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项目建设水土保持工作的公开信
关于加强项目建设水土保持工作的公开信
全县各项目业主单位,各建筑单位、个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持续做好全县生产建设项目中水土保持、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切实改善和保护全县生态环境,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助推全县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当前部分项目法人,对水土保持工作重视程度不高、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落实不到位、水保监管执法力度不足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项目水土保持工作
各项目法人要带头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带头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带头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将水土保持要求贯穿到工程选址、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等全过程各环节,进一步深化前期工作水土保持论证,强化施工过程水土保持管理,及时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地表扰动、弃土弃渣和植被损坏,做好表土保护和土石方综合利用,切实控制和防治工程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充分发挥水利建设项目对保护改善生态的重要作用,为保障国家水安全、推动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强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落实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等确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开展导(截)流、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和完工验收的,应同步进行相应阶段的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
三、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四、审批方式
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文件要求,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其他审批部门)审批,其中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确需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可在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五、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我站将对项目法人加大水土保持政策宣传教育力度,落实其水土保持职责,明确其水土流失防治义务;加强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应验未验”的项目尽快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进一步加大验后核查力度,对核查中发现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格查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形成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水土保持工作格局,推动在全社会形成建设项目遵法守法、保护生态的良好氛围,为促进绿色开放兴业安宁幸福新静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静宁县水土保持预防工作站
2023年3月27日
全县各项目业主单位,各建筑单位、个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持续做好全县生产建设项目中水土保持、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切实改善和保护全县生态环境,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助推全县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当前部分项目法人,对水土保持工作重视程度不高、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落实不到位、水保监管执法力度不足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项目水土保持工作
各项目法人要带头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带头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带头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将水土保持要求贯穿到工程选址、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等全过程各环节,进一步深化前期工作水土保持论证,强化施工过程水土保持管理,及时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地表扰动、弃土弃渣和植被损坏,做好表土保护和土石方综合利用,切实控制和防治工程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充分发挥水利建设项目对保护改善生态的重要作用,为保障国家水安全、推动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强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落实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等确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开展导(截)流、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和完工验收的,应同步进行相应阶段的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
三、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四、审批方式
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文件要求,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其他审批部门)审批,其中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确需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可在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五、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我站将对项目法人加大水土保持政策宣传教育力度,落实其水土保持职责,明确其水土流失防治义务;加强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应验未验”的项目尽快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进一步加大验后核查力度,对核查中发现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格查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形成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水土保持工作格局,推动在全社会形成建设项目遵法守法、保护生态的良好氛围,为促进绿色开放兴业安宁幸福新静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静宁县水土保持预防工作站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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