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内资投资项目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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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秀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内资投资项目办事指南

金秀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内资投资项目办事指南
2023-03-27 09:56来源:金秀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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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内资投资项目

事项类别:公共服务事项

受理机构及审批机构:金秀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审批对象:企业法人

设定依据: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略) 令第673号,2017年2月1日实施, (略) 颁布第十三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2017年4月8日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 第五章 项目备案第四十条;

3、《 (略) 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发布,2016年12月12日实施, (略) 颁布第一款;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7年本)》桂政发〔2017〕17号,2017年3月24日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第一款;

5、《广西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桂政发[2018]35号,2018年7月25日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第四十条;

6、《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22号,2019年1月10日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第六条。

受理条件:

一、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二、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三、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

申报所需材料:即办件,无需提交申报材料。

办理方式:

1、现场办理:直接到金秀瑶族自治县金秀镇金桐大道4号政务服务中心金秀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A02号发改综合窗口办理。

2、网上办:进入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进行网上申报。

办理流程:

项目单位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右上角(用户中心)注册账号(已有账号、密码,直接输入,不用再注册)并登录系统→选择“首页”→选择“备案类项目申报(企业备案项目)”→选择“按地域”→选择“ (略) ”→选择“金秀瑶族自治县”→按投资项目备案→选择第一条“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金秀瑶族自治县]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项目--发改系统项目”开始申报→选择正式项目→在线填写项目相关信息并提交→业主自助打印备案证明。

建议使用360安全浏览器、360极速浏览器、谷歌浏览器;如果是360浏览器或者360极速浏览器需要把浏览器模式调整为【极速模式】,一般在浏览器顶部的地址栏右侧会有一个【e】或者闪电的符号。如果是e,就点击切换成闪电符号的【极速模式】即可。

办结时限:法定1个工作日,承诺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免费。

结果送达:业主自行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打印备案证明。

办理时间:网上24小时均可办理。

办理地址: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3:30-16:30

咨询电话:0772-*

投诉电话: 0772-*(县政务服务中心)、0772-*

办理进度查询:

1.电话查询: 0772-*

2.网上查询:http://**

3.现场查询:金秀瑶族自治县金秀镇金桐大道4号政务服务中心金秀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A02号发改综合窗口。

注:

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项目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如既未作出说明,也未撤回备案信息的,备案机关应当予以提醒。经提醒后仍未作出相应处理的,备案机关应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项目单位获取的备案证明文件自动失效。对其中属于故意报备不真实项目、影响投资信息准确性的,备案机关可以将项目列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关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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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7 09:56来源:金秀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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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内资投资项目

事项类别:公共服务事项

受理机构及审批机构:金秀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审批对象:企业法人

设定依据: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略) 令第673号,2017年2月1日实施, (略) 颁布第十三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2017年4月8日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 第五章 项目备案第四十条;

3、《 (略) 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发布,2016年12月12日实施, (略) 颁布第一款;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7年本)》桂政发〔2017〕17号,2017年3月24日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第一款;

5、《广西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桂政发[2018]35号,2018年7月25日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第四十条;

6、《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22号,2019年1月10日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第六条。

受理条件:

一、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二、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三、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

申报所需材料:即办件,无需提交申报材料。

办理方式:

1、现场办理:直接到金秀瑶族自治县金秀镇金桐大道4号政务服务中心金秀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A02号发改综合窗口办理。

2、网上办:进入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进行网上申报。

办理流程:

项目单位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右上角(用户中心)注册账号(已有账号、密码,直接输入,不用再注册)并登录系统→选择“首页”→选择“备案类项目申报(企业备案项目)”→选择“按地域”→选择“ (略) ”→选择“金秀瑶族自治县”→按投资项目备案→选择第一条“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金秀瑶族自治县]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项目--发改系统项目”开始申报→选择正式项目→在线填写项目相关信息并提交→业主自助打印备案证明。

建议使用360安全浏览器、360极速浏览器、谷歌浏览器;如果是360浏览器或者360极速浏览器需要把浏览器模式调整为【极速模式】,一般在浏览器顶部的地址栏右侧会有一个【e】或者闪电的符号。如果是e,就点击切换成闪电符号的【极速模式】即可。

办结时限:法定1个工作日,承诺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免费。

结果送达:业主自行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打印备案证明。

办理时间:网上24小时均可办理。

办理地址: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3:30-16:30

咨询电话:0772-*

投诉电话: 0772-*(县政务服务中心)、0772-*

办理进度查询:

1.电话查询: 0772-*

2.网上查询:http://**

3.现场查询:金秀瑶族自治县金秀镇金桐大道4号政务服务中心金秀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A02号发改综合窗口。

注:

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项目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如既未作出说明,也未撤回备案信息的,备案机关应当予以提醒。经提醒后仍未作出相应处理的,备案机关应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项目单位获取的备案证明文件自动失效。对其中属于故意报备不真实项目、影响投资信息准确性的,备案机关可以将项目列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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