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创实业(东莞)有限公司
利创实业(东莞)有限公司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利创实业(东莞)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清溪镇新长路8号1号楼101室 |
建设单位 | 利创实业(东莞)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北京中气 (略) |
项目概况 | czwtitl (略) 清溪镇三星村委会新长路吕围工业区C栋厂房(项目所在地其在卫星影像图上的经纬度为:北纬22°49"18.181",东经114°9"59.71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MA51NEMA2M。经营范围:产销:玩具礼品、家居用品、电子电器、宠物用品、毛绒产品、文具用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占地面积3800m2;项目主要从事电玩具生产,年加工生产电玩具500万个。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注塑、成型、移印、彩绘废气: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将有机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由20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烘烤、组装废气: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将有机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由20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生活污水经厂内三级化粪池 (略) 政污水管网;循环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评价认为,在确保各项污染治理措施“三同时”和外排污染物达标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而言本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
公示时间 | 2023-03-27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清溪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清溪镇清凤路98号城建国土大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利创实业(东莞)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清溪镇新长路8号1号楼101室 |
建设单位 | 利创实业(东莞)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北京中气 (略) |
项目概况 | czwtitl (略) 清溪镇三星村委会新长路吕围工业区C栋厂房(项目所在地其在卫星影像图上的经纬度为:北纬22°49"18.181",东经114°9"59.71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MA51NEMA2M。经营范围:产销:玩具礼品、家居用品、电子电器、宠物用品、毛绒产品、文具用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占地面积3800m2;项目主要从事电玩具生产,年加工生产电玩具500万个。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注塑、成型、移印、彩绘废气: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将有机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由20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烘烤、组装废气: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将有机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由20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生活污水经厂内三级化粪池 (略) 政污水管网;循环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评价认为,在确保各项污染治理措施“三同时”和外排污染物达标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而言本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
公示时间 | 2023-03-27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清溪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清溪镇清凤路98号城建国土大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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