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备案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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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备案管理的公告

(略) 交通运输局 关于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备案管理的公告
2023-03-24 08:30 【字号: 】【打印
索引号:*/2023-07836分类:其他
发布机构: (略) 交通运输局公开日期:2023-03-24
标题: (略) 交通运输局 关于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备案管理的公告
文号:主题词:
生效时间:终止时间:来源: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管理,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道路运输站(场)办理备案规定, (略)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202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章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依据交通运输部2022年修正的《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备案登记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经营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4.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5.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文本。

二、全市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到当地县级交通运输业务审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配合管理机构做好信息登记。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四、落实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提供服务,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防止超载车辆出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未取得相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不得在站内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不得在站内违规堆存危险化学品集装箱,或为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进行装箱或拆箱作业。

进驻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的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进驻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的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不得超越经营范围承运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不得进入未取得相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货运站装卸危险化学品。

特此公告。

2023年3月18日

(略) 交通运输局 关于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备案管理的公告
2023-03-24 08:30 【字号: 】【打印
索引号:*/2023-07836分类:其他
发布机构: (略) 交通运输局公开日期:2023-03-24
标题: (略) 交通运输局 关于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备案管理的公告
文号:主题词:
生效时间:终止时间:来源: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管理,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道路运输站(场)办理备案规定, (略)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202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章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依据交通运输部2022年修正的《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备案登记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经营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4.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5.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文本。

二、全市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到当地县级交通运输业务审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配合管理机构做好信息登记。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四、落实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提供服务,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防止超载车辆出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未取得相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不得在站内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不得在站内违规堆存危险化学品集装箱,或为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进行装箱或拆箱作业。

进驻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的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进驻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的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不得超越经营范围承运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不得进入未取得相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货运站装卸危险化学品。

特此公告。

202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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