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准予金沙江中游库区航运基础设施综合建设工程(一期、二期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准予金沙江中游库区航运基础设施综合建设工程(一期、二期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略) 港航 (略) :
你单位于2023年3 (略) 水利厅提出金沙江中游库区航运基础设施综合建设工程(一期、二期工程)(项目代码:2020-*-48-01-*)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于3月22日依法受理。本机关组织专家对《金沙江中游库区航运基础设施综合建设工程(一期、二期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你单位依据专家意见对报告进行了补充完善,经审查,补充完善后的《金沙江中游库区航运基础设施综合建设工程(一期、二期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定稿)》评价依据充分、内容完整,评价结论合适,基本符合报告编制大纲及有关导则的要求,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省水利厅决定准予金沙江中游库区航运基础设施综合建设工程(一期、二期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
本机关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 (略) 水利厅关于金沙江中游库区航运基础设施综合建设工程(一期、二期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意见》,你单位在施工管理中必须按照意见抓好建设管理。
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限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略) 水利厅
2023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略) 水利厅关于金沙江中游库区航运基础设施综合建设工程(一期、二期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意见
《关于上报金沙江中游库区航运基础设施综合建设工程(一期、二期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金沙江中游库区航运基础设施综合建设工程(一期、二期工程)位于梨园、阿海、金安桥、龙开口、鲁地拉和观音岩6座水电站水库库区,包括22座码头共计45个泊位(22个320客位客运泊位,16个500吨级滚装泊位和7个海事救援专用泊位),6个重要停靠点和107个一般停靠点,炸礁疏浚等航道工程和相关配套工程及设施,本工程码头均为斜坡道加趸船或滚装船结构形式,重点停靠点和一般停靠点均为斜坡道或梯道,各斜坡道位置、长度、宽度、坡比等见附表,各库区疏浚位置及方量见附表。
二、该工程码头及主要停靠点设计洪水标准20年一遇,河道防洪标准20年一遇,符合《长江流域防洪规划》《长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及《防洪标准》《河港总体设计规范》等相关规划及标准要求。
三、工程施工期和运行期对所在河段防洪安全无影响。
四、工程建设对所在河段河势无影响。
五、工程建设对阿海、金安桥、中江等水文站无影响,对现有河堤、护岸、水电站及其他设施影响较小。
六、工程建设对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无影响。
七、有关要求
(一)项目业主应严格按批复的建设方案建设,除码头、停靠点外,其他配套工程和设施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
(二)项目业主应严格施工管理,不得将施工材料和弃渣堆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或弃倒于河中。
(三)炸礁、疏浚产生的砂石如果上岸,不得堆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私自销售,应交由当地政府统一处置。
(四)项目业主应加强岸坡变形监测,编制施工期及运行期防洪应急预案,并与相关电站业主、当地防汛部门密切配合,确保工程施工及运行安全。
(五) (略) 、大理州、楚雄州及相关县区水务局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督促项目业主严格按批复的建设方案和明确的建设管理要求落实,确保批建相符。涉河工程竣工验收时,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验收。
(略) 港航 (略) :
你单位于2023年3 (略) 水利厅提出金沙江中游库区航运基础设施综合建设工程(一期、二期工程)(项目代码:2020-*-48-01-*)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于3月22日依法受理。本机关组织专家对《金沙江中游库区航运基础设施综合建设工程(一期、二期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你单位依据专家意见对报告进行了补充完善,经审查,补充完善后的《金沙江中游库区航运基础设施综合建设工程(一期、二期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定稿)》评价依据充分、内容完整,评价结论合适,基本符合报告编制大纲及有关导则的要求,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省水利厅决定准予金沙江中游库区航运基础设施综合建设工程(一期、二期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
本机关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 (略) 水利厅关于金沙江中游库区航运基础设施综合建设工程(一期、二期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意见》,你单位在施工管理中必须按照意见抓好建设管理。
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限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略) 水利厅
2023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略) 水利厅关于金沙江中游库区航运基础设施综合建设工程(一期、二期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意见
《关于上报金沙江中游库区航运基础设施综合建设工程(一期、二期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金沙江中游库区航运基础设施综合建设工程(一期、二期工程)位于梨园、阿海、金安桥、龙开口、鲁地拉和观音岩6座水电站水库库区,包括22座码头共计45个泊位(22个320客位客运泊位,16个500吨级滚装泊位和7个海事救援专用泊位),6个重要停靠点和107个一般停靠点,炸礁疏浚等航道工程和相关配套工程及设施,本工程码头均为斜坡道加趸船或滚装船结构形式,重点停靠点和一般停靠点均为斜坡道或梯道,各斜坡道位置、长度、宽度、坡比等见附表,各库区疏浚位置及方量见附表。
二、该工程码头及主要停靠点设计洪水标准20年一遇,河道防洪标准20年一遇,符合《长江流域防洪规划》《长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及《防洪标准》《河港总体设计规范》等相关规划及标准要求。
三、工程施工期和运行期对所在河段防洪安全无影响。
四、工程建设对所在河段河势无影响。
五、工程建设对阿海、金安桥、中江等水文站无影响,对现有河堤、护岸、水电站及其他设施影响较小。
六、工程建设对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无影响。
七、有关要求
(一)项目业主应严格按批复的建设方案建设,除码头、停靠点外,其他配套工程和设施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
(二)项目业主应严格施工管理,不得将施工材料和弃渣堆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或弃倒于河中。
(三)炸礁、疏浚产生的砂石如果上岸,不得堆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私自销售,应交由当地政府统一处置。
(四)项目业主应加强岸坡变形监测,编制施工期及运行期防洪应急预案,并与相关电站业主、当地防汛部门密切配合,确保工程施工及运行安全。
(五) (略) 、大理州、楚雄州及相关县区水务局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督促项目业主严格按批复的建设方案和明确的建设管理要求落实,确保批建相符。涉河工程竣工验收时,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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