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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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局本级及下属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提高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天台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天政办发〔2018〕7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本级及下属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是指局本级及下属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

局本级及下属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第四条 局本级及下属事业单位履行公款竞争性存放主体责任,公款存放应纳入各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是指局本级及下属事业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公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局本级及下属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仅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期限由各单位根据资金支付流动性需要自行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到期后不需要收回使用的定期存款可以在原定期存款银行续存,累计存期不得超过2年。

第六条 局本级及下属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原则上在县财政局组织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投标时委托县财政局实施招标。委托县财政局招标时竞争性存放评分指标参照《天台县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中的财政专户评分指标。

各单位按照招标结果办理资金存放。

第七条 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防范廉政风险。

(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八条 各下属单位应根据测算的现金流量制订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并报送局本级,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组织委托财政局实施招标

第九条 参与局本级及下属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投标

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银行参与投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天台县或单位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至少满一年;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人行天台支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行天台支行评级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第十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单位应按规定建立5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选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评选委员会应当由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招标开始前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以定期存款年利率为标的,竞标银行定期存款投标利率应符合国家利率政策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款招标时,均设置招标底价。若竞标银行所投定期存款年利率均低于招标底价,则本期投标作废标处理,由单位择期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三条 竞标银行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以密封函件形式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密封函件封口处必须加盖骑缝章。具体详见每期公布的招标文件。

第十四条 局本级及下属事业单位根据每次招标资金总额确定中标银行家数,并在每期招标公告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竞标银行代表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向工作人员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竞标银行盖章及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授权书,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竞标银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作拒收处理。

第十七条 投标截止时竞标银行少于3家的,取消本次招标工作,延后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八条 局本级及下属事业单位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竞标银行代表进入开标评标现场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竞标银行盖章及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授权书,并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评分指标包括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度等方面指标。监管评级作为银行准入条件,不纳入综合评分指标。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

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利率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经济贡献度指标包括银行在我县纳税情况,对工业企业、三农贷款等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贡献情况,以及其他各项反映银行对我县经济发展、重点事业等支持情况的指标。招标单位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具体指标及分值权重,其中:利率水平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综合评分的40%,经济贡献度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经营状况指标及经济贡献度指标数据由县财政局向县人民银行、县税务局等相关部门获取后统一提供。

竞争性存放评分指标原则上参照我县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评分指标。

第二十条 可根据需要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多家中标银行,但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银行数量及中标银行具体资金分配方案,禁止招标单位在入围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杜绝发生利益输送、利益冲突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经招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招标结果生效后,招标单位应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天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对中标银行及中标利率等中标信息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公告生效后,各单位应及时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协议内容应包括中标银行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双方在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在协议签订后办理定期存款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局本级应在各单位办妥公款存放1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结果向县财政局报备。

第二十五条 公款存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招投标方式:(一)闲置资金量小于100万元的;

(二)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四)经县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招投标的其他情形。 闲置资金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正常支付前提下暂时闲置、可用于定期存放的资金。 不采取招投标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招标确定的定期存款到期后需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可不重新组织招投标,但需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且续存利率不低于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天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的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规范间歇期资金存放,各单位应统筹规划,尽量减少存款到期与实施竞争性存放招投标的间歇期。 第二十七条 定期存款存放中标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提前收回定期存款,并有权拒绝其在以后2至5年内参与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二)监管评级降低后低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标准,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三)进行不正当投标的; (四)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五)不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单位账户的;(六)存在其他妨害资金安全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类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转为定期存款或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九条 局本级应切实履行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依据招投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的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加强对所属单位公款存放的管理,定期对所属单位公款存放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存放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县级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各单位确定中标银行时,应当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单位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由县财政局进行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资格。

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第一条 为规范局本级及下属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提高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天台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天政办发〔2018〕7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本级及下属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是指局本级及下属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

局本级及下属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第四条 局本级及下属事业单位履行公款竞争性存放主体责任,公款存放应纳入各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是指局本级及下属事业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公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局本级及下属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仅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期限由各单位根据资金支付流动性需要自行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到期后不需要收回使用的定期存款可以在原定期存款银行续存,累计存期不得超过2年。

第六条 局本级及下属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原则上在县财政局组织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投标时委托县财政局实施招标。委托县财政局招标时竞争性存放评分指标参照《天台县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中的财政专户评分指标。

各单位按照招标结果办理资金存放。

第七条 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防范廉政风险。

(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八条 各下属单位应根据测算的现金流量制订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并报送局本级,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组织委托财政局实施招标

第九条 参与局本级及下属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投标

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银行参与投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天台县或单位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至少满一年;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人行天台支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行天台支行评级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第十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单位应按规定建立5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选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评选委员会应当由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招标开始前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以定期存款年利率为标的,竞标银行定期存款投标利率应符合国家利率政策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款招标时,均设置招标底价。若竞标银行所投定期存款年利率均低于招标底价,则本期投标作废标处理,由单位择期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三条 竞标银行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以密封函件形式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密封函件封口处必须加盖骑缝章。具体详见每期公布的招标文件。

第十四条 局本级及下属事业单位根据每次招标资金总额确定中标银行家数,并在每期招标公告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竞标银行代表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向工作人员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竞标银行盖章及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授权书,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竞标银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作拒收处理。

第十七条 投标截止时竞标银行少于3家的,取消本次招标工作,延后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八条 局本级及下属事业单位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竞标银行代表进入开标评标现场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竞标银行盖章及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授权书,并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评分指标包括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度等方面指标。监管评级作为银行准入条件,不纳入综合评分指标。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

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利率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经济贡献度指标包括银行在我县纳税情况,对工业企业、三农贷款等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贡献情况,以及其他各项反映银行对我县经济发展、重点事业等支持情况的指标。招标单位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具体指标及分值权重,其中:利率水平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综合评分的40%,经济贡献度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经营状况指标及经济贡献度指标数据由县财政局向县人民银行、县税务局等相关部门获取后统一提供。

竞争性存放评分指标原则上参照我县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评分指标。

第二十条 可根据需要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多家中标银行,但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银行数量及中标银行具体资金分配方案,禁止招标单位在入围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杜绝发生利益输送、利益冲突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经招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招标结果生效后,招标单位应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天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对中标银行及中标利率等中标信息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公告生效后,各单位应及时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协议内容应包括中标银行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双方在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在协议签订后办理定期存款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局本级应在各单位办妥公款存放1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结果向县财政局报备。

第二十五条 公款存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招投标方式:(一)闲置资金量小于100万元的;

(二)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四)经县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招投标的其他情形。 闲置资金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正常支付前提下暂时闲置、可用于定期存放的资金。 不采取招投标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招标确定的定期存款到期后需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可不重新组织招投标,但需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且续存利率不低于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天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的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规范间歇期资金存放,各单位应统筹规划,尽量减少存款到期与实施竞争性存放招投标的间歇期。 第二十七条 定期存款存放中标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提前收回定期存款,并有权拒绝其在以后2至5年内参与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二)监管评级降低后低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标准,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三)进行不正当投标的; (四)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五)不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单位账户的;(六)存在其他妨害资金安全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类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转为定期存款或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九条 局本级应切实履行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依据招投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的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加强对所属单位公款存放的管理,定期对所属单位公款存放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存放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县级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各单位确定中标银行时,应当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单位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由县财政局进行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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