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工及舰船综合电力发配电系统及汽轮辅机总装总调及核心零部件加建设项目(长兴岛部分)环评审批决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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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工及舰船综合电力发配电系统及汽轮辅机总装总调及核心零部件加建设项目(长兴岛部分)环评审批决定公示


上海中船重工 (略) :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海工及舰船综合电力发配电系统及汽轮辅机总装总调及核心零部件加工建设项目(长兴岛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已审理完结。

一、经审理查明:

(一)项目位于崇明区长兴镇长兴岛海洋装备产业园区11号地块(农圩一河以南、合作路以西、江南大道以北、圆芳路以东地块内)和仁建路6号。拟从事船舶相关动力集成产品和机组关键元器件的生产。建设内容包括:在长兴岛基地一期(仁建路6号)建设1座循环冷却水池和1个空压站(仅涉及土建工程);长兴岛基地二期(11号地块)新建数字化制造中心、油化库、垃圾房、门卫房、非机动车棚以及其他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年产动力集成产品45台(套),机组关键元器件30万件的能力。

本项目劳动定员180人,年工作250天,实行8小时两班制。总投资3134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万元。

(二)你单位委托中船第 (略) (略) 为本项目编制了《报告表》,并征求了上海长兴海洋装备 (略) 的意见,网上公示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二、我局经审查后,作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表》分析结论意见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建设地点、内容、性质、规模及采用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项目设计及施工阶段,应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和使用施工设备,落实施工期噪声、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运行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具体要求:

1、本项目新增粉尘排放量新增颗粒物排放量0.067t/a,VOCs排放量0.1858t/a,化学需氧量排放量0.0031t/a、氨氮排放量0.00004t/a,新增总量指标由全区平衡。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厂区环境管理,积极推广清洁生产,切实加强污染治理,确保项目建成运营后的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不超出核定的总量。

2、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收集处理措施。补漆废气经收集处理后经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非*烷总烃、二*苯、正*醇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 -2015)相关标准限值。应规范设置排气筒采样口、采样平台。

应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处非*烷总烃、二*苯、颗粒物、*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相关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相关排放限值。

3、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循环冷却水、清洗废水、试验废水等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一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长兴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厂区污水总排口各污染物浓度 (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4、合理布局、防治噪声污染。各类设备应进行低噪选型,并采取相应的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5、各类固废应分类收集、定点堆放。废润滑油、含油抹布、废切削液、废油漆桶、废油漆、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并报我局备案,危废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修改单中的相关规定,并预留足够贮存空间满足贮存需求。金属废料、废砂轮片、废焊材、除尘装置集尘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规范贮存,贮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规定,委托专业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6、应落实《报告表》要求,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渗、污染监测及事故应急处理原则,分区划分污染防渗区,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7、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落实监控措施和台账管理制度,确保正常、非正常工况下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治理,污染物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时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略) 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并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五)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审批或核准。如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机关调整并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时,你单位应另行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三、请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 (略) 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崇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规划、消防、安全、卫生等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2、海工及舰船综合电力发配电系统及汽轮辅机总装总调及核心零部件加工建设项目(长兴岛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版)

(略) 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4日



上海中船重工 (略) :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海工及舰船综合电力发配电系统及汽轮辅机总装总调及核心零部件加工建设项目(长兴岛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已审理完结。

一、经审理查明:

(一)项目位于崇明区长兴镇长兴岛海洋装备产业园区11号地块(农圩一河以南、合作路以西、江南大道以北、圆芳路以东地块内)和仁建路6号。拟从事船舶相关动力集成产品和机组关键元器件的生产。建设内容包括:在长兴岛基地一期(仁建路6号)建设1座循环冷却水池和1个空压站(仅涉及土建工程);长兴岛基地二期(11号地块)新建数字化制造中心、油化库、垃圾房、门卫房、非机动车棚以及其他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年产动力集成产品45台(套),机组关键元器件30万件的能力。

本项目劳动定员180人,年工作250天,实行8小时两班制。总投资3134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万元。

(二)你单位委托中船第 (略) (略) 为本项目编制了《报告表》,并征求了上海长兴海洋装备 (略) 的意见,网上公示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二、我局经审查后,作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表》分析结论意见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建设地点、内容、性质、规模及采用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项目设计及施工阶段,应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和使用施工设备,落实施工期噪声、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运行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具体要求:

1、本项目新增粉尘排放量新增颗粒物排放量0.067t/a,VOCs排放量0.1858t/a,化学需氧量排放量0.0031t/a、氨氮排放量0.00004t/a,新增总量指标由全区平衡。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厂区环境管理,积极推广清洁生产,切实加强污染治理,确保项目建成运营后的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不超出核定的总量。

2、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收集处理措施。补漆废气经收集处理后经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非*烷总烃、二*苯、正*醇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 -2015)相关标准限值。应规范设置排气筒采样口、采样平台。

应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处非*烷总烃、二*苯、颗粒物、*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相关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相关排放限值。

3、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循环冷却水、清洗废水、试验废水等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一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长兴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厂区污水总排口各污染物浓度 (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4、合理布局、防治噪声污染。各类设备应进行低噪选型,并采取相应的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5、各类固废应分类收集、定点堆放。废润滑油、含油抹布、废切削液、废油漆桶、废油漆、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并报我局备案,危废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修改单中的相关规定,并预留足够贮存空间满足贮存需求。金属废料、废砂轮片、废焊材、除尘装置集尘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规范贮存,贮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规定,委托专业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6、应落实《报告表》要求,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渗、污染监测及事故应急处理原则,分区划分污染防渗区,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7、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落实监控措施和台账管理制度,确保正常、非正常工况下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治理,污染物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时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略) 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并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五)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审批或核准。如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机关调整并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时,你单位应另行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三、请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 (略) 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崇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规划、消防、安全、卫生等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2、海工及舰船综合电力发配电系统及汽轮辅机总装总调及核心零部件加工建设项目(长兴岛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版)

(略) 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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