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环评审批及管理方面的问题
有关环评审批及管理方面的问题
1.根据《 (略) 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第三点第(四)条规定:“燃煤小锅炉淘汰。严把燃煤小锅炉准入关,县 (略) 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长春、吉林、四平等空气质量未达标地区县 (略) 建成区于2019年底前,其他地区县 (略) 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等燃煤设施、储粮燃煤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是否可 (略) 建成区及经济开发区内不可以审批建设燃煤的工业窑炉?
答:
城市建成区内不可以审批建设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等燃煤设施、储粮燃煤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经济开发区是 (略) 建成区内,需住建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确定。
2.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略) 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中仅对涉 (略) 级自然保护区的编制报告书的旅游开发项目提出了要求,那么涉 (略) 级自然保护区的其它项目是否仍按照《 (略)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六条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执行?
答:
《 (略)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六条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按照国家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的部署,下放审批权限,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 (略) 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相关文件,对部分建设项目下放审批权限。纳入分级审批文件的项目应根据权限规定确定审批部门。
3.在含有多个功能分区的经济开发区内,新上项目符合整个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但与开发区功能分区重点发展项目的符合性有差距。项目符合开发区准入清单要求,不在禁止、限制类范围内,同时又是管委会招商引资同意入驻该功能区的项目,这类项目是否可以审批?
答: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中第五条:“不得引入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入园建设项目”可知,不符合功能分区产业定位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入区,但考虑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若引进项目满足行业政策、环保要求并不影响开发区的功能定位,与规划产业发展整体相协调的情况下,园区管委会出具承诺函,使其与拟调整的规划相符合,该类项目可先进行环评审批,否则不予环评审批。
4.审批开发区(工业集中区)项目时,存在开发区一区多园情况,具体园区内产业发展定位与审批项目不是完全一致,但符合规划环评总体要求和开发区准入清单的项目是否可以审批。
答: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中第五条:“不得引入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入园建设项目”可知,不符合功能分区产业定位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入区,但考虑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若引进项目满足行业政策、环保要求并不影响开发区的功能定位,与规划产业发展整体相协调的情况下,园区管委会出具承诺函,使其与拟调整的规划相符合,该类项目可先进行环评审批,否则不予环评审批。
5.在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中环境质量标准没有的特征污染物因子是否需要监测。
答:
报告书类(含报告表类项目专项评价)项目:⑴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一、二级评价项目均要求“调查评价范围内有环境质量标准的评价因子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或进行补充监测”。此处所称环境质量标准,应既包括国家、地方环境质量标准,还可参考国外标准。⑵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 地表水环境现状调查因子根据评价范围水环境质量管理要求、建设项目水污染物排放特点与水环境影响预测评价要求等综合分析确定。调查因子应不少于评价因子。根据评价因子筛选原则,不限于有环境质量标准的评价因子。
报告表类项目: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于2021年10月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常见问题解答》(http://www.china-eia.com/xmhp/hpzcbz/*/t*_*.shtml),污染影响类技术指南技术指南中提到“排放国家、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有标准限值要求的特征污染物”,其中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和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不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97)、《前苏联居住区标准》(CH245-7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制药建设项目》(HJ611-201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等导则或参考资料。排放的特征污染物需要在国家、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有限值要求才涉及现状监测,且优先引用现有监测数据。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中:5.3.3.2对电力、钢铁、水泥、石化、化工、平板玻璃、有色等高耗能行业的多源项目或以使用高污染燃料为主的多源项目,并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评价等级提高一级。
关于这一条,是不是只要是有色,不管是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还是压延加工等都包括在这个范畴中?是否属于高耗能行业如何来鉴别?
答: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及其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等材料中均未明确 “高耗能”行业具体范围。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全面自查“两高”项目的通知》(吉发改环资联〔2021〕377号)附件中“两高”项目范围包括:设计能耗1万吨标准化煤及以上的石油煤炭加工、化工(包括现代煤化工)、非金属(建材)、钢铁冶炼(不包括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冶炼(不包括压延加工)、煤电(不包括承担城镇居民供热的热电联产、生物质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等)、造纸行业生产性项目。
7.生态影响评价等级判定中,是否应该理解为生态评价范围内有环境敏感区的就认为是有间接生态影响?
答: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环境》(HJ19-2022),评价等级判定原则以“涉及某类生态环境敏感区”为依据,根据《关于项目是否涉及环境敏感区咨询的回复》(2018-9-17),《名录》中“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涉及”是指建设项目位于、穿越、跨越环境敏感区,或环境影响范围涵盖环境敏感区。应根据上述原则要求先行确定评价工作等级,再根据“生态影响评价应体现生态完整性,涵盖评价项目全部活动的直接影响区域和间接影响区域”要求确定评价范围。
评价单位既然已将环境敏感区列为评价范围,即已承认或有直接影响,或有间接影响。
8.水泥制造技术规范:应明确单独生活污水排放口无需监测。
答:
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HJ 847-2017)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水泥工业》(HJ 848-2017)要求执行
9.根据导则HJ131-2021,评价范围内主要污染源情况,调查深度如何把握?
答: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产业园区》(HJ131-2021),调查评价范围主要污染源类型和分布、污染物排放特征和水平、排污去向或委托处置等情况,确定主要污染行业、污染源和污染物。
10.园区管委会承诺现不符合规划选址的项目入区,且在下次规划及规划环评修编时调整规划,使其与规划相符合,该类项目能否先进行环评审批?
答: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中第五条:“不得引入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入园建设项目”可知,不符合规划及规划环评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入区,但考虑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若引进项目满足行业及环保相关要求,与规划产业发展整体相协调的情况下,园区管委会出具承诺函,使其与拟调整的规划相符合,该类项目可先进行环评审批,否则不予环评审批。但拟调整的规划及规划环评应该明确时限要求,如在承诺时限不能完成规划和规划环评,应考虑对开发区采取通报批评、区域限批等处罚措施。
11.关于粮食烘干热风炉问题。
粮食烘干的热风炉是按照窑炉还是锅炉管理,热风炉是否可以燃煤,是否有吨位限制?
按生态环境部环评审批正面清单,粮食及饲料加工类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年加工1万吨以下的粮食加工项目因涉及热力生产供应锅炉需要办理环评手续的,是否可以继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答:
(1)粮食烘干项目热风炉按工业炉窑管理,热风炉无吨位限制;根据《 (略) 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0年县 (略) 建成区内淘汰储粮燃煤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
(2) (略) 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年加工1万吨以下的粮食加工项目因涉及热力生产供应锅炉需要办理环评手续的,属于分类管理名录“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该类 (略)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的告知承诺制审批范围内。各地方发布的告知承诺制范围中如包含“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则从其规定执行。
12.关于生物质锅炉问题。
2021年新版环评名录未对生物质锅炉明确要求,在生态环境部 (略) 生态环境厅生物质锅炉编制报告表之前,已经对生物质锅炉进行填报登记表的项目,后续环评应该如何管理,是否应补办环评报告表?
答:
建议已填报登记表的生物质锅炉后期可参照环评报告表开展验收,验收后按排污许可和验收意见开展管理。不建议补办环评报告表。
13. (略) “三线一单”的要求,严控松花江沿岸的化工项目,审批部门该如何把握尺度?
答:
严格按各地政府颁布的“三线一单”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进行把握。
14. (略) 循环园区2021年规划环评审查意见中提出碳排放应纳入建设项目环评,市级建设项目环评是否也需要执行,还是按照此 (略) 级审批项目执行,市级参照执行。另外,审查意见最后一条中关于申请告知承诺试点的意见,该园区此前已经是试点,是否需要重新申请?
答:
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导则中规划所含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并无碳排放要求,如规划环评审查意见中提出碳排放应纳入建设项目环评要求,应针对的是涉及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和化工等重点碳排放行业的建设项目。
(1)根据《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346号), (略) (略) 份,试点的行业为电力与化工。 (略) 内尚未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2)无需重新申请。
15.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生态调水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中华人 (略) 供水条例》第二条“本 (略) 供水, (略) 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本条例所称公共供水……”所以从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生态调水是否违背水污染防治法?
答:
进一步明确生态调水内容,判断 (略) 公共供水范畴。
16.建设项目有生产废水,没有管网不能进入污水处理厂,企业自建污水处理厂,承诺处理达到污水处理厂入水标准后用罐车倒运至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是否可以审批?
答:
取得污水处理厂同意协议,可以审批。
1.根据《 (略) 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第三点第(四)条规定:“燃煤小锅炉淘汰。严把燃煤小锅炉准入关,县 (略) 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长春、吉林、四平等空气质量未达标地区县 (略) 建成区于2019年底前,其他地区县 (略) 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等燃煤设施、储粮燃煤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是否可 (略) 建成区及经济开发区内不可以审批建设燃煤的工业窑炉?
答:
城市建成区内不可以审批建设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等燃煤设施、储粮燃煤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经济开发区是 (略) 建成区内,需住建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确定。
2.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略) 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中仅对涉 (略) 级自然保护区的编制报告书的旅游开发项目提出了要求,那么涉 (略) 级自然保护区的其它项目是否仍按照《 (略)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六条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执行?
答:
《 (略)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六条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按照国家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的部署,下放审批权限,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 (略) 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相关文件,对部分建设项目下放审批权限。纳入分级审批文件的项目应根据权限规定确定审批部门。
3.在含有多个功能分区的经济开发区内,新上项目符合整个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但与开发区功能分区重点发展项目的符合性有差距。项目符合开发区准入清单要求,不在禁止、限制类范围内,同时又是管委会招商引资同意入驻该功能区的项目,这类项目是否可以审批?
答: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中第五条:“不得引入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入园建设项目”可知,不符合功能分区产业定位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入区,但考虑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若引进项目满足行业政策、环保要求并不影响开发区的功能定位,与规划产业发展整体相协调的情况下,园区管委会出具承诺函,使其与拟调整的规划相符合,该类项目可先进行环评审批,否则不予环评审批。
4.审批开发区(工业集中区)项目时,存在开发区一区多园情况,具体园区内产业发展定位与审批项目不是完全一致,但符合规划环评总体要求和开发区准入清单的项目是否可以审批。
答: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中第五条:“不得引入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入园建设项目”可知,不符合功能分区产业定位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入区,但考虑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若引进项目满足行业政策、环保要求并不影响开发区的功能定位,与规划产业发展整体相协调的情况下,园区管委会出具承诺函,使其与拟调整的规划相符合,该类项目可先进行环评审批,否则不予环评审批。
5.在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中环境质量标准没有的特征污染物因子是否需要监测。
答:
报告书类(含报告表类项目专项评价)项目:⑴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一、二级评价项目均要求“调查评价范围内有环境质量标准的评价因子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或进行补充监测”。此处所称环境质量标准,应既包括国家、地方环境质量标准,还可参考国外标准。⑵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 地表水环境现状调查因子根据评价范围水环境质量管理要求、建设项目水污染物排放特点与水环境影响预测评价要求等综合分析确定。调查因子应不少于评价因子。根据评价因子筛选原则,不限于有环境质量标准的评价因子。
报告表类项目: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于2021年10月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常见问题解答》(http://www.china-eia.com/xmhp/hpzcbz/*/t*_*.shtml),污染影响类技术指南技术指南中提到“排放国家、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有标准限值要求的特征污染物”,其中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和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不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97)、《前苏联居住区标准》(CH245-7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制药建设项目》(HJ611-201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等导则或参考资料。排放的特征污染物需要在国家、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有限值要求才涉及现状监测,且优先引用现有监测数据。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中:5.3.3.2对电力、钢铁、水泥、石化、化工、平板玻璃、有色等高耗能行业的多源项目或以使用高污染燃料为主的多源项目,并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评价等级提高一级。
关于这一条,是不是只要是有色,不管是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还是压延加工等都包括在这个范畴中?是否属于高耗能行业如何来鉴别?
答: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及其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等材料中均未明确 “高耗能”行业具体范围。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全面自查“两高”项目的通知》(吉发改环资联〔2021〕377号)附件中“两高”项目范围包括:设计能耗1万吨标准化煤及以上的石油煤炭加工、化工(包括现代煤化工)、非金属(建材)、钢铁冶炼(不包括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冶炼(不包括压延加工)、煤电(不包括承担城镇居民供热的热电联产、生物质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等)、造纸行业生产性项目。
7.生态影响评价等级判定中,是否应该理解为生态评价范围内有环境敏感区的就认为是有间接生态影响?
答: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环境》(HJ19-2022),评价等级判定原则以“涉及某类生态环境敏感区”为依据,根据《关于项目是否涉及环境敏感区咨询的回复》(2018-9-17),《名录》中“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涉及”是指建设项目位于、穿越、跨越环境敏感区,或环境影响范围涵盖环境敏感区。应根据上述原则要求先行确定评价工作等级,再根据“生态影响评价应体现生态完整性,涵盖评价项目全部活动的直接影响区域和间接影响区域”要求确定评价范围。
评价单位既然已将环境敏感区列为评价范围,即已承认或有直接影响,或有间接影响。
8.水泥制造技术规范:应明确单独生活污水排放口无需监测。
答:
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HJ 847-2017)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水泥工业》(HJ 848-2017)要求执行
9.根据导则HJ131-2021,评价范围内主要污染源情况,调查深度如何把握?
答: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产业园区》(HJ131-2021),调查评价范围主要污染源类型和分布、污染物排放特征和水平、排污去向或委托处置等情况,确定主要污染行业、污染源和污染物。
10.园区管委会承诺现不符合规划选址的项目入区,且在下次规划及规划环评修编时调整规划,使其与规划相符合,该类项目能否先进行环评审批?
答: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中第五条:“不得引入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入园建设项目”可知,不符合规划及规划环评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入区,但考虑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若引进项目满足行业及环保相关要求,与规划产业发展整体相协调的情况下,园区管委会出具承诺函,使其与拟调整的规划相符合,该类项目可先进行环评审批,否则不予环评审批。但拟调整的规划及规划环评应该明确时限要求,如在承诺时限不能完成规划和规划环评,应考虑对开发区采取通报批评、区域限批等处罚措施。
11.关于粮食烘干热风炉问题。
粮食烘干的热风炉是按照窑炉还是锅炉管理,热风炉是否可以燃煤,是否有吨位限制?
按生态环境部环评审批正面清单,粮食及饲料加工类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年加工1万吨以下的粮食加工项目因涉及热力生产供应锅炉需要办理环评手续的,是否可以继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答:
(1)粮食烘干项目热风炉按工业炉窑管理,热风炉无吨位限制;根据《 (略) 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0年县 (略) 建成区内淘汰储粮燃煤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
(2) (略) 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年加工1万吨以下的粮食加工项目因涉及热力生产供应锅炉需要办理环评手续的,属于分类管理名录“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该类 (略)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的告知承诺制审批范围内。各地方发布的告知承诺制范围中如包含“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则从其规定执行。
12.关于生物质锅炉问题。
2021年新版环评名录未对生物质锅炉明确要求,在生态环境部 (略) 生态环境厅生物质锅炉编制报告表之前,已经对生物质锅炉进行填报登记表的项目,后续环评应该如何管理,是否应补办环评报告表?
答:
建议已填报登记表的生物质锅炉后期可参照环评报告表开展验收,验收后按排污许可和验收意见开展管理。不建议补办环评报告表。
13. (略) “三线一单”的要求,严控松花江沿岸的化工项目,审批部门该如何把握尺度?
答:
严格按各地政府颁布的“三线一单”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进行把握。
14. (略) 循环园区2021年规划环评审查意见中提出碳排放应纳入建设项目环评,市级建设项目环评是否也需要执行,还是按照此 (略) 级审批项目执行,市级参照执行。另外,审查意见最后一条中关于申请告知承诺试点的意见,该园区此前已经是试点,是否需要重新申请?
答:
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导则中规划所含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并无碳排放要求,如规划环评审查意见中提出碳排放应纳入建设项目环评要求,应针对的是涉及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和化工等重点碳排放行业的建设项目。
(1)根据《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346号), (略) (略) 份,试点的行业为电力与化工。 (略) 内尚未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2)无需重新申请。
15.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生态调水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中华人 (略) 供水条例》第二条“本 (略) 供水, (略) 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本条例所称公共供水……”所以从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生态调水是否违背水污染防治法?
答:
进一步明确生态调水内容,判断 (略) 公共供水范畴。
16.建设项目有生产废水,没有管网不能进入污水处理厂,企业自建污水处理厂,承诺处理达到污水处理厂入水标准后用罐车倒运至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是否可以审批?
答:
取得污水处理厂同意协议,可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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