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万顺通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生态共性加工中心项目
东莞市万顺通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生态共性加工中心项目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万顺通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生态共性加工中心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万江街道汾溪路426号 |
建设单位 | (略) 万顺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中熙 (略) |
项目概况 | 为顺应政策形势, (略) 万顺 (略) (略) (略) 万江街道汾溪路426号建设东莞市万顺通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生态共性加工中心项目,项目所在地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3°40′6.030″,北纬23°2′35.310″。项目总投资30000万元,总占地面积30000m2,总建筑面积52457.1m2,项目共设有2栋厂房。注塑加工量为3360t/a,五金制品、塑胶喷漆加工面积为79.36万m2/a,塑胶制品涂布加工面积283.392万m2/a,包装制品长台丝印加工面积74.6万m2/a,五金制品电泳加工面积152.25万m2/a,五金制品前处理加工面积1047.2万m2/a。厂房主要设置注塑工序、涂布工序、自动喷漆生产线,前处理和电泳生产线,实现注塑工序、涂布工序、前处理工序、电泳工序和涉VOCs喷涂工序集约发展、污染物集中治理,切实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水:生产废水:项目的生产废水经厂内废水处理站处理后,65%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表1中产品工艺与产品用水和洗涤用水水质标准较严值后,回用于前处理清洗工序;剩余35% (略) 政污水管网, (略) 万江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 (略) 政污水管 (略) 万江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废气:注塑、喷漆、长台丝印、涂布、电泳和烘干有机废气:注塑、喷漆、长台丝印、涂布、电泳和烘干有机废气:A栋厂房注塑废气经收集后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放,处理效率可达83%;A栋厂房电泳、烘干有机废气经收集后引至“一级水喷淋+生物滴滤法+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放,处理效率可达90%;项目B栋厂房喷漆漆雾与调漆、喷漆、烘干有机废气经漆雾除尘器预处理后一同引至“两级水喷淋+初、中效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脱附”处理后高空排放,浓缩受热脱附的高浓度废气经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的尾气一部分排入大气( 与活性炭装置处理尾气同一排放口,项目催化燃烧装置使用电能助燃,不使用天然气等燃料进行助燃,基本不产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二嗯英等物质),其余送往吸附床,用于活性炭的脱附再生,废气处理效率可达90%;B栋厂房丝印、涂布、烘干有机废气经收集后引至“一级水喷淋+生物滴滤法+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放,处理效率可达80%。经处理后B栋厂房调漆、喷漆、烘干废气 (略) 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电泳、涂布、烘干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 (略) 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喷漆漆雾有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第二时段二级标准;B栋长台丝印和烘干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中表1的NMHC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B栋长台丝印和烘干总VOCs有组织排放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表2丝网印刷标准第Ⅱ时段限值;A栋厂房注塑废气经处理后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项目注塑、调漆、喷漆、调油、长台丝印、涂布、电泳和烘干过程中的有机废气和漆雾大约有10%未被收集到,通过加强车间密闭后,项目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厂界外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浓度 (略) 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喷漆漆雾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酸洗废气:项目拟设置集气装置对产生的废气进行收集后引至二级碱液喷淋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经处理后有组织排放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天然气燃烧废气:项目各烘干设备的天然气燃烧机采用低氮燃烧器结合空气分级燃烧技术处理后引至厂房的楼顶高空排放,经处理后各污染物均可达到《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中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的要求,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臭气浓度:①废水处理站臭气浓度:为减少废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对周围环境影响,项目拟将废水收集槽/罐加盖,控制异味,并及时处理生产废水,则废水处理站臭气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恶臭污染物新扩改建二级厂界标准值,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②生产车间臭气浓度:项目生产过程中除了有机废气外,相应的会伴有明显的异味,以臭气浓度计,该类异味覆盖范围仅限于生产设备至生产车间边界,对外环境影响较小。异味通过废气收集系统和有机废气处理装置治理后与废气一同排放,少部分未能被收集的异味以无组织形式在车间排放,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该类异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不大。厨房油烟:项目配套职工食堂一个,使用能源为电,电为清洁能源。产生的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净化效率不小于85%)处理后高空处达标排放,经处理后厨房油烟的排放浓度可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对项目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噪声:采取必要的隔声、吸声、减震等措施处理。固废: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应分别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
公众参与情况 |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根据环评要求,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应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地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
公示时间 | 2023-03-27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存在政策相符性分析不充分等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决定。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万顺通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生态共性加工中心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万江街道汾溪路426号 |
建设单位 | (略) 万顺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中熙 (略) |
项目概况 | 为顺应政策形势, (略) 万顺 (略) (略) (略) 万江街道汾溪路426号建设东莞市万顺通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生态共性加工中心项目,项目所在地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3°40′6.030″,北纬23°2′35.310″。项目总投资30000万元,总占地面积30000m2,总建筑面积52457.1m2,项目共设有2栋厂房。注塑加工量为3360t/a,五金制品、塑胶喷漆加工面积为79.36万m2/a,塑胶制品涂布加工面积283.392万m2/a,包装制品长台丝印加工面积74.6万m2/a,五金制品电泳加工面积152.25万m2/a,五金制品前处理加工面积1047.2万m2/a。厂房主要设置注塑工序、涂布工序、自动喷漆生产线,前处理和电泳生产线,实现注塑工序、涂布工序、前处理工序、电泳工序和涉VOCs喷涂工序集约发展、污染物集中治理,切实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水:生产废水:项目的生产废水经厂内废水处理站处理后,65%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表1中产品工艺与产品用水和洗涤用水水质标准较严值后,回用于前处理清洗工序;剩余35% (略) 政污水管网, (略) 万江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 (略) 政污水管 (略) 万江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废气:注塑、喷漆、长台丝印、涂布、电泳和烘干有机废气:注塑、喷漆、长台丝印、涂布、电泳和烘干有机废气:A栋厂房注塑废气经收集后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放,处理效率可达83%;A栋厂房电泳、烘干有机废气经收集后引至“一级水喷淋+生物滴滤法+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放,处理效率可达90%;项目B栋厂房喷漆漆雾与调漆、喷漆、烘干有机废气经漆雾除尘器预处理后一同引至“两级水喷淋+初、中效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脱附”处理后高空排放,浓缩受热脱附的高浓度废气经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的尾气一部分排入大气( 与活性炭装置处理尾气同一排放口,项目催化燃烧装置使用电能助燃,不使用天然气等燃料进行助燃,基本不产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二嗯英等物质),其余送往吸附床,用于活性炭的脱附再生,废气处理效率可达90%;B栋厂房丝印、涂布、烘干有机废气经收集后引至“一级水喷淋+生物滴滤法+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放,处理效率可达80%。经处理后B栋厂房调漆、喷漆、烘干废气 (略) 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电泳、涂布、烘干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 (略) 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喷漆漆雾有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第二时段二级标准;B栋长台丝印和烘干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中表1的NMHC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B栋长台丝印和烘干总VOCs有组织排放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表2丝网印刷标准第Ⅱ时段限值;A栋厂房注塑废气经处理后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项目注塑、调漆、喷漆、调油、长台丝印、涂布、电泳和烘干过程中的有机废气和漆雾大约有10%未被收集到,通过加强车间密闭后,项目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厂界外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浓度 (略) 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喷漆漆雾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酸洗废气:项目拟设置集气装置对产生的废气进行收集后引至二级碱液喷淋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经处理后有组织排放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天然气燃烧废气:项目各烘干设备的天然气燃烧机采用低氮燃烧器结合空气分级燃烧技术处理后引至厂房的楼顶高空排放,经处理后各污染物均可达到《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中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的要求,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臭气浓度:①废水处理站臭气浓度:为减少废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对周围环境影响,项目拟将废水收集槽/罐加盖,控制异味,并及时处理生产废水,则废水处理站臭气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恶臭污染物新扩改建二级厂界标准值,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②生产车间臭气浓度:项目生产过程中除了有机废气外,相应的会伴有明显的异味,以臭气浓度计,该类异味覆盖范围仅限于生产设备至生产车间边界,对外环境影响较小。异味通过废气收集系统和有机废气处理装置治理后与废气一同排放,少部分未能被收集的异味以无组织形式在车间排放,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该类异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不大。厨房油烟:项目配套职工食堂一个,使用能源为电,电为清洁能源。产生的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净化效率不小于85%)处理后高空处达标排放,经处理后厨房油烟的排放浓度可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对项目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噪声:采取必要的隔声、吸声、减震等措施处理。固废: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应分别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
公众参与情况 |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根据环评要求,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应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地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
公示时间 | 2023-03-27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存在政策相符性分析不充分等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决定。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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