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泽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现场踏勘、专家评审》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2023年03月28日
鸡泽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现场踏勘、专家评审》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2023年03月28日
索引号:*/2023-8352
发布机构:县审批局
名称:鸡泽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现场踏勘、专家评审》工作制...
文号: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28日
效力状态:
鸡审批字〔2021〕9号
鸡泽县行政审批局
关于印发《现场踏勘、专家评审
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
《鸡泽县行政审批局现场踏勘、专家评审工作制度(暂行)》已经局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鸡泽县行政审批局
2021年5月12日
鸡泽县行政审批局
现场踏勘、专家评审工作制度(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现场踏勘、专家评审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根据《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鸡泽县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中现场踏勘、专家评审工作适用本制度。
现场踏勘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现场踏勘,是指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现场核查的行为。
第二条 现场踏勘应遵循依法、规范、高效、公开、公平、公正、廉洁的原则。
第三条现场踏勘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为主要审查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对现场踏勘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审批事项需进行现场踏勘的,应列入《鸡泽县行政审批事项现场踏勘目录清单》, (略) 行政审批局网站进行公示。列入《鸡泽县行政审批事项现场踏勘目录清单》的踏勘事项分批次划转至勘查勘验科组织实施。尚未划转至勘查勘验科的踏勘事项由原审批科室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审批科室应依据有关法定条件的技术规范、标准,制定踏勘要点,踏勘要点内容应具体明晰、合法、无歧义。
第六条鸡泽县行政审批事项现场踏勘目录清单和踏勘要点实行动态管理。需现场踏勘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依据发生变化时,各审批科室应及时对鸡泽县行政审批事项现场踏勘目录清单和踏勘要点进行调整,报法规督查科备案后交勘查勘验科。
现场踏勘方式
第七条现场踏勘分工作人员自行踏勘、委托踏勘和联合踏勘(涉及两个及以上审批科室或县政府部门的踏勘事项)三种方式。
第八条自行踏勘。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形成踏勘结论。
第九条 委托踏勘。技术性踏勘应依法依规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者相关领域专家提供技术审查服务,技术服务纳入财政预算。第三方机构(专家)负责出具踏勘结论,踏勘结论由专家组长填写,专家组每个成员均须签字确认,对踏勘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联合踏勘。勘查勘验科负责组织联合踏勘,依据联合踏勘申请,选择踏勘方式(自行组织的联合踏勘、跨部门组织的联合踏勘、专业机构组织的第三方联合踏勘),确定踏勘事项,形成踏勘结论。
现场踏勘程序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自行踏勘程序:
(一)接收踏勘任务。当申请事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时,由审批科室在初审完成后按法定条件提出踏勘需求,填写《现场踏勘任务单》(见附件1),提供需现场核实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对现场踏勘有细化要求的,应当一并填入《现场踏勘任务单》。已在政务服务网受理的,同时在网上提交特殊环节任务。
(二)分派踏勘任务。勘查勘验科根据踏勘事项办理时限、地点、内容等,统筹分派任务到踏勘小组。踏勘小组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勘查勘验科指定。
(三)核对踏勘内容。踏勘小组对踏勘内容进行核对,《现场踏勘任务单》标注事项不明的,及时反馈审批科室进行补充。
(四)确定踏勘时间。踏勘任务明确后,踏勘小组确定踏勘时间,通知行政相对人。
(五)依法现场踏勘。踏勘人员抵达现场,按照《现场踏勘任务单》,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并以文字、音像等形式记录现场踏勘情况。
(六)汇总反馈踏勘情况。踏勘结束后,现场踏勘人员依据《现场踏勘任务单》内容,出具踏勘结论(记录),签字后反馈审批科室。审批科室人员结合材料审批情况和踏勘意见进行审核。
(七)踏勘需复核情况。对于踏勘未通过检查的事项,没有行政违法行为且能够改正的,出具《整改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整改的内容,申请人在一定时限完成整改并向勘查勘验科提交整改报告,勘查勘验科应及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委托踏勘程序:
在工作人员自行踏勘程序基础上,增加抽取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程序。专家抽取应 (略) 行政审批局专家库抽取, (略) 行政审批局专家库无法满足需要时,可从行政审批相对应的专家库抽取,专家应具备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专家抽取过程应当坚持随机、公开的原则,专家人数一般为3名以上奇数人员,专家人数由审批处室确定。专家确定后,应及时告知专家具体踏勘时间和踏勘事项等。勘查勘验科统一组织专家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审批科室和监管部门需参加现场踏勘的,应作为观察员身份参加现场踏勘工作。
第十三条联合踏勘程序:
涉及两个以上审批科室或县政府部门的踏勘事项,审批科室审核后提出联合踏勘需求,提供需现场核实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现场踏勘任务单》,已在政务服务网受理的,同时在网上提交联合踏勘任务。
(一)确定踏勘时间、人员。踏勘任务明确后,勘查勘验科及时与行政相对人确定踏勘时间,协调组织各相关单位,确定参加联合踏勘人员名单,下发踏勘通知。
(二)组织联合踏勘。勘查勘验科组织各相关部门踏勘人员按照确定的时间到达项目现场,各相关部门依次向项目单位介绍踏勘目的、依据、内容、工作程序及工作安排等内容。踏勘人员采取核查现场、查阅文件、核对材料及询问相关人员等方法依法现场踏勘。
(三)签署踏勘意见。联合踏勘结束后,勘查勘验处组织参加踏勘部门的有关人员在《现场踏勘结论(记录)确认表》(见附件3)上签署踏勘意见。
现场踏勘管理
第十四条现场踏勘人员认真执行工作纪律,文明礼貌、遵纪守法、廉洁正派。
第十五条现场踏勘人员要客观反映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公正评价,并对行政相对人提供的信息资料负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现场踏勘人员不得收受企业或利益关系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馈赠,不得接受企业或利益关系人的宴请及其他营业性娱乐活动。
第十七条 现场踏勘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一)在踏勘和评审过程中吃拿卡要,违反廉洁纪律的;
(二)虚假填写踏勘记录结论的;
(三)对需整改事项未经复核擅自确定为合格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
第十八条现场踏勘人员应向行政相对人出具廉政纪律告知书,公开举报方式。
第十九条 对需要公开的现场踏勘信息,依法通过政务服务网站等方式公开。
专家评审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专家评审是指鸡泽县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县审批局”)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专家评审程序的工作环节(不包含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技术评估活动)。
第二条 行政审批事项需进行专家评审的,应列入《鸡泽县行政审批事项专家评审目录清单》, (略) 审批局网站进行公示。列入《鸡泽县行政审批事项专家评审目录清单》的评审事项分批次划转至勘查勘验科组织实施。尚未划转至勘查勘验科的评审事项由原审批科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各审批科室应依据有关法定条件的技术规范、标准,制定专家评审要点,专家评审要点内容应具体明晰、合法、无歧义。
第四条县审批局专家评审目录清单和专家评审要点实行动态管理。事项有关依据发生变化时,各审批科室应及时对县审批局专家评审目录清单和专家评审要点进行调整,报法规督查科备案后交勘查勘验科。
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十五条 专 (略) 审批局专家库抽取。专家抽取过程应当坚持随机、公开的原则,专家人数一般为3名或3名以上奇数人员。
第十六条纳入县审批局专家评审目录清单内的事项,所用专家应当按报告或文件的要求和 (略) 审批局专家库中抽取确定;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不能满足评审需要时,应调整增加高度相关专业或者调整扩大抽取地域继续抽取;在调整专家专业和地域分布后仍不满足的, (略) 审批局评审专家管理委员会同意后采取其他方式补充确定。 (略) 内其他地区抽取或邀请专家的,应考虑专家抵达评审地点所需行程时间,适当延长抽取时间。
第十七条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或属于新领域,抽取的专家难以保证特殊项目需要评审工作的,可经县审批局领导批准后,由项目实施主体直接确定专家。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资金提供)方对确定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相关文件,再择时依法重新组织实施评审。
第十九条 随机抽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各审批科室依据评审项目的要求和条件,应认真填写《专家评审任务单》(见附件 2)。已在政务服务网受理的,同时在网上提交特殊环节任务。
(二)抽取。勘查勘验科负责实施,按照所需专家类型及数量随机抽取专家,专家库抽取系统自动生成《评审专家人员名单》,并通过短信或电话联系,确认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名单。因特殊原因专家不能参加评审的,采取补抽方式解决。
(三)归档。抽取人员应在《评审专家人员名单》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专家库无相应专业类别的评审专家时,相关科室可以推荐具备相应专业职称的专家,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可参加评审活动,并计入专家库备查系统。
第二十一条 专家评审时间确定后,组织评审工作人员应将评审时间及时告知申请人。
专家评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评审工作程序:
(一)专家评审准备工作。勘查勘验科应做好评审前相关准备工作,保证评审工作顺利实施。
(二)集体讨论。专家组在对项目进行评审前,应推选出评审专家组组长,提出合理建议,阐明自己的观点,由专家组长组织对项目进行充分讨论,明确评审工作具体要求及注意事项。
(三)独立评审。评审专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项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自己的分析和判断,独立作出评审意见。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在集体讨论结束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
(四)形成评审意见。评审专家集体会商,形成评审意见,申请单位、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评审结束后,出具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填写《评审结论(记录)确认表》(见附件4)署名确认。评审意见分三类:同意、否定、整改并进一步核实情况后再形成评审意见。其中,对出具否定意见的要说明理由;提出整改意见的要明确指出整改的原因和具体量化标准,由勘查勘验处汇总整理相关情况后,提交专家出具评审意见。
(五)反馈意见。勘查勘验科在承诺期限内将评审意见反馈至审批科室。审批科室应将专家评审意见原件归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评审工作完成前,均不得向申请人和其他无关人员泄露参加评审专家名单信息。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组织评审工作人员在专家评审过程中,不得向专家明示或暗示授意,干扰评审。
第二十五条 专家评审实行有偿服务,评审时间从各人签到时间起算,费用支付标准按照评审时间2小时以内,按400元标准支付;超过2小时,按每超过1小时100元标准计算。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的不予计算。评审专家迟到者,扣除劳务费100元;迟到30分钟以上者,取消参加此项目的评审资格。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现场,但尚未进入评审环节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评审的,支付误工费100元。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后发现应回避的,支付误工费100元。异地评审专家住宿 (略) 财政厅《 (略) 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行〔2015〕114号)文件执行;异地评审专家交通补助。凭当次有效公共交通(包括公交车、地铁、长途汽车、火车、机票)凭证实报实销,其中返程交通按照来程实际发生同额费用支付。自驾车凭高速收费收据报销(返程按来程实际发生同额费用支付),无高速收费收据的不支付,汽油费按每公里1元计算,公里 (略) 至评审地点计算。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第二十七条 专家回避原则。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3年内曾在该申请人(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担任顾问,或者担任过董事、监事,或者是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已参与过该企业申报项目申报材料的制作、咨询论证、推荐供应商等相关工作;
(三)近3年内与该申请人(企业)发生过法律纠纷;
(四)本人或家庭其他亲属与该申请人(企业)有利害关系的;
(五)与申请人(企业)是近亲属,可能影响公平原则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回避的。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对现场踏勘、专家评审工作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发布前审批局制定的有关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由鸡泽县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现场踏勘任务单
2.专家评审任务单
3.现场踏勘结论(记录)确认表
4.专家评审结论(记录)确认表
5. (略) 行政审批局评审专家入库申请
附件1 | |||||||
现场踏勘任务单 | |||||||
办件编号: | |||||||
踏勘事项 | |||||||
申请人名称 | 联系人 | ||||||
申请人地址 | 联系人电话 | ||||||
踏勘地址 | 受理时间 | ||||||
建议踏勘时间 | 拟参加其他 人员 | ||||||
所需专家(第三方机构)类型 | 拟参加的其他部门 | ||||||
踏勘要点基础上需要补充的关键任务 | |||||||
备 注 | 如现场踏勘内容较多,可另外附页 | ||||||
注:任务单一式二份,一份勘查勘验科留存,一份勘查勘验科签收后审批科室留存。 (勘查勘验科签收人: 签收时间: 年 月 日) | |||||||
附件2 专家评审任务单 办件编号:评审事项申请人名称联系人申请人地址联系人电话评审地址受理时间建议评审时间拟参加其他人员所需专家类型及数量拟参加的其他部门备注如评审内容较多,可另外附页注:任务单一式二份,一份勘查勘验科留存,一份勘查勘验科签收后审批科室留存。(勘查勘验科签收人: 签收时间: 年 月 日)附件3 现场踏勘结论(记录)确认表 | |||||||
办件编号: | |||||||
申办事项 | |||||||
踏勘时间 | 踏勘地点 | ||||||
现 场 踏 勘 结 论 (记录) | 组长: 成员: 年 月 日 时 | ||||||
行政相对人 意见 | 现场踏勘结论(记录)与现场情况一致。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注:本表一式两份,分别由审批科室、勘查勘验科留存。
附件4
专家评审结论(记录)确认表
办件编号: | |||
申办事项 | |||
评审时间 | 评审地点 | ||
现 场 评 审 结 论 (记录) | 组长: 成员: 年 月 日 时 | ||
行政相对人 意见 | 专家评审结论(记录)与现场情况一致。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
备 注 |
注:本表一式两份,分别由审批科室、勘查勘验科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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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鸡泽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现场踏勘、专家评审》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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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审批字〔2021〕9号
鸡泽县行政审批局
关于印发《现场踏勘、专家评审
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
《鸡泽县行政审批局现场踏勘、专家评审工作制度(暂行)》已经局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鸡泽县行政审批局
2021年5月12日
鸡泽县行政审批局
现场踏勘、专家评审工作制度(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现场踏勘、专家评审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根据《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鸡泽县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中现场踏勘、专家评审工作适用本制度。
现场踏勘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现场踏勘,是指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现场核查的行为。
第二条 现场踏勘应遵循依法、规范、高效、公开、公平、公正、廉洁的原则。
第三条现场踏勘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为主要审查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对现场踏勘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审批事项需进行现场踏勘的,应列入《鸡泽县行政审批事项现场踏勘目录清单》, (略) 行政审批局网站进行公示。列入《鸡泽县行政审批事项现场踏勘目录清单》的踏勘事项分批次划转至勘查勘验科组织实施。尚未划转至勘查勘验科的踏勘事项由原审批科室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审批科室应依据有关法定条件的技术规范、标准,制定踏勘要点,踏勘要点内容应具体明晰、合法、无歧义。
第六条鸡泽县行政审批事项现场踏勘目录清单和踏勘要点实行动态管理。需现场踏勘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依据发生变化时,各审批科室应及时对鸡泽县行政审批事项现场踏勘目录清单和踏勘要点进行调整,报法规督查科备案后交勘查勘验科。
现场踏勘方式
第七条现场踏勘分工作人员自行踏勘、委托踏勘和联合踏勘(涉及两个及以上审批科室或县政府部门的踏勘事项)三种方式。
第八条自行踏勘。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形成踏勘结论。
第九条 委托踏勘。技术性踏勘应依法依规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者相关领域专家提供技术审查服务,技术服务纳入财政预算。第三方机构(专家)负责出具踏勘结论,踏勘结论由专家组长填写,专家组每个成员均须签字确认,对踏勘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联合踏勘。勘查勘验科负责组织联合踏勘,依据联合踏勘申请,选择踏勘方式(自行组织的联合踏勘、跨部门组织的联合踏勘、专业机构组织的第三方联合踏勘),确定踏勘事项,形成踏勘结论。
现场踏勘程序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自行踏勘程序:
(一)接收踏勘任务。当申请事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时,由审批科室在初审完成后按法定条件提出踏勘需求,填写《现场踏勘任务单》(见附件1),提供需现场核实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对现场踏勘有细化要求的,应当一并填入《现场踏勘任务单》。已在政务服务网受理的,同时在网上提交特殊环节任务。
(二)分派踏勘任务。勘查勘验科根据踏勘事项办理时限、地点、内容等,统筹分派任务到踏勘小组。踏勘小组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勘查勘验科指定。
(三)核对踏勘内容。踏勘小组对踏勘内容进行核对,《现场踏勘任务单》标注事项不明的,及时反馈审批科室进行补充。
(四)确定踏勘时间。踏勘任务明确后,踏勘小组确定踏勘时间,通知行政相对人。
(五)依法现场踏勘。踏勘人员抵达现场,按照《现场踏勘任务单》,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并以文字、音像等形式记录现场踏勘情况。
(六)汇总反馈踏勘情况。踏勘结束后,现场踏勘人员依据《现场踏勘任务单》内容,出具踏勘结论(记录),签字后反馈审批科室。审批科室人员结合材料审批情况和踏勘意见进行审核。
(七)踏勘需复核情况。对于踏勘未通过检查的事项,没有行政违法行为且能够改正的,出具《整改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整改的内容,申请人在一定时限完成整改并向勘查勘验科提交整改报告,勘查勘验科应及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委托踏勘程序:
在工作人员自行踏勘程序基础上,增加抽取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程序。专家抽取应 (略) 行政审批局专家库抽取, (略) 行政审批局专家库无法满足需要时,可从行政审批相对应的专家库抽取,专家应具备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专家抽取过程应当坚持随机、公开的原则,专家人数一般为3名以上奇数人员,专家人数由审批处室确定。专家确定后,应及时告知专家具体踏勘时间和踏勘事项等。勘查勘验科统一组织专家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审批科室和监管部门需参加现场踏勘的,应作为观察员身份参加现场踏勘工作。
第十三条联合踏勘程序:
涉及两个以上审批科室或县政府部门的踏勘事项,审批科室审核后提出联合踏勘需求,提供需现场核实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现场踏勘任务单》,已在政务服务网受理的,同时在网上提交联合踏勘任务。
(一)确定踏勘时间、人员。踏勘任务明确后,勘查勘验科及时与行政相对人确定踏勘时间,协调组织各相关单位,确定参加联合踏勘人员名单,下发踏勘通知。
(二)组织联合踏勘。勘查勘验科组织各相关部门踏勘人员按照确定的时间到达项目现场,各相关部门依次向项目单位介绍踏勘目的、依据、内容、工作程序及工作安排等内容。踏勘人员采取核查现场、查阅文件、核对材料及询问相关人员等方法依法现场踏勘。
(三)签署踏勘意见。联合踏勘结束后,勘查勘验处组织参加踏勘部门的有关人员在《现场踏勘结论(记录)确认表》(见附件3)上签署踏勘意见。
现场踏勘管理
第十四条现场踏勘人员认真执行工作纪律,文明礼貌、遵纪守法、廉洁正派。
第十五条现场踏勘人员要客观反映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公正评价,并对行政相对人提供的信息资料负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现场踏勘人员不得收受企业或利益关系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馈赠,不得接受企业或利益关系人的宴请及其他营业性娱乐活动。
第十七条 现场踏勘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一)在踏勘和评审过程中吃拿卡要,违反廉洁纪律的;
(二)虚假填写踏勘记录结论的;
(三)对需整改事项未经复核擅自确定为合格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
第十八条现场踏勘人员应向行政相对人出具廉政纪律告知书,公开举报方式。
第十九条 对需要公开的现场踏勘信息,依法通过政务服务网站等方式公开。
专家评审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专家评审是指鸡泽县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县审批局”)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专家评审程序的工作环节(不包含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技术评估活动)。
第二条 行政审批事项需进行专家评审的,应列入《鸡泽县行政审批事项专家评审目录清单》, (略) 审批局网站进行公示。列入《鸡泽县行政审批事项专家评审目录清单》的评审事项分批次划转至勘查勘验科组织实施。尚未划转至勘查勘验科的评审事项由原审批科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各审批科室应依据有关法定条件的技术规范、标准,制定专家评审要点,专家评审要点内容应具体明晰、合法、无歧义。
第四条县审批局专家评审目录清单和专家评审要点实行动态管理。事项有关依据发生变化时,各审批科室应及时对县审批局专家评审目录清单和专家评审要点进行调整,报法规督查科备案后交勘查勘验科。
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十五条 专 (略) 审批局专家库抽取。专家抽取过程应当坚持随机、公开的原则,专家人数一般为3名或3名以上奇数人员。
第十六条纳入县审批局专家评审目录清单内的事项,所用专家应当按报告或文件的要求和 (略) 审批局专家库中抽取确定;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不能满足评审需要时,应调整增加高度相关专业或者调整扩大抽取地域继续抽取;在调整专家专业和地域分布后仍不满足的, (略) 审批局评审专家管理委员会同意后采取其他方式补充确定。 (略) 内其他地区抽取或邀请专家的,应考虑专家抵达评审地点所需行程时间,适当延长抽取时间。
第十七条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或属于新领域,抽取的专家难以保证特殊项目需要评审工作的,可经县审批局领导批准后,由项目实施主体直接确定专家。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资金提供)方对确定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相关文件,再择时依法重新组织实施评审。
第十九条 随机抽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各审批科室依据评审项目的要求和条件,应认真填写《专家评审任务单》(见附件 2)。已在政务服务网受理的,同时在网上提交特殊环节任务。
(二)抽取。勘查勘验科负责实施,按照所需专家类型及数量随机抽取专家,专家库抽取系统自动生成《评审专家人员名单》,并通过短信或电话联系,确认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名单。因特殊原因专家不能参加评审的,采取补抽方式解决。
(三)归档。抽取人员应在《评审专家人员名单》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专家库无相应专业类别的评审专家时,相关科室可以推荐具备相应专业职称的专家,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可参加评审活动,并计入专家库备查系统。
第二十一条 专家评审时间确定后,组织评审工作人员应将评审时间及时告知申请人。
专家评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评审工作程序:
(一)专家评审准备工作。勘查勘验科应做好评审前相关准备工作,保证评审工作顺利实施。
(二)集体讨论。专家组在对项目进行评审前,应推选出评审专家组组长,提出合理建议,阐明自己的观点,由专家组长组织对项目进行充分讨论,明确评审工作具体要求及注意事项。
(三)独立评审。评审专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项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自己的分析和判断,独立作出评审意见。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在集体讨论结束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
(四)形成评审意见。评审专家集体会商,形成评审意见,申请单位、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评审结束后,出具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填写《评审结论(记录)确认表》(见附件4)署名确认。评审意见分三类:同意、否定、整改并进一步核实情况后再形成评审意见。其中,对出具否定意见的要说明理由;提出整改意见的要明确指出整改的原因和具体量化标准,由勘查勘验处汇总整理相关情况后,提交专家出具评审意见。
(五)反馈意见。勘查勘验科在承诺期限内将评审意见反馈至审批科室。审批科室应将专家评审意见原件归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评审工作完成前,均不得向申请人和其他无关人员泄露参加评审专家名单信息。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组织评审工作人员在专家评审过程中,不得向专家明示或暗示授意,干扰评审。
第二十五条 专家评审实行有偿服务,评审时间从各人签到时间起算,费用支付标准按照评审时间2小时以内,按400元标准支付;超过2小时,按每超过1小时100元标准计算。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的不予计算。评审专家迟到者,扣除劳务费100元;迟到30分钟以上者,取消参加此项目的评审资格。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现场,但尚未进入评审环节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评审的,支付误工费100元。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后发现应回避的,支付误工费100元。异地评审专家住宿 (略) 财政厅《 (略) 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行〔2015〕114号)文件执行;异地评审专家交通补助。凭当次有效公共交通(包括公交车、地铁、长途汽车、火车、机票)凭证实报实销,其中返程交通按照来程实际发生同额费用支付。自驾车凭高速收费收据报销(返程按来程实际发生同额费用支付),无高速收费收据的不支付,汽油费按每公里1元计算,公里 (略) 至评审地点计算。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第二十七条 专家回避原则。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3年内曾在该申请人(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担任顾问,或者担任过董事、监事,或者是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已参与过该企业申报项目申报材料的制作、咨询论证、推荐供应商等相关工作;
(三)近3年内与该申请人(企业)发生过法律纠纷;
(四)本人或家庭其他亲属与该申请人(企业)有利害关系的;
(五)与申请人(企业)是近亲属,可能影响公平原则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回避的。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对现场踏勘、专家评审工作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发布前审批局制定的有关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由鸡泽县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现场踏勘任务单
2.专家评审任务单
3.现场踏勘结论(记录)确认表
4.专家评审结论(记录)确认表
5. (略) 行政审批局评审专家入库申请
附件1 | |||||||
现场踏勘任务单 | |||||||
办件编号: | |||||||
踏勘事项 | |||||||
申请人名称 | 联系人 | ||||||
申请人地址 | 联系人电话 | ||||||
踏勘地址 | 受理时间 | ||||||
建议踏勘时间 | 拟参加其他 人员 | ||||||
所需专家(第三方机构)类型 | 拟参加的其他部门 | ||||||
踏勘要点基础上需要补充的关键任务 | |||||||
备 注 | 如现场踏勘内容较多,可另外附页 | ||||||
注:任务单一式二份,一份勘查勘验科留存,一份勘查勘验科签收后审批科室留存。 (勘查勘验科签收人: 签收时间: 年 月 日) | |||||||
附件2 专家评审任务单 办件编号:评审事项申请人名称联系人申请人地址联系人电话评审地址受理时间建议评审时间拟参加其他人员所需专家类型及数量拟参加的其他部门备注如评审内容较多,可另外附页注:任务单一式二份,一份勘查勘验科留存,一份勘查勘验科签收后审批科室留存。(勘查勘验科签收人: 签收时间: 年 月 日)附件3 现场踏勘结论(记录)确认表 | |||||||
办件编号: | |||||||
申办事项 | |||||||
踏勘时间 | 踏勘地点 | ||||||
现 场 踏 勘 结 论 (记录) | 组长: 成员: 年 月 日 时 | ||||||
行政相对人 意见 | 现场踏勘结论(记录)与现场情况一致。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注:本表一式两份,分别由审批科室、勘查勘验科留存。
附件4
专家评审结论(记录)确认表
办件编号: | |||
申办事项 | |||
评审时间 | 评审地点 | ||
现 场 评 审 结 论 (记录) | 组长: 成员: 年 月 日 时 | ||
行政相对人 意见 | 专家评审结论(记录)与现场情况一致。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
备 注 |
注:本表一式两份,分别由审批科室、勘查勘验科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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