、设备和环保设施的日常检修维护,保障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完善并落实地下水及土壤保护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预留事故监测井等,做好废水、废气、土壤等的日常监测工作,确保项目所在区域地下水及土壤环境安全,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9、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新带老”措施,确保各类废气得到有效收集并达标排放。“以新带老”措施列入本项目竣工环保“三同时“验收内容。 10、本项目为重大环境风险源,项目距长江靖江段中华绒螯蟹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一级管控区边界130米、江心洲重要湿地一级管控区边界约为7590米,且处于上游夏仕港清水通道维护区和下游如皋长青沙取水口之间,所处位置极为敏感。你单位应认真按照报告书要求,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区内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应急事故池,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安装气体报警装置,满足环境风险应急能力要求;做好突发情况下事故废水截流措施,确保事故情况下污染物、初期雨水和消防废水等全部进入事故应急池,禁止事故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将应急措施纳入《长江泰州水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和《 (略)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事故应急系统中,强化应急教育和应急演练,防止发生事故造成次生环境危害。并与当地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园区、海事部门及周边企业等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设专人管理环保设施,确保各污染治理措施正常运行,杜绝风险事故下的非正常排放,切实防止风险事故下的环境风险,确保本工程运营不影响长江水环境质量。 11、 (略) 生态环境厅、 (略) 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苏环办〔2020〕16号),你公司应对NMHC(VOCs)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 12、本项目建设及运行等依法需要其它行政许可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它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运行;如果 (略) 颁布新的排放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要求执行。 | 在网站、报纸、公示栏进行了公示。 | 纳管接厂。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 (略) 生态环境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一、公示时间:2023年3月17日-2023年3月23日(5个工作日) 二、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三、联系电话:0523-* 邮箱:*@*26.com 四、通讯地址: (略) 阳光大 (略) 政务服务中心2楼生态环境局窗口,邮编*。 |
索引号: | */2023-00351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单位: | (略) 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3-03-17 |
文号: | 时效: | 有效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保承诺 |
1 | 新增物料品种项目 | 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敦土路南端现有厂区内 | (略) (含 (略) ) | 江苏新睿 (略) | 依托现有库区及码头公辅工程、环保设施等其它配套设施,在不新增储运、装卸等设施、保持库区周转量、码头吞吐量350万吨/年、库区储罐总库容54.75万m3(即依托库区139个现有储罐、码头49条现有管线)均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在码头和库区各新增13根专用装卸软管、改造2根码头管线为电伴热或蒸汽伴热管线,新增*基*烯酸*酯、*酸正*酯、正*醇、*二醇*醚、烷基苯混合物(含萘)/工业用碳十粗芳烃、液体石蜡、1,4-*二醇、棕榈酸化油、工业级混合油、*二烯、醋酸酐、碳酸*烯酯等12个物料货种、现有*酸仲*酯货种周转量,减少醋酸、*醇、石脑油、混合芳烃、*酮、氢氧化钠溶液、柴油、汽油、*烯酸、航空煤油、异辛烷等货种周转量,从事新增物料品种项目。本项目建成后经营货种为醋酸、*酸、*醇、*醇、*二醇、正*醇、异*醇、*苯、二*苯、燃料油、*基叔*基醚(MTBE)、石脑油、基础油、混合芳烃、*酮、氢氧化钠溶液、醋酸*烯酯、轻C5、*烷(C3)、*烷(C4)、己烷、*酸*酯、*酸*酯、2-*醇、柴油、汽油、棕榈油、环己酮、*酸正*酯、*酸异*酯、*烯酸、*酸仲*酯、*酸叔*酯、*二醇*醚、*二醇、三*苯、*烯酸*酯、辛醇、*二醇*醚醋酸酯、聚醚多元醇、航空煤油、混合碳4、异辛烷、轻质循环油、柴油/汽油和脂肪酸*酯的生物燃料混合物(按体积>25%但<99%)(生物柴油)、*基*烯酸*酯、*酸正*酯、正*醇、*二醇*醚、烷基苯混合物(含萘)/工业用碳十粗芳烃、液体石蜡、1,4-*二醇、棕榈酸化油、工业级混合油、*二烯、醋酸酐、碳酸*烯酯等57个。 | 1、本项目码头运输和罐区储存仅限于经营报告书所列货种及规模,不得擅自扩大规模、改变建设内容,不得改变码头的设计靠泊等级及设计年吞吐量等参数,不得新增装卸设备,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货种和增加罐区规模,不得进行经营货种的加工生产。装卸货种及规模如发生改变,须另行报批。 2、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装卸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本项目施工和营运工艺、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等清洁生产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3、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完善域内污水收集系统并加强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站)的运营和管理,码头区域不得设置任何污水外排口,严格各类废水直接排入水域。到港船舶生活污水和船舶舱底油污水、压舱废水等由海事部门认可的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理,不得自行排放;项目码头面初期雨水、地面冲洗水、管道清洗废水、碱洗废水等收集后送至后方罐区,汇同罐区区域内地面清洗废水、清洗储罐废水、储罐冷却水、储罐切水和初期雨水及经化粪池收集预处理后*域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域污水处理系统采用酸碱中和+重力分离+混凝处理+生物处理系统+深度处理系统处理后达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一并排入新港园区东部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 针对可能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影响的各环节,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修订)等标准,将整个生产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采取相应级别的防渗措施。 4、按照“源头控制、循环利用、综合治理、稳定达标、总量控制、持续改进”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控制废气产生,加强装卸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定期检查阀门、法兰片和管道间的气密性,切实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本项目产生的装船废气及扫线废气、储罐大小呼吸废气、装(车)卸废气(非*烷总烃等)由尾气处理装置收集后经碱水洗涤+冷凝+活性炭吸附装置有效处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酸仲* (略) 《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酸酯类标准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15米。 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 放,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 未捕集到的厂界无组织排放的NMHC等废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酸仲* (略) 《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NMH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5、合理布局强噪声设备,减少船舶、车辆鸣号(笛)频次,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降低噪声对周国环境的影响。临长江一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4类标准、其它界外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 6、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冷凝废液、废活性炭、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清罐(管)废渣、废海绵球、废包装容器、废保温材料等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其它一般固废出售给相关单位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真正做到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到日产日清;来往船舶禁止在码头附近水域内排放垃圾,船舶垃圾上岸后由建设单位与所在地环卫部门或具备资质的港口垃圾服务企业签订相关协议,进行及时清运及处置。船舶垃圾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 7、本项目设置以码头边界外扩200m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8、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生产和环保运行台账,加强对运输、贮存过程的监控与管理;做好各类储存、管道、设备和环保设施的日常检修维护,保障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完善并落实地下水及土壤保护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预留事故监测井等,做好废水、废气、土壤等的日常监测工作,确保项目所在区域地下水及土壤环境安全,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9、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新带老”措施,确保各类废气得到有效收集并达标排放。“以新带老”措施列入本项目竣工环保“三同时“验收内容。 10、本项目为重大环境风险源,项目距长江靖江段中华绒螯蟹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一级管控区边界130米、江心洲重要湿地一级管控区边界约为7590米,且处于上游夏仕港清水通道维护区和下游如皋长青沙取水口之间,所处位置极为敏感。你单位应认真按照报告书要求,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区内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应急事故池,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安装气体报警装置,满足环境风险应急能力要求;做好突发情况下事故废水截流措施,确保事故情况下污染物、初期雨水和消防废水等全部进入事故应急池,禁止事故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将应急措施纳入《长江泰州水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和《 (略)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事故应急系统中,强化应急教育和应急演练,防止发生事故造成次生环境危害。并与当地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园区、海事部门及周边企业等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设专人管理环保设施,确保各污染治理措施正常运行,杜绝风险事故下的非正常排放,切实防止风险事故下的环境风险,确保本工程运营不影响长江水环境质量。 11、 (略) 生态环境厅、 (略) 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苏环办〔2020〕16号),你公司应对NMHC(VOCs)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 12、本项目建设及运行等依法需要其它行政许可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它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运行;如果 (略) 颁布新的排放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要求执行。 | 在网站、报纸、公示栏进行了公示。 | 纳管接厂。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 (略) 生态环境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一、公示时间:2023年3月17日-2023年3月23日(5个工作日) 二、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三、联系电话:0523-* 邮箱:*@*26.com 四、通讯地址: (略) 阳光大 (略) 政务服务中心2楼生态环境局窗口,邮编*。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