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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沪环保许评* 号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上海 (略) 电子
化学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上海 (略) :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上海 (略) 电子化学品研
发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已
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一你单位申报情况:
一项目拟在上海化工区 B5-5 地块新建研发厂房和研发楼,
建设研发实验室和中试生产线,并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新建研发
楼共 4 层,建筑面积 7608.6 平方米,楼内建设小试研发实验室,主
要进行电子化学品检测配方型电子化学品的研发电子化学品配方
效果验证。研发厂房为 1 层建筑,建筑面积 2644 平方米,其内新建 7
条电子级化学品中试生产线,包括电镀液生产线 2 条,清洗液生产线
2 条,封装化学品生产线 2 条以及前驱体纯化生产线 1 条。年试验批
次共约 190 批次,共约 106 吨/年。中试及小试 (略) 场销售。
二你单位委托上海 (略) 编制了报告书。
二经审查,我局做出以下决定:
2
一根据报告书分析结论意见以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
实承诺,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建设。
二工程在设计施工运行中应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
落实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具体有:
1项目应实行雨污水分流。地面保洁废水小试实验第二道
及以后清洗废水不含一类污染物中试设备清洗废水等有机废水
经收集处理后纳入化工区有机废水管网,纳管废水应达到中法水务纳
管协议限值。纯水系统排水经超滤反渗透处理后,回用于循环
冷却水系统,浓水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99-2018)表 2
二级标准后纳入化工区无机废水管网。生活污水纳入化工区生活污水
管网,纳管水质应达到中法水务纳管协议限值。
2项目产生的研发实验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一根 25 米高的
排气筒排放。排放废气中非*烷总烃*醇*酸异*醇三*胺
二*醇胺*醇胺环己酮硫酸雾硝酸雾氯化氢氟化物应达
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表 1 和附录 A 限
值要求,氨臭气浓度应达到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1025-2016中表 1 和表 2 限值要求。中试实验投料搅拌废气
分装废气精馏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一根 15 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排放废气中硫酸雾硝酸雾非*烷总烃*酸应达到大气污染物
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表 1 和附录 A 限值要求,臭气浓
度应达到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中表 1
限值要求。排气筒进出口应按规范设置采样平台和监测采样孔。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提出的要求,严格控制废
3
气的无组织排放。确保厂界废气中非*烷总烃*醇硫酸雾氯化
氢氟化物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
中表 3 限值要求,氨和臭气浓度达到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1025-2016中表 3 和表 4 限值要求。厂内非*烷总烃达到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 A 限
值要求。
4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取综合性降噪减振措施,
确 保 厂 界 噪 声 达 到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12348-20083 类标准。
5各类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 (略) 有关规定要求分别妥善处理。危险废物暂存场
所的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以
及 2013 年修改单的要求。实验废液小试实验室结束后产生的废试
剂配制废液不涉及重金属实验的头道清洗废液涉及重金属实验
的清洗废液中试废滤网和滤渣精馏残渣和废液中试报废废液
喷淋废液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含油抹布实验废包装废耗材
废包装物及沾染物料污泥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
工业固废应按规定处置。生活垃圾定期清运。
6项目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0.045 吨/年氨氮排放量 0.00295
吨/年,其中氨氮实施倍量削减,因此化学需氧量申请总量为 0.045
吨/年,氨氮申请总量为0.0059吨/年,总 (略) 平衡。新增VOCs
排放量 0.1455 吨/年,总量指标由上海化工区内部平衡。
7应根据报告书意见,落实相应地下水防渗措施,定期开
4
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避免对地下水造成影响。
8应按照报告书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
制度,对各类非正常排放及突发事故切实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运行
检维修期间发生风险事故。应按照要求更新应急预案并备案。
9应按照报告书意见落实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
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应加强环保设施日常管
理,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杜绝非正常工况发生。
10应按照报告书意见,落实施工期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施
工期间各项环保措施,文明施工,减少和控制污废水扬尘噪声等
对环境的影响。夜间施工应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向有关部门申报。
三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
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
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
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
监督。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规定,
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
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上海化工区管委会负责项目
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略) 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
5
盖章
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 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 (略) 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海铁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五如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
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 年 3 月 24 日
抄送: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上海化 (略) 环境科
(略) 上海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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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沪环保许评* 号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上海 (略) 电子
化学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上海 (略) :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上海 (略) 电子化学品研
发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已
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一你单位申报情况:
一项目拟在上海化工区 B5-5 地块新建研发厂房和研发楼,
建设研发实验室和中试生产线,并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新建研发
楼共 4 层,建筑面积 7608.6 平方米,楼内建设小试研发实验室,主
要进行电子化学品检测配方型电子化学品的研发电子化学品配方
效果验证。研发厂房为 1 层建筑,建筑面积 2644 平方米,其内新建 7
条电子级化学品中试生产线,包括电镀液生产线 2 条,清洗液生产线
2 条,封装化学品生产线 2 条以及前驱体纯化生产线 1 条。年试验批
次共约 190 批次,共约 106 吨/年。中试及小试 (略) 场销售。
二你单位委托上海 (略) 编制了报告书。
二经审查,我局做出以下决定:
2
一根据报告书分析结论意见以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
实承诺,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建设。
二工程在设计施工运行中应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
落实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具体有:
1项目应实行雨污水分流。地面保洁废水小试实验第二道
及以后清洗废水不含一类污染物中试设备清洗废水等有机废水
经收集处理后纳入化工区有机废水管网,纳管废水应达到中法水务纳
管协议限值。纯水系统排水经超滤反渗透处理后,回用于循环
冷却水系统,浓水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99-2018)表 2
二级标准后纳入化工区无机废水管网。生活污水纳入化工区生活污水
管网,纳管水质应达到中法水务纳管协议限值。
2项目产生的研发实验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一根 25 米高的
排气筒排放。排放废气中非*烷总烃*醇*酸异*醇三*胺
二*醇胺*醇胺环己酮硫酸雾硝酸雾氯化氢氟化物应达
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表 1 和附录 A 限
值要求,氨臭气浓度应达到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1025-2016中表 1 和表 2 限值要求。中试实验投料搅拌废气
分装废气精馏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一根 15 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排放废气中硫酸雾硝酸雾非*烷总烃*酸应达到大气污染物
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表 1 和附录 A 限值要求,臭气浓
度应达到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中表 1
限值要求。排气筒进出口应按规范设置采样平台和监测采样孔。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提出的要求,严格控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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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的无组织排放。确保厂界废气中非*烷总烃*醇硫酸雾氯化
氢氟化物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
中表 3 限值要求,氨和臭气浓度达到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1025-2016中表 3 和表 4 限值要求。厂内非*烷总烃达到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 A 限
值要求。
4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取综合性降噪减振措施,
确 保 厂 界 噪 声 达 到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
GB12348-20083 类标准。
5各类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 (略) 有关规定要求分别妥善处理。危险废物暂存场
所的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以
及 2013 年修改单的要求。实验废液小试实验室结束后产生的废试
剂配制废液不涉及重金属实验的头道清洗废液涉及重金属实验
的清洗废液中试废滤网和滤渣精馏残渣和废液中试报废废液
喷淋废液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含油抹布实验废包装废耗材
废包装物及沾染物料污泥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
工业固废应按规定处置。生活垃圾定期清运。
6项目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0.045 吨/年氨氮排放量 0.00295
吨/年,其中氨氮实施倍量削减,因此化学需氧量申请总量为 0.045
吨/年,氨氮申请总量为0.0059吨/年,总 (略) 平衡。新增VOCs
排放量 0.1455 吨/年,总量指标由上海化工区内部平衡。
7应根据报告书意见,落实相应地下水防渗措施,定期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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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避免对地下水造成影响。
8应按照报告书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
制度,对各类非正常排放及突发事故切实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运行
检维修期间发生风险事故。应按照要求更新应急预案并备案。
9应按照报告书意见落实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
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应加强环保设施日常管
理,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杜绝非正常工况发生。
10应按照报告书意见,落实施工期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施
工期间各项环保措施,文明施工,减少和控制污废水扬尘噪声等
对环境的影响。夜间施工应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向有关部门申报。
三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
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
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
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
监督。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规定,
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
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上海化工区管委会负责项目
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略) 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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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 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 (略) 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海铁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五如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
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 年 3 月 24 日
抄送: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上海化 (略) 环境科
(略) 上海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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