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越林塑料有限公司(第二次迁改扩建)
东莞市越林塑料有限公司(第二次迁改扩建)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越林塑料有限公司(第二次迁改扩建) |
建设地点 | (略) 清溪镇清溪林中一街23号2号楼101室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越林塑料有限公司(第二次迁改扩建)属于迁改扩建项目, (略) (略) 清溪镇清溪林中一街23号2号楼101室(北纬22°51’8.123”,东经114°11’4.184”),项目迁改扩建后总投资500万元,占地面积为2036.2m2,建筑面积为2036.2m2,主要从事塑胶颗粒、塑胶制品的生产制造,年加工生产ABS塑胶粒600吨、PC塑胶粒400吨、PC+ABS塑胶粒200吨、HIPS塑胶粒100吨、PP塑胶粒200吨、PA塑胶粒100吨,包装盒3600万件。项目拟定员工18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全年工作300天,每天一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项目抽粒、注塑成型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臭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再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高空达标排放,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臭气拟采取加强车间管理;项目混料、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无组织排放,拟采取加强车间管理。 废水: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 (略) 政截污管网,最 (略) 清溪长山头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石马河,对石马河的水质影响不大。 噪声: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减振、车间隔声、合理布局等综合措施。 固废:项目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一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郑重承诺在项目运营期按环保相关要求做好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的处理,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
公示时间 | 2023-03-27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清溪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清溪镇清凤路98号城建国土大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一、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二、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工程分析;三、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四、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越林塑料有限公司(第二次迁改扩建) |
建设地点 | (略) 清溪镇清溪林中一街23号2号楼101室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越林塑料有限公司(第二次迁改扩建)属于迁改扩建项目, (略) (略) 清溪镇清溪林中一街23号2号楼101室(北纬22°51’8.123”,东经114°11’4.184”),项目迁改扩建后总投资500万元,占地面积为2036.2m2,建筑面积为2036.2m2,主要从事塑胶颗粒、塑胶制品的生产制造,年加工生产ABS塑胶粒600吨、PC塑胶粒400吨、PC+ABS塑胶粒200吨、HIPS塑胶粒100吨、PP塑胶粒200吨、PA塑胶粒100吨,包装盒3600万件。项目拟定员工18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全年工作300天,每天一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项目抽粒、注塑成型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臭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再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高空达标排放,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臭气拟采取加强车间管理;项目混料、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无组织排放,拟采取加强车间管理。 废水: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 (略) 政截污管网,最 (略) 清溪长山头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石马河,对石马河的水质影响不大。 噪声: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减振、车间隔声、合理布局等综合措施。 固废:项目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一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郑重承诺在项目运营期按环保相关要求做好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的处理,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
公示时间 | 2023-03-27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清溪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清溪镇清凤路98号城建国土大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一、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二、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工程分析;三、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四、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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