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钦南区水利局关于钦州良牧昌畜牧有限责任公司养殖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钦州市钦南区水利局关于钦州良牧昌畜牧有限责任公司养殖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钦州良 (略) :
本机关于2021年6月18日受理你单位钦州良 (略) 养殖场项目水土保持审批申请,项目代码:2020-*-03-03-*。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本项 (略) 钦南区那丽镇土地田村土地田组鬼坑岭。中心地理坐标:E108°55′17.16″,N21°47′39.66″。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8.67公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南方红壤区水土流失防治三级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达到92%,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表土保护率达到82%, 渣土防护率达到90%,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0%,林草覆盖率达到17%。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项目不设置弃土弃渣场。
(六)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9.54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士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项目开工后,应及时组织进行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编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按规定报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为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善资料。
五、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六、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2021年6月23日
钦州良 (略) :
本机关于2021年6月18日受理你单位钦州良 (略) 养殖场项目水土保持审批申请,项目代码:2020-*-03-03-*。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本项 (略) 钦南区那丽镇土地田村土地田组鬼坑岭。中心地理坐标:E108°55′17.16″,N21°47′39.66″。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8.67公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南方红壤区水土流失防治三级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达到92%,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表土保护率达到82%, 渣土防护率达到90%,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0%,林草覆盖率达到17%。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项目不设置弃土弃渣场。
(六)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9.54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士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项目开工后,应及时组织进行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编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按规定报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为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善资料。
五、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六、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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