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扶绥长宏投资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平方米木地板、高端生态板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3〕7号)
关于广西扶绥长宏投资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平方米木地板、高端生态板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3〕7号)
广西 (略) :
你公司报来的《年产100万平方米木地板、高端生态板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新建性质(项目代码:2020-*-20-03-*),位于广西壮族 (略) 扶绥县山圩镇山圩产业园龙昌大道302号。项目占地面积*平方米,建设年产100万平方米木地板生产线及配套设施。项目总投资55000万元,环保投资185万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0.34%。
距离项目500米范围内的大气环境敏感点为东面193米、267米的居民点、410米的山圩镇中心幼儿园,以及东北面约236米的居民点。项目评价范围内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文化遗产地等特殊保护目标。
二、项目已在扶绥县发展和改革局登记备案,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园区规划和“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及本环评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和生态防治措施,按《报告表》所申报的内容及规模实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满足管控单元管控要求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本批复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运营期锯边、砂光、抛光等工序粉尘。经管道负压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2.项目热压工序热源由园区蒸汽管网提供。涂胶、热压等工序产生的*醛、非*烷总烃、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UV光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3.涂漆、固化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UV光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4.无组织排放废气。须采取加强车间通风等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车间*醛、非*烷总烃、颗粒物等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采取雨污分流制。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山圩镇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再进入山圩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树皮、木屑、边角料、布袋除尘器和地面沉降收集的粉尘;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统一收集后外售。一般固体废物的暂存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2.属于危险废物的废胶水桶、废漆桶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由生产厂家进厂回收;废活性炭、废UV灯管、废胶渣、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手套等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做好危废转运联单记录。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设备,采取基础减震、建筑隔声、加强设备维护等降噪措施。项目运营期东面、西面、北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生产区南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办公生活区东面、北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五)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六)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处理。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环境保护工作,项目生活污水用于周边林地、农地消纳要取得地块所有者同意,与周边公众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期内,按规定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我局委托扶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4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广西 (略) :
你公司报来的《年产100万平方米木地板、高端生态板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新建性质(项目代码:2020-*-20-03-*),位于广西壮族 (略) 扶绥县山圩镇山圩产业园龙昌大道302号。项目占地面积*平方米,建设年产100万平方米木地板生产线及配套设施。项目总投资55000万元,环保投资185万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0.34%。
距离项目500米范围内的大气环境敏感点为东面193米、267米的居民点、410米的山圩镇中心幼儿园,以及东北面约236米的居民点。项目评价范围内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文化遗产地等特殊保护目标。
二、项目已在扶绥县发展和改革局登记备案,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园区规划和“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及本环评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和生态防治措施,按《报告表》所申报的内容及规模实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满足管控单元管控要求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本批复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运营期锯边、砂光、抛光等工序粉尘。经管道负压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2.项目热压工序热源由园区蒸汽管网提供。涂胶、热压等工序产生的*醛、非*烷总烃、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UV光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3.涂漆、固化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UV光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4.无组织排放废气。须采取加强车间通风等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车间*醛、非*烷总烃、颗粒物等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采取雨污分流制。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山圩镇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再进入山圩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树皮、木屑、边角料、布袋除尘器和地面沉降收集的粉尘;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统一收集后外售。一般固体废物的暂存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2.属于危险废物的废胶水桶、废漆桶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由生产厂家进厂回收;废活性炭、废UV灯管、废胶渣、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手套等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做好危废转运联单记录。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设备,采取基础减震、建筑隔声、加强设备维护等降噪措施。项目运营期东面、西面、北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生产区南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办公生活区东面、北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五)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六)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处理。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环境保护工作,项目生活污水用于周边林地、农地消纳要取得地块所有者同意,与周边公众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期内,按规定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我局委托扶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4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