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民政局2023年度儿童福利政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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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市民政局2023年度儿童福利政策公告

  为深入推进2023年度“我为儿童办实事”实践活动,全面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作,根 (略) 儿童福利有关工作政策,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申请办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及重点困境儿童政策

  (一)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寿光户籍的未成年人。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具有寿光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1、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以残疾人证为准;

  2、重病: (略) 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3、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 (略) 、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认定;

  4、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自公安部门受理报案之日起计算;

  5、死亡或失踪:死亡是指自然死 (略) 宣告死亡;失踪 (略)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宣告失 (略) 作出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判决书为准;

  6、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 (略) 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三)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包括艾滋病致孤儿童、父母一方感染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的儿童。

  (四)重点困境儿童: (略) 户籍,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主要包括:

  1、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

  2、经诊断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重度残疾”是指达到《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一级、二级或达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一至四级的视力、肢体、智力或精神残疾。“大病”是指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大病病种的疾病。“罕见病”是指符合本意见所列罕见病病种认定范围的疾病。具体包括:成骨不全、戈谢氏病、雷特(Rett’s)综合征、笨*酮尿症(4型)、马凡综合征、粘多糖贮积病、弹性纤维性假黄瘤、*基*二酸血症、儿童重症银屑病(脓疱型、关节病型、红皮病型)、儿童自身免疫性大疱病。

  (五)农村留守儿童: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十六周岁农村户籍未成年人。外出务工时限可按连续外出务工3个月以上把握,务工地可按县域以外把握。

  (六)救助标准:

  1、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888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236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执行。

  2、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380元,按月补差发放。

  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办理程序

  (一)申请。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申请人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有异议的,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出现规定情形的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

  1.儿童本人死亡或失踪的;

  2.儿童被依法收养的;

  3.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

  4.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或依法恢复人身自由的;

  5.父母重新具备抚养能力的;

  6.出现其他不符合保障条件情形的。

  三、关于申请办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政策

  (一)“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1、资助对象: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 (略) 校及中等学校接受中专、大专、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孤儿。

  2、资助标准: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对纳入“助学工程”的孤儿,除领取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外,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保障待遇直至全日制学校毕业(不含博士研究生阶段)。

  3、申请流程:各镇(街区)要认真核实年满18周岁孤儿的就学情况,符合“助学工程”规定的,指导其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查看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原件,留存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孤儿向户籍所在地镇(街区)提出申请的,户籍所在地镇(街区)要认真核实孤儿身份、学籍等信息,必要时可与教育部门、相关学校等进行信息核查。

  4、发放程序:确认为受助对象的,按季度发放助学金至孤儿本人银行卡。助学金的发放从孤儿入学开始,到孤儿毕业结束(孤儿因毕业、退学等原因不再就读的,应当退出“助学工程”,不再发放助学金)。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政策、标准、流程同孤儿

  儿童福利咨询投诉举报热线电话:

  为深入推进2023年度“我为儿童办实事”实践活动,全面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作,根 (略) 儿童福利有关工作政策,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申请办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及重点困境儿童政策

  (一)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寿光户籍的未成年人。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具有寿光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1、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以残疾人证为准;

  2、重病: (略) 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3、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 (略) 、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认定;

  4、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自公安部门受理报案之日起计算;

  5、死亡或失踪:死亡是指自然死 (略) 宣告死亡;失踪 (略)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宣告失 (略) 作出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判决书为准;

  6、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 (略) 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三)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包括艾滋病致孤儿童、父母一方感染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的儿童。

  (四)重点困境儿童: (略) 户籍,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主要包括:

  1、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

  2、经诊断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重度残疾”是指达到《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一级、二级或达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一至四级的视力、肢体、智力或精神残疾。“大病”是指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大病病种的疾病。“罕见病”是指符合本意见所列罕见病病种认定范围的疾病。具体包括:成骨不全、戈谢氏病、雷特(Rett’s)综合征、笨*酮尿症(4型)、马凡综合征、粘多糖贮积病、弹性纤维性假黄瘤、*基*二酸血症、儿童重症银屑病(脓疱型、关节病型、红皮病型)、儿童自身免疫性大疱病。

  (五)农村留守儿童: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十六周岁农村户籍未成年人。外出务工时限可按连续外出务工3个月以上把握,务工地可按县域以外把握。

  (六)救助标准:

  1、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888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236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执行。

  2、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380元,按月补差发放。

  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办理程序

  (一)申请。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申请人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有异议的,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出现规定情形的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

  1.儿童本人死亡或失踪的;

  2.儿童被依法收养的;

  3.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

  4.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或依法恢复人身自由的;

  5.父母重新具备抚养能力的;

  6.出现其他不符合保障条件情形的。

  三、关于申请办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政策

  (一)“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1、资助对象: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 (略) 校及中等学校接受中专、大专、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孤儿。

  2、资助标准: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对纳入“助学工程”的孤儿,除领取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外,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保障待遇直至全日制学校毕业(不含博士研究生阶段)。

  3、申请流程:各镇(街区)要认真核实年满18周岁孤儿的就学情况,符合“助学工程”规定的,指导其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查看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原件,留存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孤儿向户籍所在地镇(街区)提出申请的,户籍所在地镇(街区)要认真核实孤儿身份、学籍等信息,必要时可与教育部门、相关学校等进行信息核查。

  4、发放程序:确认为受助对象的,按季度发放助学金至孤儿本人银行卡。助学金的发放从孤儿入学开始,到孤儿毕业结束(孤儿因毕业、退学等原因不再就读的,应当退出“助学工程”,不再发放助学金)。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政策、标准、流程同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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