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叁行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叁行科技有限公司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叁行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清溪镇利晖路2号3号楼101室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叁行科技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叁行科技有限公司属于新建项目,厂房地 (略) (略) 清溪镇利晖路2号3号楼101室(项目所在厂址中心坐标:北纬22°48′47.392″,东经114°10′50.336″)。项目总投资100万元,项目占地面积800平方米,建筑面积800平方米。项目预计年加工修复冶具12万件。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大气污染源VOCs:项目热解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热解废气经“热解+水喷淋+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放高度为15m,处理设施对VOCs的处理效率为98%,项目热解工序设有一个排气口高空排放。项目热解工序VOCs经处理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要求。天然气燃烧废气:项目热解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天然气燃烧废气(SO2、NOX、颗粒物)经“水喷淋”装置进行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放高度为15m,项目天然气燃烧废气与VOCs共用一个排气口高空排放。项目天然气燃烧废气排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中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的要求的较严值的要求。一氧化碳:项目热解工序可能会产生少量一氧化碳,项目热解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一氧化碳经收集后高空排放,排放高度为15m,项目一氧化碳与VOCs共用一个排气口高空排放。项目一氧化碳排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要求。颗粒物:项目抛丸工序产生的粉尘量较低,抛丸机为密闭设备,通过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收集量为90%,剩余10%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到车间。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改善车间生产环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因此,项目建设完成后若能有效落实以上措施,项目所产生的废气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不会对项目周围大气环境造成明显影响。2)水污染源生产废水:项目喷淋塔水水经统一收集后,作为零星废水定期交石马河流域外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外排。生活污水:项目 (略) 清溪厦坭污水处理厂纳污范围内,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 (略) 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中的较 (略) 政污水管网,经市政管 (略) 清溪厦坭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略) 地方标准《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的一级标准及《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050-2017)第二时段限值的一级标准中的较严值后排放,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明显影响。3)噪声本项目对噪声污染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理措施,如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生产设备并采取基础的减震、隔声措施;对高噪设备进行重点治理;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和加强管理,注意设备的维护与清理,避免设备运行不正常产生的高噪声对环境的影响等。通过消声减震、隔声、距离衰减和墙体隔声措施后,使项目厂界噪声噪声控制在65dB(A)、夜间55dB(A)以内,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边声环境造成明显影响。4)固体废弃物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采取上述措施后,则本项目的固体废物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需参与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根据环评要求,积极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应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治理防治措施有效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
公示时间 | 2023-03-27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清溪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清溪镇清凤路98号城建国土大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叁行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清溪镇利晖路2号3号楼101室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叁行科技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叁行科技有限公司属于新建项目,厂房地 (略) (略) 清溪镇利晖路2号3号楼101室(项目所在厂址中心坐标:北纬22°48′47.392″,东经114°10′50.336″)。项目总投资100万元,项目占地面积800平方米,建筑面积800平方米。项目预计年加工修复冶具12万件。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大气污染源VOCs:项目热解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热解废气经“热解+水喷淋+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放高度为15m,处理设施对VOCs的处理效率为98%,项目热解工序设有一个排气口高空排放。项目热解工序VOCs经处理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要求。天然气燃烧废气:项目热解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天然气燃烧废气(SO2、NOX、颗粒物)经“水喷淋”装置进行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放高度为15m,项目天然气燃烧废气与VOCs共用一个排气口高空排放。项目天然气燃烧废气排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中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的要求的较严值的要求。一氧化碳:项目热解工序可能会产生少量一氧化碳,项目热解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一氧化碳经收集后高空排放,排放高度为15m,项目一氧化碳与VOCs共用一个排气口高空排放。项目一氧化碳排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要求。颗粒物:项目抛丸工序产生的粉尘量较低,抛丸机为密闭设备,通过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收集量为90%,剩余10%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到车间。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改善车间生产环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因此,项目建设完成后若能有效落实以上措施,项目所产生的废气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不会对项目周围大气环境造成明显影响。2)水污染源生产废水:项目喷淋塔水水经统一收集后,作为零星废水定期交石马河流域外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外排。生活污水:项目 (略) 清溪厦坭污水处理厂纳污范围内,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 (略) 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中的较 (略) 政污水管网,经市政管 (略) 清溪厦坭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略) 地方标准《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的一级标准及《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050-2017)第二时段限值的一级标准中的较严值后排放,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明显影响。3)噪声本项目对噪声污染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理措施,如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生产设备并采取基础的减震、隔声措施;对高噪设备进行重点治理;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和加强管理,注意设备的维护与清理,避免设备运行不正常产生的高噪声对环境的影响等。通过消声减震、隔声、距离衰减和墙体隔声措施后,使项目厂界噪声噪声控制在65dB(A)、夜间55dB(A)以内,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边声环境造成明显影响。4)固体废弃物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采取上述措施后,则本项目的固体废物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需参与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根据环评要求,积极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应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治理防治措施有效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
公示时间 | 2023-03-27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清溪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清溪镇清凤路98号城建国土大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