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3月2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关于2023年3月2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示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23-*
通讯地址: (略) 海陵区永晖路18号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日期 |
1 | 泰环审(海陵)〔2023〕6号 | 2023. 3.13 | |
2 | 泰环审(海陵)〔2023〕7号 | 2023. 3.13 | |
3 | 泰环审(海陵)〔2023〕8号 | 2023. 3.16 | |
4 | 泰环审(海陵)〔2023〕9号 | 2023. 3.16 | |
5 | 泰环审(海陵)〔2023〕10号 | 2023. 3.17 | |
6 | 泰环审(海陵)〔2023〕11号 | 2023. 3.17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示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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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日期 |
1 | 泰环审(海陵)〔2023〕6号 | 2023. 3.13 | |
2 | 泰环审(海陵)〔2023〕7号 | 2023. 3.13 | |
3 | 泰环审(海陵)〔2023〕8号 | 2023. 3.16 | |
4 | 泰环审(海陵)〔2023〕9号 | 2023. 3.16 | |
5 | 泰环审(海陵)〔2023〕10号 | 2023. 3.17 | |
6 | 泰环审(海陵)〔2023〕11号 | 2023. 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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